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法的公平原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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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法的公平原則論文

摘要:公平原則是民法中一直被要求遵循的古老原則,其突出強調評判民事活動的倫理性;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實踐活動中總結、提煉出的有關參與民事活動所應遵守的基本準則和規範,是對民事活動最樸素、最根本的認識,對其他民法原則起著指導和統率的作用,對於推動民法的發展和演進也起著重要作用;在實踐中發揮了立法基礎、行為指南、司法指標及漏洞補救的功能因而成為民法的最高原則,但公平原則並非無可挑剔,其依然存在不足之處,筆者試圖通過對公平原則的概念、含義、意義等方面的闡述,探討如何在實踐適用中對其進行完善和加強。

關鍵詞:民法;公平原則;適用問題;分析完善

一、“公平”的概念和法律含義

(一)“公平”的概念

古希臘的城邦制度孕育和創造了最早的有關公平原則的觀念與理念。正如前人們所說的那樣,至今在世界範圍內被廣泛接受的現代憲政理念,如有關公平正義、尊重憲法、崇尚法律的.思想,最早都發源於古希臘思想家對其與城邦國家各種相關制度的考慮或思考。對於公平一詞的解讀存在多種看法,但從本質上講,公平的理念本為人們道德思想的基本規範,評判其是非的標準應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以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和公認的價值觀和利益觀為原點,依據對事實認識的基礎上作出合理與正直的判斷。

(二)“公平”的法律含義

以上對公平概念的闡述為我們更好地理解公平的含義提供了許多啟示,可是尚未從法律內涵上對公平的本質含義進行界定。筆者認為,從民法角度上詮釋公平的法律含義,主要應強調的是在相互關聯的社會主體之間就權利與義務、獲益與責任的合乎規則與理念的分擔或分配。這種分擔或分配在法律意義上的結果與其客觀行為相對等,並能夠在社會大眾或在當事人之間獲得認可。根據我國現行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已從國家立法層面確立了公平原則是我國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所應遵守的基本準則。由此,本文所論述的公平原則是指,民事活動所應遵守的上述公平觀念。該原則體現了民法的性質、特徵、任務及目的。

二、確立公平原則的意義和依據

(一)確立公平原則的意義

依據效益優先應在法律價值體系中居於重要甚至首要位置的價值觀,進而推匯出效率優先主導的現代法精神價值觀念。這一些思想觀念把法學研究與經濟學研究置於同一框架下,把制定法律規則的目的與實施經濟活動的目的互相混同,該做法是值得商榷的。筆者認為,從區分立法活動與經濟活動兩類不同性質的行為角度分析得出更為理性的認識應該是,效益與效率所要求的內容並不必然包含公平,反而可能會製造不公平。環顧世界各國與民事立法相關的規定,公平原則向來就是規範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或準則,對民事法律的其他原則及具體法律條款產生積極的、綱領性的、指導性的影響。

(二)確立公平原則的依據

公平原則作為民事法律所追求的最高價值的動因,具有其十分複雜的經濟和思想等方面的諸多因素。具體主要包括:第一,崇尚公平原則的理念基礎是民法理論中特有的要求對私權神聖不可侵犯的觀念與人們思想意志、決定要由本人自願作出;第二,崇尚公平原則的主體依據是民法適用於社會中的每一個人並且保證人與人之間的平等;第三,崇尚公平原則的規範依據是民法規範體現並強調社會道德和倫理。

三、實踐中適用公平原則遇到的問題、不足與完善

(一)適用公平原則遇到的問題

在具體案例中適用公平原則通常以公平責任原則的歸責方式體現。如,老翁杜某在某河塘水庫旁放養家禽時不幸在深水坑中溺水身亡,因其死亡時所在的河塘水庫不屬於公共場所,故該河塘水庫管理方無法律義務對水坑必須實施安全警示防護措施,故河塘水庫管理方不存在過失。遂死者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河塘水庫管理方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關於該案的處理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杜某的死亡系意外事件,但從實際造成當事人死亡的損害結果上其對死者家屬的影響是比較嚴重的,應依據公平原則分擔責任,故被告承擔民事責任,本案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杜某實施冒險在水庫旁趕鴨的行為時,應當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危險性但其出於疏忽大意或輕信能夠避免,而執意為之,據此可認定受害人杜某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過錯,公平原則的適用條件也就無法成立,本案應排除公平原則的適用,所以被告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兩種觀點及其理由似乎都有道理,此時公平原則的準確適用就會遇到挑戰。

(二)問題中反映出的不足與完善

依據我國的客觀實際情況,在一定時期內,公平原則的適用有其特殊的法律價值,其可彌補適用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不足。但是,公平原則又確實存在理論上的模糊性,容易導致濫用公平原則的現象發生。因此,筆者探索採取具體措施對公平原則的適用加以限制:一是在立法上,如在民法典和相關法律的制定過程中,重視以列舉的方式儘可能詳細的歸納出適用公平原則的條件或情況,便於統一適用;二是在司法上,規範法院和法官自由裁量權力,凡是涉及死亡補償、社會影響重大、法律適用存在爭議等案件需要適用公平原則進行責任分擔的,建議案件應由受理法院的審判委員會討論後作出決定。綜上,筆者對於前述各項限制措施的設想最終目的在於期待發揮公平原則獨特價值、加強適用性並克服其弊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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