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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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有四個方面:主體制度、權利制度、行為制度、責任制度。主體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權利制度是法律對利益的保障與分配機制;行為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現代交易制度;責任制度是執法機制裡最重要的內容。

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體系

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在15年前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已作了概括的規定。其基本原則有14個字,即“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公平、誠實信用”。這些原則在15年後的今天,仍非常重要,具有指導意義。其基本制度有四個方面,即主體制度、權利制度、行為制度、責任制度,構成了一個較完整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體系。

一、主體制度

主體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法律觀念上就要有所轉變。現代企業的核心問題在於它實際上是一種資本企業,我們要從以前的企業劃分標準,到現在要建立的公司制度,有一個很大的觀念上的轉變。

第一,企業劃分標準方面的觀念轉變。50多年來,我國都以所有制為標準來劃分企業。企業工商登記,首先要標明其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集體、私營和個體等四種。這四種劃分標準不科學。譬如私營和個體就非常難區分。另外,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地位不平等,從全民、集體、私營、個體企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來看,又不是處於平等的地位。這種劃分,顯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現在已經頒佈的《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和還要起草的《股份合作企業法》這四個主體法律,則是按出資者的形態和出資者責任來劃分的。這就是一種新的標準和新的觀念。

依照出資者的形態和出資者的責任,企業可分為以下幾種:一是獨資企業,它是一個人出資的,不論僱工多少,業主應承擔無限責任,不以出資額為界限,必須要以其全部財產以及家產來抵債;二是合夥企業,兩個以上的少數人的出資,法律規定其出資人要承擔連帶無限責任;三是公司,公司的出資形態具有社會化特點,尤其是股份公司,社會上人人都可以出資。它的出資的形態、資本的形態是社會化的,出資者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繫有限責任;四是股份合作企業,股份合作企業是資本加勞動,股份是資合的性質,合作是勞動合作的性質,所以它是一種混合形態。

第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觀念上的轉變,在於認識資本的社會化或出資的社會化。過去國營企業是國有的,現在出資多樣化了,有人擔心這是私有化。我們要區別國有化、私有化和社會化的關係。資本經營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同,但仍然有人不承認資本經營。今天的《公司法》寫道:股東的出資是資本,註冊的是資本額,股東按資本的比例來享有權利。這是一個很大的觀念轉變,承認了公司是資本企業。

回顧現代企業史,世界上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是在1600年成立的,它是英國在殖民地做貿易的英國東印度公司,採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有四:一是由過去出資者負無限責任,現在變成出資者負有限責任。這就大大刺激了投資的積極性,人們願意把錢投到生產領域。二是社會化。過去出資辦廠者,是資本家。現在需要大量的資金,只靠少數人出資已經不行了,所以採取社會化的集資方式,人人都可出資,都可成為股東。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它不是個別人、少數人的出資,也不是單一的國家出資,而是社會化的出資。其三,如果不想出資了不能夠退股,那麼可以轉讓。所以就形成了一個自由轉讓的制度。股票可流通,股權可轉讓。其四,社會上成千上萬的人都出資了,但不能讓所有出資人都來管理,所以就尋找專門的人才來管理。不是誰出資誰管理,而是出資者來選擇管理者。這四個特點就是:股東責任的有限化、股東出資的社會化、股東出資的流通化和公司管理的專業化,構成了現代企業的四個特點。

第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觀念,就應該確立資本信用原則和資本真實的原則。首先是資本信用原則。它是指企業對外以其資本作為信用,信用的大小,取決於資本的大小。公司註冊資本5萬和註冊500萬、5000萬,對外的信用就明顯不一樣。《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都規定,銀行貸款要看企業的信用如何,而這個信用主要是資本信用。所以在市場經濟裡資本信用是第一位的。這在我國的法律裡面已經有所體現。其次是資本真實原則。它意味著資本要真正有信用,必須建立在真實的基礎上。不真實,何來信用?而我國目前企業的註冊資本往往不真實,虛假的、欺騙的情況很多。所以,現在公司法裡規定出資必須百分之百到位,必須把出資財產轉移到投資的公司裡去,還有其他一系列相應規定。因此,現代企業的一個關鍵點,就是出資必須真實。公司法裡還規定了出資不真實,利用虛假的手段來騙取註冊,認繳出資後不轉移財產,或者出資以後又抽回資本,情節嚴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可以對主管的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年以下的徒刑。 這就是因為他們破壞了公司對外的信用。

二、權利制度

權利制度實際上就是法律對利益的保障與分配機制。對這一問題,有以下幾方面應予明確。

第一,要對市場經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有正確的瞭解。眾所周知,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和義務到底哪個是主要方面呢?這要區別看待。在市場經濟裡,可以肯定權利是重要的方面。履行義務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權利,而不是取得權利是為了履行義務,這是市場經濟規律決定的。

