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解釋法的理論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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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解釋法的理論與應用
系統解釋法是幾種重要的解釋中的一項基本方法,在中外法律實踐中廣泛。本文將對系統解釋法的基本進行探討,並著重先容這一方法在實踐中應用的若於具體規則。

  一、系統解釋法的理論

  (一)意義剖析

  系統解釋法,又稱語境解釋法或體系解釋法,是法律解釋方法中的另一項以文字為基礎並在審判實踐中廣泛運用的解釋方法。根據這一方法,任何需要解釋和適用的法律規範都必須放回到它所存在的環境之中,並把它與環境作為一個整體進體成分構成,形成整體與部分的關係。兩者互為依託,不可分割。從法律規範的意義上來說,每一個構成元素都表達著整個規範或制度的含義,而這些規範或制度又賦予每一個構成元素特有的含義。系統解釋法則是正確地把握了元素與整體之間的關係,使法律文字的含義衝出了被解釋的法律文字本身,並通過存在於四周的其他文字、規範、制度乃至事實背景,發現其最為公道的含義。英國的科克勳爵曾在林肯學院一案中指出,“一個合格的解釋者對於議會的法律應當把所有部分放在一起解釋,而不是隻對每一個部分本身進行解釋。”“‘後來一些國家的立法中對這一原則也加以確定。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解釋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對一部法律的條款進行解釋時,應當藉助於其他條款的規定,同時從整個法律中得出每一個條款的含義。[2]有一點要特別說明,即儘管系統解釋法與字***釋法是兩種不同的解釋方法,但兩者之間存在密切聯絡和一定交叉,有時甚至難以區分所使用的解釋方法是系統解釋法還是字***釋法。以前我們在字***釋法中先容的對含糊詞語的解釋規則、同類規則等,有時也被以為是系統解釋法中的具體應用。當然,學者對於這種區分的具體標準可能有不同熟悉,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系統解釋法只是拒盡一成不變地遵循字***釋法的“平義規則”,而實際上它仍把自己回屬於“法律解釋文字主義”範疇“[3]。

  (二)“系統”分類

  面對一項需要解釋的法律規範,在運用系統解釋法時必須首先確定把它放在一個多大規模和範圍的系統裡。是茫茫宇宙之中?還是一個法律條文之內?這就產生所謂的“語境”或“系統”分類題目。我們可以從狹義、廣義、最廣義三個層次上對法律解釋中所碰到的系統進行分類。

  第一,狹義的系統。所謂狹義系統,包括緊密圍繞在需要解釋的法律文字四周的條、款、節、章等。假如對其含義有爭議的條款對某個題目沒有明確規定,其他條款則會站出來“幫著說話”,解釋為什麼被解釋的條款把某層意思給省略了,為什麼把該條款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含義或文字“讀人”該條,或者把該條字義上明確表達的含義“讀出”,而不是僅取其字面含義或通常含義。立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在甲條款中提及或者引述乙條款的情況,便需要解釋者將兩者結合起來理解。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法》第四章“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中的第30條規定: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同時,第八章“法律責任”中的第71條規定:“合夥人違反本法第30條的規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的法律題目是:根據第71條的規定,合夥人所從事的任何“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行為都可以適用本條,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問是否存在其他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情形。但是,由於在本條中提及了第30條,所以根據系統解釋法,在適用本條時必須將第30條放在一起理解與適用。而第30條中規定了“不得交易”的兩種例外情況,即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因此,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假如存在這兩種情況,即使合夥人從事了“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行為,也不應適用第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