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法律原則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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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大多數人在談論法律的時候,往往帶有一種價值取向或者價值追求,即認為法律在應然的層面上是指向正義、公正抑或公平的,通過法律可以實現中道的權衡。雖然在關於法律的價值追求上仍存爭議,但隨著其主要代表哈特教授承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一個社會的法律規則和道德規則中的共同因素,這個爭論似乎初顯結論:法律絕不是規則的封閉體。

試析法律原則的定位

論文關鍵詞:法律;價值;原則

法律要實現中道的權衡,僅僅憑藉僵硬的規則的指向是不夠的。在不公正的情況下,是放棄中道的權衡,將之視為法律的限度,還是用其他的法律元素來彌補規則的缺陷?在有可資利用合理填補缺陷的情況下,沒有必要放棄這方面的努力。既然法律原則對於發揮法律中道的權衡作用如此重要,因此需慎重思考法律原則在法律系統中的定位問題。

一、法律原則的概念定位

一般認為,法律原則是指“法律的基礎性真理或原理”,“構成法律規則之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是法的綱領、關鍵之所繫……是法所要堅持的最基本的東西”。英國的沃克從法律原則解決疑難案件的功能的角度將之定義為許多法律推理說依據的前提,不斷地,正當地適用於比較特別和具體的規則解決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確地解決的案件的一般原則。德沃金把這樣的一個準則稱之為“原則”:“它應該得到遵守,並不是因為它將促進或保證被認為合乎需要的經濟、政治或社會形勢,而是因為它是公平、正義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層面的要求。”

從以上的概念可以看出,有一些關於法律原則的因素是相同的,共享的,包括法律原則是基礎的,一般的原則,原則通常與規則放在一起比較,比之規則,法律原則顯得抽象,巨集觀,也更穩定,且能為規則提供基礎和本源的支撐。

二、法律原則在法律系統中的定位

首先有必要對法律系統做一下界定。本文之所以採用“法律系統”而不適用“法律體系”,主要是為了拋開對法律體系的傳統觀念而在最寬泛的意義上使用法律系統這樣一個概念。法律系統包括了法律本身以及一切與法律有關聯的社會因素。

在概念的鋪成下,規則是法律系統的中心,因為規則是可以直接適用的,為人們所直接感知的且最廣泛適用的法律系統要素。原則包圍在規則之外,表明原則相對於規則一般性、抽象性和本原性的一面,同時原則與規則之間存在互動,原則既為規則提供基礎,同時也可以彌補規則的漏洞,在疑難案件中為規則適用的困境解圍。原則外圍的是為其提供來源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其實這兩者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是有重合的,或者說法律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法律思想。

三、法律原則的理論定位——歷史考察的線索

(一)前德沃金時期的理論

在正式的法律規則出現之前,法律原則就已經存在了,這主要體現在人們早期的公平正義理念中,且初期的原則涵蓋的範圍非常廣,且與道德、民族文化等實質上是不區分。追溯到古希臘時期,法律原則很大程度上表現為人們總結的法律格言或者法律諺語。“在一個正在成長著的法律體系中,法律諺語司空見慣。這些法律諺語使得法律原則以大眾化的形式體現……”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學傳統被認為與法律原則有著莫大的關係,自然法之“自然”是指支配性原則,本質上具有一種理性的品格,其中包含著許多法律原則的成分。發展至亞里士多德時,他提出了頗有先見的理論:他意識到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在司法時,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形,即法律規則的一般性和剛性可能會使法官無法將該規則適用於個別案件的解決,對此,他提出應衡平(tpieikcia)的方法解決。這可以看作是最早的對原則和規則在如何適用問題上的探索。

(二)德沃金關於原則的理論

德沃金可謂原則理論的集大成者,他構建的“權利——原則——政策”理論重新喚起了人們對原則的.關注,支援也好,批判也好,都證明了德沃金理論的重要性。

針對哈特的“規則模式”論,德沃金指出法律不僅包括規則,還包括原則和政策。規則在適用時,要麼有效,要麼無效,法律原則是必須考慮的,但在一個具體案件中又並不是唯一必須採用的,它只是指出一個方針的依據。法律原則能像法律規則一樣設定義務。在考慮幾個原則而又發生衝突時,人們就要在衝突中衡量各個原則在該案件中的分量(weight),適用分量強者。德沃金同時指出了原則與政策的不同,即原則的論點目的在於建立個人權利的論點,政策的論點目的在於建立一種集體目標的論點。原則是表述權利的命題,政策是表述社會目標的命題。“假如我們對原則如此漠不關心,以至於每當政策適合於我們的意願時我們便給政策塗脂抹粉,那麼我們既欺騙了原則,也消解了原則的權威。”