第二,作為各級公務員來說,要懂得權利和政府機關權力的關係。權利和權力的關係是市場經濟裡很重要的問題。市場經濟沒有國家政府權力的干預不行,任何國家,尤其是我國,更要強調政府必要的干預。但是,這個干預的度如何來掌握,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國家的利益、公共安全的利益,是每一個人都得服從的。在調整現實的市場經濟關係上,就是要把以國家權力為核心的法律和以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為核心的法律有所區別。所以,必須有一個以政府權力為主的和以保障當事人權利為主的這樣一種不同的法律觀念。

第三,現代權利制度,或者說現代產權制度所應包含的主要內容,概括地講有四大類權利,即:物權、債權、股權、無形財產權。

一是物權。物權是市場主體對於有形財產直接支配的權利。其中最根本的當然是所有權。從所有權到使用權,到經營權,再到承包權,其核心是所有權制度。其中有兩個問題最為重要:一是國有企業對其財產享有什麼權,一是農民對其土地享有什麼權,這兩個產權的性質如何,是很尖銳的問題。改革開放到今天,我國經濟上存在的問題,一個是國有企業問題,一個是農業問題,而產權便是這兩個問題的核心內容。國有企業對於其財產能否享有自主支配權?農民對於其土地到底享有什麼權利?現在定了承包權,那麼將來定個什麼權,這是關乎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與責任的最關鍵的問題。

二是股權。這是現代產權裡的一種新形態,是股東的權利,是投資者的權利。市場經濟無非兩大行為,即投資行為與交易行為。投資行為裡投資者的權利就是股東的權利;交易行為裡的交易權利是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債權。法律明確肯定了要保障投資者的三項權利。第一項權利,就是誰投資誰收益,誰有收益權。第二項是決策權,即誰投資誰決策。第三項是,誰投資誰選擇管理者。只有保障了投資者資產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人們才願意投資。不僅保障國有機構的投資,也要保障個人投資者、外商投資者的這種權利。股權的第二個大的特點,或者說現在亟需解決的問題,就是股權行使人即股東,要具體化,要人格化。所謂人格化,就是必然通過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公民這種形式來體現。

三是債權。這一問題將與合同的交易行為一起在第三個問題裡闡述。

四是無形財產權。無形財產權分為兩類:一類是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商標、著作權。還有一類是知識財產以外的無形財產權。這一部分現在立法上很薄弱,雖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裡規定了一些。它大致可分為兩類權利:一是商業的信譽權,也叫商業的名譽權。在國外叫做商譽權,就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凝聚的信譽,信用信譽也值錢。這種信用、信譽,我國現在重視得還不夠。第二類是商業祕密權。商業祕密也是一種很重要的財產權利,它包括工業性的商業祕密和商業性的商業祕密。工業性的商業祕密就是非專利技術,如配方祕密、裝置祕密、技術上的某些祕密等。現在最難界定什麼是商業性的商業祕密。比如某人從國有企業裡裹攜技術祕密,到別的地方去高價應聘,這明顯是侵權行為。如果把國有企業的銷售渠道、或者客戶來往材料帶到另外一個地方去,把這些客戶拉跑了,算不算侵犯一個企業的商業祕密?這個問題爭論就很大了,這是個需要界定的問題。

三、行為制度

行為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現代交易制度,從以下四個主要方面予以闡述。

第一,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合同制度,它是關於交易行為的法律規範。現代任何一種交易制度都要體現為合同,這是無可爭議的。不論何種交易,其法律形式都是合同,無形產權的交易也要用合同的`形式來體現。我國原來的合同制度是三足鼎立,有《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1999年3 月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合同法》。這是以原來的三個合同法為基礎,總結實踐經驗,制定的一部統一的、較為完備的合同法。在新的一部適應市場經濟的合同法裡,最重要的是兩大精神:第一個就是合同訂立自由。過去的經濟合同法裡,差不多都是強制性規範,現在增加一些任意性規範。合同法裡有約定為先,也有法定為先。市場經濟下如果一切
 
都是法定為先,只有國家的意志,沒有當事人的意思,合同都是國家給訂的,當事人訂合同也就沒有意義了。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下也不能只有當事人的意思,沒有國家的意志。市場經濟的法律要有國家的意志,在某些重要的問題上要法定優先於法定,在有些具體的問題上可以約定優先於法定,允許當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規定不一樣。這一條非常重要。合同制度第二大變化就是國內和國際接軌。這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就是原來在《涉外經濟合同法》裡面規定的內容要適用到國內了。比如合同違約,不光賠貨物滅失、毀損,以及為了避免損失而花去的費用,而且還要賠如果合同履行後對方可得到的利益。這是國際公約規定的。我國企業履約觀念還很差,往往以為違約後就付點違約金,如果要算上可預計損失的賠償,其賠償額就可能會超過貨款幾倍甚至幾十倍。這就是應有合同的觀念。

