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交織

才智咖 人氣:3.22W

核心內容:如何看待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交織?合同解釋同時有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為合同解釋服務,二者交織一起。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區別有哪些?法律針對多數人,合同拘束雙方當事人等等。在下面為您一一介紹。

如何看待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交織

合同作為交易的法律形式,每天都在充當著滿足人們需求的橋樑。可是,人的理性有限,加之締約者大多不是法律人,所訂合同未臻完善,用語模糊,甚至漏洞頻出,在所難免。這就需要明確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補充合同的漏洞,完善合同的條款,以滿足締約者的需要,保護締約者的合法權益。這些工作即為合同解釋。

實事求是地說,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迄今為止的合同解釋,在理論層面大多是原則性的,較為泛泛的;在實務操作中時常是感性的,有時脫離了解釋規則。這離科學地解釋合同,妥當地處理係爭案件,尚有不小的差距。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逐漸形成並遵循合同解釋的規則及方法,以達法律及其理論的完善,實務操作有章可循,是目前法律人的重要任務之一。

發生交織的前提條件

合同解釋的過程本身會涉及法律的規定,合同解釋完成後進入法律適用階段,而法律適用仍然與法律解釋相連。由此決定了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會相互交織。其實,合同解釋的過程本身就往往伴隨著法律解釋,於此場合,合同解釋的同時便有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為合同解釋服務,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交織。

當然,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並非總能交織。如果沒有合同文字,只有法律規定需要明確其含義、適用範圍等事項,那麼,法律人的工作就僅僅是法律解釋,就不會發生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交織現象。只有在存有合同文字,而且需要明確條款的含義,甚至是補充合同漏洞,需要將有關法律規定適用於此,法律條文也有必要明確含義、適用範圍、漏洞填補的場合,才會存在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交織的現象。

其實,假如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完全相同,合同解釋同時就是法律解釋,法律解釋同時亦為合同解釋,也就無所謂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交織。只有在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存在差別,合同與法律均需解釋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存在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交織。

另一方面,假如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根本沒有共性,兩者之間風馬牛不相及,完全不搭界,則同樣不會有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交織。只有兩者之間既有共性又有差異,在解釋某特定的合同文字時同時需要解釋相關法律條文的場合,才會有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交織。

 兩者的共性與差別

事實是,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確既有區別又有聯絡。關於它們之間的區別,舉其要者,表現在如下幾點:

一、法律系針對多數人的,合同原則上僅僅拘束著雙方當事人,因而,在解釋合同時,通常可以顧及意思表示受領人獨特的理解能力,而解釋法律則不允許進行類似的顧及,以免可能依據不同的人的理解可能性而賦予法律不同的意義。

二、凡是法律均有其目的,法律目的是最重要的解釋標準。在合同解釋中,將目的作為解釋標準時必須十分謹慎。由於一方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未必是另一方所追求的目的,目的並不能直接決定合同的內容。

 三、由於法律調整的是多數事例,在法律為無效時,法律秩序乃至社會秩序大多會遭到嚴重破壞。相反,合同往往僅侷限在雙方當事人的範圍內,而且只關係到某個特定的客體,因此合同無效並非不可承受。由此差異決定,法律解釋適用的一些規則,在解釋合同時並不適用,或者不明顯適用。最突出的是法律的合憲性解釋。在對法律可以作出多種解釋的情況下,應優先採用符合憲法精神的那種解釋結果,即使這種解釋結果與法律制定者的意思相違背,亦然。相反,在解釋合同時,符合法律的解釋原則或符合善良風俗的'解釋原則,至少並不具有像合憲性解釋那樣的確定性適用。誠然,對於某種型別的合同,即已經履行的長期債務關係,人們也竭盡全力要避免無效後果的發生。

四、填補法律漏洞,或用類推適用的方法,或用目的性限縮的方法,或用目的性擴張的方法等,不會用任意性規範填補漏洞。與此不同,對合同漏洞的補充,時常要援用任意性規範。關於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之間的共性,例如,兩者都奉行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等原則,都有填補漏洞的現象,解釋時都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踐行公平正義等。

因此,當某個合同糾紛發生,當事人對於某個或某幾個條款的含義發生認識上的分歧,裁判者處理該案時,胸懷公平正義,目光巡視於該合同案情與法律規範之間的過程,至少離不開對於合同予以解釋和對於法律規定進行解釋,而且,這種解釋活動往往是互動進行的。

以往,我們對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區別在認識上較為清楚,但對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的交織則意識不夠。例如,尚未理性地認識到:在某些情況下,此次對某具體法律條文的解釋因對某具體合同條款的解釋而或多或少地修正了以往對該法律條文的解釋;因該法律條文解釋的修正又導致了其後此類合同條款的解釋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