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法的人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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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人本性在自然人成長階段的體現,下文來淺析民法的人本性。

淺談民法的人本性

民法作為人格平等法、行為自由法、財產保護法,其法律制度的設計是從人的本性出發的。民法的一切制度設計都以個人利益為出發點,以人為本,尊重人的意思自志,在平衡主體之間的人身與財產利益的基礎上實現對人的保護與尊重,進而促進人的發展與社會的發展,這也就把民法的人本性核心內涵展示出來。①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之一,從自然人的成長態勢來闡述民法的人本性是有重要意義的。分析一個人的成長態勢,可以把其歸分為三個階段:自然人的出生;自然人的成長;自然人的死亡。所以本文將從這三個階段來闡述:民法在不同的階段下“人本性”的具體表現。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而平等

“從學理上說,欲成為法律上的主體,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方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也就是說,享有權利是以具備主體資格為前提。”②在民法的體系下,自然人應出生而自然的享有法律上的地位——民事權利能力。“權利能力不分年齡、性別、職業、精神狀況等因素而一律平等,這是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在私法上的具體化,也是民法賴以生存的市民社會的本質特徵”。③民事權利能力的取得與消滅,源於自然人的生死事實,無需登記,具有不可轉讓性。這也就奠定了自然人蔘與民事活動的前提要件,自然人生而平等的人本性也就明瞭的.顯現出來。

二、自然人的成長——長而有別、全面保護、自由而有限度

自然人出生之後,由於各個生存環境、年齡、智力狀況的不同,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將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三類: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說民事權利能力是對人生而平等的理想性表達,那麼民事行為能力則是對人生而有別的現實性表達。所以為了明確民法的人本性在自然人的成長階段的表現,本文將根據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同進行簡述。

民法的人本性在自然人成長階段的體現,主要在於對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進行區別並且對各個不同的情形進行全面保護,使自然人在不同的法律規制下,既能自由的表達自己的意志,又使自身的行為得到有效的規制,該承擔相應責任的時也有相應的機制,具體為:

民法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障,最為明顯的是設立了監護制度或者說法定代理人制度。此制度一方面是為了彌補被監護人行為能力的不足,有效的保護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當被監護人的行為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時,監護人就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一制度的設立在於考慮行為人的意思能力不足,而以法定代理制度和監護制度加以彌補,但是對於純獲利益的行為和與其心智相當的行為是加以肯定的,最為明顯的規定是《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④。

隨著自然人的成長,排除少數特定的情形,如精神病人,自然人在特定的年齡階段(大體情況為十八週歲,特殊情況為十六週歲)就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民法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本性規定也是最為全面的,畢竟在民事活動中的自然人以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主。在民法體系中對自然人的保護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與規定,如:人身權的規定;婚姻家庭的規定;物權的規定;合同的規定;債權的規定;侵權責任的規定等等。

人身權的規定為自然人的人格獨立與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只有在保障自然人人身權益不能隨意侵犯的條件下,自然人才會有安全感,參與到各項民事行為中去;物權的規定是對財產權最根本的保障,只有在私人財產能夠得到有效保障的情況下,自然人才會積極的參與到民事活動中去,這對市場經濟的發展是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物權中對他物權的規定,對於財產的增值與流轉是有著積極作用的,可以促進社會的多樣性發展;婚姻家庭的規定旨在維護家庭這個“小社會”的和睦有序。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因素而與不同的家庭相聯絡起來,民法體系在對婚姻家庭的設立是在考慮我國的風俗習慣以及國情的基礎上設立的,如彩禮爭端解決的意見、繼承的種種規定等等,使自然人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如代為繼承權利,不法行為也得到良好的規制,如擅改遺囑的行為;合同的規定不僅為自然人的交易行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促使自然人與另一方的交易在法律的規制下進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自然人的自由締約與活動提出了相應的要求,自然人的民事行為是在法律的規定之下有序的進行,不能突破法律的規定,而使自然人能夠在明瞭的情況下,有預見性的進行各項活動;債權的規定一方面是為了使自然人的財產得到充分的利用,尋求最大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為了維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或者規範自然人的行為,而來保障社會的健康有序的進行。畢竟自然人在債務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不一樣的,有時是債權人,有時是債務人,有時是無爭議方,有時是爭議方,而會產生各種爭端的;侵權責任的規定,旨在全面的解決自然人在民事活動在因不同的角色而產生的問題,使自然人該保護的權益得到應有的保護,該承擔的義務也得到確認,而使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既是自由的又要受到相應的限制。

三、自然人的死亡——死而有序

在民法的體系中,自然人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針對自然人死亡的規定,在民法中不論何種情形下的死亡,其規定都體現了民法的人本性,以人為本。在對宣告死亡進行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解決自然人在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關係的不確定性問題,使自然人在宣告死亡的時候其民事各項關係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而對自然死亡的保障,主要集中於婚姻家庭法中的規定,如繼承、遺囑的執行,代位繼承,自然人債務與遺產的規定等等,使自然人即便是死亡後,民法也進行有序而有人情味的保障,使自然人在死後,也能“平靜”的離開,而不是一個新的“爭端”的開始。

四、總結語

通過對自然人成長態勢的瞭解,可以知道民法的人本性是具體的,不是束之高閣的,是可以實實在在感受到的,與我們的生活密切相聯。相信我們能夠在民法的規制下,不僅自然人能夠在不同的階段得到各種各樣的“人本性”保障,民事的其他主體也能夠得到一樣規格而又有特色的“人本性”保障。

註釋:

①王國全,何銳.論民法的民本性[J].太原師範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11(4).

②王國全,何銳.論民法的人本性[J].太原師範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11(4).

③李永軍.論權利能力的本質[J].比較法研究,2005(2):41.

④《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