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之間的關係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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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則主要由兩個要素構成,其中一個是構成要件,另一個是法律後果。怎樣對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之間的關係探究?

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之間的關係探析

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對於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公正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升,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因此,必須認清兩者之間的關係,才能夠確保法律體系更好地應用。

一、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的概述

民法原則是一種民事行為規範和價值判斷的準則,是適應於民法特定領域的準則和適應於民法全部領域準則的組合,其中前者是民法的具體準則,後者是民法的基本準則。民法原則的含義主要體現在經濟和法律兩個方面,經濟上能夠體現民法原則的本質和特徵,從法律方面能夠體現出民法的內容。與此相反,民法規則更為具體化,這一法律規則的構成是具體的法律案例和當事人承擔的法律後果。

二、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之間的關係

(一)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的相同之處

1.兩者都參與了民事立法的程式

在民法體系中,最常見的法律體系是《物權法》和《婚姻法》,這兩種法律的本質依據是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只有通過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的指導才能夠將法律真正的應用到實際生活中去。在案例審判過程中需要體現出法律本身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法官在判案時還需要考慮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以需要將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相結合,才能夠保證審判結果具有很強的說服力,才能使人們產生認同感。此外,案件審理過程中通過考慮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能夠增強法律、法庭和法官的公信力。

2.審判時都能夠根據實際情況自由裁量

由於文字和語言本身存在著一定的缺陷,這使得法律意義的表達方面也會出現漏洞,無法全面的、清晰的表達法律應有的意思,此外,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也沒有經過文字清楚的進行記錄,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法官需要以原有的法律基礎作為參考,然後進行自由裁量。審判過程也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中所表述的字面意思進行,如果沒有按照這些字面意思審判,只是一味的依靠法官自由裁量,就會導致案件審判出現越權問題,影響案件的審判效果。所以在案件審判過程中,立法者雖然對審判者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力,但是這種權力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從而使得律法更為完善,確保法律體系自身的目標更為明確,從而使得整個案件的審批都有法可依。

3.兩者都體現了民法精神

追求公平、遵守法規、弘揚道德、解放人性是民法精神的主要體現。因此,法律案件的審理需要以民法精神作為基礎,運用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加強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要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案件審理結果不僅需要體現公平、公正的效果,同時還需要有一定的教育意義,避免公民在日後重新犯同樣的錯誤,從而引導公民做出合法的行為,在做事做人過程中以正確的價值觀為基礎,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以此來發揮民法在社會中的積極引導作用。只有通過弘揚民法精神,才能夠使公民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才能夠保證社會的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

(二)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的不同之處

1.兩者內容不同

民法規則主要由兩個要素構成,其中一個是構成要件,另一個是法律後果。這兩個要素使得執法人員的執法依據更為具體化,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只能夠依據這兩點進行裁判,不能夠實施自由裁量;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恰恰相反,其不僅沒有民法規則所包含的構成要素,同時在執法過程中顯得更為抽象化,這些因素決定了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過程中需要根據法律事件的實際情況酌情做出裁量,一些時候還需要執法人員對法律事件依據的價值做出相應的補充。

2.兩者的使用度不同

民法規則主要是在個案的裁定過程中才使用,民法規則規定的事實也可以被作為既定的事實執行,並且具體案例的分析也可以參照民法規則做出詳細的判斷,給出合理的解決辦法。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民法規則不能夠按照既定的事實進行規定,那麼在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民法規則就不能夠充分的發揮其作用。與民法規則不同,民法原則在不同案例的`使用過程中都具有不同的適用度,在民法原則適用度較高的情況下,可以對個別案例進行指導,其他的案例則會因為民法原則適用度較高的影響而失去效力。因此說,在一些特殊的案例審理中,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都會受到影響而使得適用度發生變化。

3.兩者適用範圍不同

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的法律內容存在著差異,決定了其適用範圍的不同。由於民法原則較為抽象化,並且該原則的概括性較強,從而決定了這一原則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在民法的眾多領域中都可以使用民法原則作為法律依據。但是民法規則一般都比較具體化,內容也較為明確,其適用範圍往往比較狹窄,只能夠適用於某一種具體的民事行為案件的解決,或者是特定型別的民事關係的解決方面。

三、結束語

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作為維護社會的主要法律規範,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儘管這兩種法律條例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但是兩者之間的聯絡也比較緊密,民法規則一般在具體的案件審理過程中被裁判者作為裁決依據進行使用,但是如果出現實質性的不公平時,通常會使用民法原則作為裁判基礎,由於民法規則比較具體化,利用這種形式進行裁決更貼近法律要求,在現實使用中的次數比較多,發揮的作用也比較大,而民法原則會受到裁判者的主觀臆斷影響,使得法律裁判結果會出現一定的偏離,在實際使用中發揮的作用相對較小。作為法律裁判人員,為了保障裁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就需要將兩者結合使用,才能夠更好地發揮法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