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國際法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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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際法的本質

摘要:對國際法本質的正確認識對我們認清國際法存在的根源、內在形成機制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具有重要意義。作者認為國際法的本質就是各國(或國家集團)之間基於實力對比對全球利益進行保護、協調與分配,冷戰後集中體現為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之間經濟利益的相互鬥爭與相互妥協。 
  關鍵詞:國家利益;法的本質;國際社會;國際法的本質 
   
  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係(主要是國家間關係)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1]曾令良認為21世紀國際法與國際秩序的主旨是人類共同利益至上。因而國際法的主要目標在於建立一個與其說是合乎正義,不如說是有秩序的國際關係機制。也有人認為,“從利益關係入手,國際法,特別是當前的國際法,毫無疑問是維護國家利益的,但其本質的方面,卻是國家間的共同利益和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合稱“共同利益”)。而國內法的本質利益關係是國家利益。那麼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似乎就可以簡化為共同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係。”[2]這是關於國際法的本質問題頗有理想主義的觀點。還有人認為國際法的本質從來就是強者的意志,是強與弱之間反覆較量的結果。[3]或認為“帝國主義奉行的是叢林法則、強盜邏輯,國際法的本質是帝國主義分贓守則而已。”[4]這是關於國際法的本質問題頗有現實主義主義的觀點。 
  從諸多學者的闡述中我們多少可以瞭解到他們對國際法本質的看法,但由於國際法本身的複雜性,目前也沒有學者對國際法的本質做出全面的概述。而且,學術界大多偏重於對國際社會衝突激烈、亟待解決問題的研究,而忽視了對其本質的探討,然而,對國際法本質的正確認識對我們認清國際法存在的根源、內在形成機制和驅動力及其未來的發展方向具有重要意義。弄清這一問題,不僅可以提綱挈領地解決一些有爭議的理論問題,還有助於我們在紛繁複雜的國際形勢下作出正確的決策。 
  一、法的本質的含義 
  研究國際法的本質需要從法的本質看起。西方的法學家們很少直接闡述法的本質,但在三大主流法學派對法所下的定義中,我們仍能瞭解他們對法的本質的認識。自然法學派的學者認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著一套永恆不變行為規範,這一規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永恆不變的,它體現著自然的理性和正義,只有符合這一標準才能稱之為法。分析法學派的法學家們從實際存在的法律規範來討論法的'概念。他們認為“法律是什麼”和“法律應該是什麼”是兩回事,其研究的內容只限於制定法,即純粹且嚴格意義上的法。社會實證主義法學派的觀點則認為法是作為社會事實的“活法”,社會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實質。[5] 
  我國法學界在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幾次大討論,已基本上克服了“階級鬥爭法學”的偏頗,揚棄了所謂“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階級性是法的唯一本質”等僵化定義。[6]諸多研究者都對法的本質進行了探討。有研究者認為“法的本質是整個法學研究的核心問題,也是任何法學研究都不能也不應該回避的重大理論問題。”[7]這一觀點強調了法的本質問題的重要性。郭道暉認為,自由、權利與權力這三種元素是構成法和法律的本質內容,法是這三種元素的化合物。三者組成法的三維,缺一不可。還有研究者認為法的本質是對人類社會整體利益的確認、分配和維護,該社會的整體利益是由社會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童之偉認為法的本質在今天可以確認為“分配社會權利並規範其運用行為”。在這裡,社會權利是社會整體權利的簡稱。它是一個反映法定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學範疇,以所有權歸屬已定之財富為本源,表現為法律權利和權力之總和或如某些研究者所說的“廣義的權利”。[8] 
  二、國際法本質的決定因素 
  國際法的本質應能體現國際法存在的根源及其發展變化的內在驅動力,並決定其未來的發展方向。要研究國際法的本質首先要對其存在的客觀的社會基礎和各國際法主體的主觀方面進行分析,以瞭解其賴以依存的整個國際社會的基本特徵。 
  1、國際社會的存在是國際法的客觀社會基礎 
  國際法的社會基礎是國際法產生和發展的“土壤”。“國際法的產生和發展,有其特定的社會基礎,這就是眾多主權國家同時並存、且彼此進行交往與協作而形成的各種國際關係和整個國際社會的存在。”[9]現代國際法需要適應一種複雜的世界格局,各國特別是經濟和軍事上的強國,總是謀求參與國際活動而獲得利益,而這種利益在不少場合是靠損害別國(尤其是弱小國家)利益而取得的。當代國際社會的基本特徵決定了現時國際法的本質特徵,國際社會的不斷髮展進步也不斷推動國際法的演變。同時國際法又是協調各種國家利益一種重要手段。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 
  當代國際社會還是以國際舊秩序為基本特徵的。在國際政治領域體現為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權力分配不均是國家間關係中一個普遍和主要的因素”[10]各國為了滿足對本國利益的追求,可以在國際關係中使用各種政治、經濟、外交手段,直至訴諸武力。這種以實力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其本質特徵就是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 
  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經濟全球化與分工國際化以及各國政治、經濟實力發展的不平衡是決定國際經濟法本質的客觀因素。目前的國際經濟秩序還是建立在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進行經濟剝削和掠奪基礎上的國際經濟舊秩序。它的主要特點有:以不合理、不公平國際分工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生產體系;以不平等交換為特徵的國際貿易制度;以壟斷為特徵的國際貨幣基金制度;不平等的國際經濟決策制度。[11] 
  2、對國家利益的追求的是國際法產生和發展的內在需要和主觀條件 
  國家利益是一個國家處理國際關係的最高準則,也是滿足民族國家全體人民的一切物質和精神需要的根本。國際法是各國國家利益衝突和協調的結果,也是通過原則、規則、制度等形式,通過法律的拘束力對國家關係和國家利益進行調整的規範。在全球化的今天,國家利益已經不可能簡單侷限於一國國內利益。各國出於對於國家利益的追求參與國際交往。出於各國共同利益和全人類共同利益的需要,國家之間相互協商一致,訂立契約,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國家利益,避免出現兩敗俱傷的局面。國際法正是在這一過程中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國際法一經產生就會對國家利益和各國間的共同利益進行調整,並致力於維護全人類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