第二,市場風險的避免制度。市場經濟必然有風險,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才能保障經濟健康發展。以常見的買賣合同來說,誰先履行誰就有風險。買方先付了錢,供方不發貨怎麼辦?賣主先供了貨,買方不付錢又怎麼辦?要讓一方先履行,就要保障他的利益,那就是擔保。我國《擔保法》規定了擔保的幾種形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這樣一些手段。

第三,現代交易要求有現代的交易手段。有價證券是現代交易的手段之一,它將權利和書面憑證緊密結合在一起。500萬塊錢, 可能一張支票就體現出來了;500萬噸鋼,可能一張提單、 一張倉單就體現出來了。持有這種書面憑證,就有了財產權利,沒有這種書面憑證,就沒有這種財產權利了。這就是一種現代化的交易手段。現代化的交易手段的最大特點就是便利、迅速,轉讓非常方便,把500 萬噸煤運到交易現場多麻煩,交付你一張倉單就完了,倉單還可再去賣,更便於流通轉讓。但是這種現代交易手段又帶來了風險,有便利迅速的一面,又有風險的一面。如果500萬塊錢的支票兌不出錢來,500萬噸的提單取不出貨來,都是廢紙一張,現代交易手段必須要求高度的信用。市場經濟在這點上說來,是建立在高度信用基礎上的。建立這樣一些制度都是市場經濟所必需的。

第四,公平交易制度。市場經濟必須有公平交易制度,許多國家把公平交易制度叫做市場經濟的小憲法。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而競爭要有三個條件:一是平等競爭,二是自由競爭,三是公平競爭。只強調平等競爭和自由競爭,沒有公平競爭,也是無序的競爭。所以公平競爭是競爭裡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對市場經濟自發性的危害應充分認識,誰都不能讚美自發的市場經濟。因為市場經濟可能產生許多不正當競爭現象。現在這方面我國已經有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還將要制定《反壟斷法》、《反暴利法》、《反傾銷法》。這一類的法律數量不少。這些法律大致可以分成四類。一類是針對欺詐行為的,數量上、質量上的、說明書上的、廣告上的欺詐等。欺詐行為是和等價交換的規律相違背的。第二類是針對利用經濟優勢操縱、控制壟斷市場的。第三類是針對回扣,除了上賬的以外,私下的回扣就是變相賄賂。第四類是針對詆譭、侵犯競爭對手權利的。

四、責任制度

責任制度,是執法機制裡最重要的內容。執法是否嚴格,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責任是否嚴格。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大多數都有專門一章講法律責任。法律責任通常有三種,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對於刑事責任,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八屆人大五次會議已經通過,其中有許多新規定是關於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刑事責任問題。市場經濟刑法的特點有二:第一是增加了法人犯罪概念,現在實際上已經有二三十個法律裡有關於法人犯罪的規定了,也就是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犯罪,如偷稅抗稅、走私等法人犯罪行為。法人是經濟組織,犯了罪,又不能判它徒刑,所以法律規定,除了給法人課以罰金,還要對主管的責任人員和直接的責任人員判刑。第二是商事犯罪概念。商事犯罪和經濟犯罪不完全一樣。如果經濟犯罪,指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等,而在商事犯罪裡面,特別是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了違反公司法的犯罪和金融犯罪,已經大大超出了獲取非法收入的範圍。開空頭支票或以欺詐為目的其他金融犯罪,都可能要判刑。按照《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的董事長或其他人員,明知道註冊資本沒那麼多,卻註冊了例如8000萬元,就要被判刑。並不是因為董事長、總經理獲得了非法收入,而是這種行為破壞了公司、票據、金融方面的信用。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別人會因為某公司註冊資金是8000萬元才與他交易,結果他卻一分錢沒有。這種破壞公司、票據和其他方面信用的行為,雖然沒有獲得經濟利益,也構成犯罪。這就是市場經濟的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通常有兩個方面:一是內部行政責任,如工廠、學校內部的行政責任。更重要的是外部的,就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所實施的行政處罰。我國在這一點上已經形成了以《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三個法為基礎的,一套比較完善的行政責任制度。

民事責任主要指財產責任,體現為財產賠償制度。它也是現代責任制度裡很重要的一個部分,通常有兩種:一是違約責任,一是侵權責任。違約責任,顧名思義,就是違反合同的責任。侵權責任在世界各國越來越佔有重要的地位。如產品責任、環境汙染、侵害人身權等。

這三個責任是相輔相成的,不能因為負了刑事責任就免除民事賠償;也不能因為賠了錢,就免除刑事責任;也不能因為罰了款,該賠償的就不賠償。以刑代罰,或者以罰代賠,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