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行政審判中的法律解釋與漏洞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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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即使通過法律解釋,現有的規定也許仍然不能滿足我們的規範需求,如何淺析行政審判中的法律解釋與漏洞補充?

淺論行政審判中的法律解釋與漏洞補充

摘要:法律規範由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兩部分組成,在構成要件被滿足時,即發生法律效果。法律規範的適用,就是對一具體的案件事實進行判斷,認定其滿足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從而產生該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法律效果的過程。該過程可分為四個步驟:法定構成要件的內容解釋及確定;案件事實的調查與認定;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法律後果。這四個步驟不是相互獨立,而是彼此相互影響的。要準確全面的適用法律,離不開對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對法律規範進行準確的解讀,法律適用的過程也就是一個法律解釋的過程。

關鍵詞:行政審判中、法律解釋、漏洞補充

一、行政審判中的法律解釋方法

行政法律規範的解釋,與其他領域的解釋一併,其功能在於,法律適用者為將法律條文適用於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對於法律條文所欲規範的內容發生疑問時,通過法律解釋,使法律適用者理解、確定法律條文的意義。法律解釋的目標,在於發現、確定法律規範的真正意旨。法律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法條文字的字面含義,而應探求法律規範實際上的規範意旨,確定立法者利用法律文字所要達到的目的。

單就解釋方法而言,行政審判法律解釋的方法與一般的法律解釋方法大致相同,主要包括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與合憲性解釋等。

(一)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是指以法律用語的文字意義為出發點,在一般語言習慣所瞭解的意義上對法律條文進行的解釋。

在文義解釋中,比較容易產生分歧的是對例示性規定的解釋。法律規範中對於其規範的事項,一般採取三種方式予以調整;列舉式、列舉式加概括式、概括式。例示性規定是列舉加概括的法條規定的簡稱,即法律規範在列舉其適用的典型事項後,又以“等”、“其他”等概括用語加以規定。

1、“等”外而無“等”內

單純從文義而言,“等”字確實是一個多義詞,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其與列舉規定和例示規定的解釋相關的是兩種解釋:一是“表示列舉未盡”;二是表示“列舉後煞尾”。前一種解釋就是所謂的“等外”,後一種解釋就是所謂的“等內”,實質上就是列舉式規定。因此,除非法條有特指,涉及到“等”字的規定原則上都應該解釋為例示規定,而不解釋為列舉規定。列舉的四種只是最常見的,其他的如計程車、地鐵、磁懸浮列車,也屬於公共交通工具。

2、概括事項只能與例示事項相一致

在例示性規定中,例示用語所廟宇的行為或者其他法定事項的型別已經非常明確,而概括用語則往往是抽象的、模糊的、不確定的或者一靚性的,如何理解例示事項與概括事項的關係以及如何確定概括事項的範圍?在法理上,以一則拉丁法律諺語解釋例示規定極為恰當,即“例示事項之未所廟宇的概括用語,不包括與例示事項明示的性質相異的事項”。也就是說,對概括事項的解釋不應與例示事項所規定的事項的性質不一致,只應包括與例示事項相一致的事項。當然,例示事項的性質,有的法條口已經列明,但大部法條中沒有列明,需要適用法律者自己去理解。

(二)目的解釋

目的解釋是指以法律規範目的為根據,闡釋法律疑義的一種解釋方法。目的解釋則在於解決規範之間的價值衝突。

在進行目的解釋時,可能會將法條的文義限縮,也可能將法條的文義擴張。

(三)體系解釋

體系解釋是指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的地位,或其與相關法條之間的關係來闡明規範意旨的解釋方法。法律規範的條款並不是獨立存在的,法律條款之間存在著有機的聯絡,因此,對法律條款的理解,需將其置入法律的整體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在進行法律解釋時需注意,有些法律條款中有例外規定,根據法條的內在邏輯把握住例外規定的核心內容,是正確理解適用該條款的基礎。例外規定往往以“但書規定”或者“另有規定”的形式表述,可能在同一法律條款中,也可能在不同的法律條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