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正當性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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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正當性法律解釋
論文關鍵詞:正當性法律解釋 司法制度 程式保障
  論文摘要:司法適用中,將作為小條件的案件事實涵懾於作為大條件的一般法律規範的過程中,其關鍵環節在於司法職員對法律的解釋。由於法律語言的“空缺結構”和法律解釋的主體性等原因,一個法律規範存在一組法律解釋結論,但是,針對一個具體的案件,只有一個結論是最佳的,即具有正當性又是最公道的,這個最佳的結論就是正當的法律解釋。獲得正當性法律解釋需要實體和程式兩方面的保障。
  一、題目的由來
  價值的多元化是當代社會的主要特徵之一。在整個社會沒有一種同一的道德信念加以整合的情況下,社會秩序的維持越來越依靠於法律的可預見性和司法的公正。我國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法治建設的主要題目已經過法制不健全、不完善轉變為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低下題目,法學研究也隨之由對制度建設的關注轉向對制度執行過程及結果的關注。在這一法治進路和法學研究正規化轉換的背景下,關於法律方法的研究漸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法律解釋①也隨之成為法學理論研究的主要論題之一。
  1.法律解釋的必要性。法律的根本目的在於確認和協調各種利益。由於法律能夠正確規定引起矛盾和衝突的各種利益的公道界限,明確其範圍和在社會中的位置,從而確定對其是否保護、保護的範圍和順序,進而促進或限制某種利益,協調各種利益之間的關係,從而達到防止和減少矛盾與衝突,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因此,法律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必不可少。但是,法律由於本身的守舊取向和形式結構中固有的剛性因素,法律自身存在一些缺陷②。在司法適用中,法律解釋是彌補法律侷限性必不可少的方法。
  (1)法律解釋能夠克服法律的滯後性。“法律所具有的守舊且側重過往的特點,保證了某種程度的連續性、可預見性和穩定性,這使人們有可能在安排他們的活動時依靠一些業已確立的、先行告知的行為規則,並使人們能夠避免因缺乏對人的行為方式的預見而與他人發生衝突”。[1]假如法律不具有穩定性,朝令夕改,則法律就缺失了可預見性,人們將無所適從,所以,法律的穩定性①使人們獲得了一種安全感。
  但是,正如“有光的地方,就有陰影”,當某種價值獲得的同時,即意味著其他價值的喪失,法律所具有的穩定性使它在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方面呈現出侷限性。再者,立法的程式是複雜的,立法過程往往緩慢而棘手,一項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往往需要幾年的時間,往往一項新的法律通過期已不適應正在發展變化的客觀情況。因此,法律的滯後性與社會的不斷髮展變化之間經常處於一種矛盾狀態。在司法適用中,為了解決這種矛盾,就必須根據法律的精神和原則靈活地解釋法律,使現行法律能夠解決社會衝突。因此,法律解釋是解決法律的滯後性與社會的不斷髮展變化之間矛盾必不可少的一種法律方法。
  (2)法律解釋能夠克服法律的僵硬性。法律的形式結構具有僵硬性,這使它難以應對各種情況,這是由於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是針對一般情況制定的。由於法律規範的抽象性與案件事實的具體性之間的間隔和差異,司法職員的`目光往返於事實與規範之間。即使一個可以直接適用法條的簡單案件,其真實的推理過程是極為複雜的,並不是一個三段論推理所能解決的。在進行真正的三段論推理之前,司法職員需集中精力做很多預備工作。一方面,司法職員依照法律條文的指引,將具體的案件事實抽象化、型別化為法律事實,使其逐漸一般化,實現事實向規範靠攏;另一方面,司法職員在考慮具體案情的基礎上,對抽象的法律規範進行解釋,使其逐漸具體化,實現規範向事實的靠攏。終極使得作為小條件的案件事實明確地涵攝於作為大條件的法律規範之下,為運用三段論推理預備了條件。可見,司法職員在為每個具體案件尋找能對其進行邏輯涵攝的個案規範時,就必須對法律進行解釋,使其具體化。法律解釋能夠克服事實和規範之間的矛盾與緊張,從而把事實和規範有機聯結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