德沃金塑造了建構了一個完美的法律人形象,取名為赫拉克勒斯。他認為,對於疑難案件,雖然十分困難,但總能得到一個“正確”的法律答案。每一個法官都有義務追求正確答案。德沃金特別強調原則的作用和地位,實質上是對其“權力論”的反映,這也是德沃金理論的核心。他提出兩個關鍵性主張,即1、權利在現代法中發揮著根本性作用;2、法律發展是一個未盡的事業,它要把社會塑造成“原則共同體”的形式。

德沃金“權利——原則——政策”理論的構建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研究範例。暫且拋開其理論中在原則適用上的極端做法,他說提供的原則與規則的區別,原則與政策之間的區別以及對於個人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對我國當下的法律適用是頗有啟發的。

(三)後德沃金時期的理論

在德沃金丟擲了他的“重磅炸彈”式的理論以後,之後的有關原則的理論似乎都在支援或批評其理論的基礎上進行。

拉茲是站在反對陣營中的一員驍將。拉茲認為,通過發展一種“排除性實證主義”的強硬立場,對德沃金進行有效的反批評。這一立場的關鍵是,應在根本上否認德沃金有關“原則是法律的組成部分”的主張,因為通過“社會來源命題”可以發現,相當一部分原則並不具有效力,因此存身在法律之外,由此可以關上德沃金試圖開啟的法律與政治道德溝通的大門,從而維護法律實證主義的純粹性。

阿列克西採用了實證的方法進一步發展了原則的適用問題。他提出具體案件的情況下原則與原則之間的受侵害程度和重要性程度可以用“輕、中、重”的刻度來表示。這些刻度還可以被進一步細化為九種刻度,即(1)輕輕;(2)輕中;(3)輕重;(4)中輕;(5)中中;(6)中重;(7)重輕;(8)重中;(9)重重等。通過資料的說明與輕重比較來決定具體原則的適用。表面上看,這似乎為原則的適用提供了一個可資利用的標尺,但這種將原本屬於主觀價值判斷範疇的事物硬加以機械的衡量標準,這其實是嚴格規則的翻版,不僅限制了原則作用的良好發揮,也不能達到實現中道的價值追求。

四、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定位

法律原則能否在司法中直接適用?我國有學者對法律原則的適用提出了四個條件:(一)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二)法律原則不得徑行適用,除非旨在實現個案正義;(三)若無更強理由,不適用法律原則;(四)若無中介,不得在個案中直接適用法律原則,這個中介就是法律解釋。也有學者提出要建立法律原則適用的型別譜,提高原則適用的確定性和統一性。筆者認為這些對原則適用的限制有其可接受之處,但也有欠妥的地方。首先,以窮盡法律規則作為適用法律原則的前提不盡合理,如果規則與原則之間存在衝突,而適用規則顯然有悖公正的時候,如果恪守該前提,則與不允許適用法律原則以矯正個案失衡的效果相同。其次,以實現個案正義作為法律原則的條件之一雖然出發點很好:使原則履行其本職,不要任意插手規則的事務;其合目的性的要求也很動聽,但這種主觀目的的界定在實踐中是很模糊的,這使得該條件實質上成為指導性要求。最後,筆者並不認為建立法律原則適用的型別譜是一個好的適用方式。因為法律原則司法適用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其目的是以靈活的方式實現個案公正的,個案之間必然存在差異,建立譜系即是要歸類某些差異,這顯然抹殺了原則的部分靈活性,與適用原則的初衷也不符。

與機械性的規則相比,原則更顯得靈活,這就是司法適用需要原則來補強的動因。因此適用法律原則更像是一門藝術。筆者認為應在兩方面下功夫,一是提高法律職業共同體,特別是法官的整體素質,增強其理論功底,爭取在共同體內形成關於法律原則的一般共識。二是通過程式來保障法律原則的適當適用,使法律原則真正作為法律原則而得到合理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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