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市場經濟特質與民商法之品格論文

才智咖 人氣:2.7W

一、引言

探討市場經濟特質與民商法之品格論文

市場經濟,是目前我國所使用的一種主流經濟體制,這個體制也叫做自由市場經濟或自由企業經濟。與上個世紀由國家來主導的計劃經濟比較, 這種經濟體系完全由當下的市場經濟完全是由自由市場的自由價格體制來引導的一種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及銷售完全是一種新的方式途徑。市場經濟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農業已經退出在社會經濟中的關鍵性的地位和作用, 而轉變為工業變成市場經濟中最有影響力的霸主地位,因此在市場行銷的影響下,市場具有的普遍性,使得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演變。市場經濟的特質包括自主性, 競爭性, 平等性, 開放性,有序性。如果能夠制定出合理的民商法, 可以是社會穩定發展和提高經濟水平的原因在於市場經濟關係反映了社會財產和人身之家的關係。本文將對市場經濟特質決定的民商法的品格進行了闡述。

二、市場經濟特質

市場經濟包括一下幾點: 一是,經濟特質的政策性是建立在經濟特質調整方式的政策性之上, 而非經濟特質本身的政策, 主要在於法和政策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二是,和傳統的民商法相比較,經濟法之所以能夠很好的克服市場主義極端的獨特優勢, 是由於經濟法的政策性,因為法律是一種日常的、不變的行為規範,而政策的優勢在於其具有因事設策和因時而動的作用,進而比較靈活。在經濟特質的影響作用下, 法與政策形成了一個完美的交叉點, 經濟特質要想能夠發揮法與政策的雙重優勢, 必須能夠看到現實的利益關係,不但不會因為法律的滯後性而難以有效約束,而且也不會因為政策的過度靈活性而使得相關主體丟失對預期的把握度。三是,法律建立的前提就是社會, 這個作為我們對法律的認識必須是把此作為法律的上層建築。法律應該體現出由社會普遍的、由所需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因此, 我們必須清醒地體會到“任何法律從根本上都是要滿足其所在社會的需要,而不是必定要邁向某個確定的方向”。我們能夠排出不需要一直遵守法律與政策的傳統要求, 以及受法學的純粹性迷信觀念的影響和作用。要發揮出經濟特質機制的入口的公平、實際、對等的創新作用。

三、民商法的品格

( 一) 民商法的多極化

不同的社會,不同的物之種類及其區域分佈都會存在很大的差別。在商品經濟的範疇之內, 物體之間或多或少的存在著作用之間的差別, 生產力發展在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存在著水平之間的差異, 導致人類之間的需求存在很大的差別,社會生產的體量差異,生產的.分工形式差異,最終使得社會在各個階層的利益的劃分也就不同。綜合原因導致, 其市場範圍不可保持和諧統一,管理模式存在區別,市場經濟的構成要素複雜化,導致經濟性質也存在質的區別,所以, 我們可以得出, 市場經濟是一個豐富多彩的經濟綜合體。這種經濟特質也就必然決定了民商法具有多極化的品格。

( 二) 民商法的互換性

商品是用來相互換取所得的勞動物品,而進行商品和勞動力交易的場地就叫做市場。市場經濟是各種不同民商團體相互之間的商品或勞動力的相互交換的一種必然互換的經濟,其互換的要素包括流動資產和不流動資產,實際物品和其他等,還包括與知識有關的產品和某些人的人身利益。市場經濟之所以被稱為契約經濟是因為,商品的交換都是通過契約的模式進行的。目前,伴隨著我國社會科學技術及經濟的不斷髮展和改革完善,使得互換的要素和領域不斷隨著時間進一步的增加擴大, 數量與日俱增, 程序也不斷的在加快。

( 三) 民商法的自我性

在目前打的市場經濟條環境下,社會的各個方面的發展處於一種不平衡的狀態, 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等不同資源的分佈的形式和位置是比較混亂偏離均勻性,然而在市場經濟平等性的特質的影響和作用下及市場主體地位公平和意識形式寬鬆的前提下,市場經濟才能夠不斷地健康順利的發展和自我完善。每個主體之所以可以自己進行選擇,並保持自我性,是因為參加交換的主體都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