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納稅企業確定納稅調整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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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合併納稅企業確定納稅調整額的方法

省級機構在所得稅彙算時,計算職工福利費、經費調整額是否可以以全省資料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調增減處理?還是應該將所轄各地區分行計算所得的納稅調增減金額相加作為全省的納稅調增金額?

【解答】

新制的一大特徵就是實行法人所得稅制。《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因而,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計算應入及可稅前扣除費用專案金額時,都必須遵循一個基本的前提:以法人作為計算單位。

對於金融企業來說,在計算確認稅前可以扣除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等費用金額時,也是以法人為單位進行的.。對問題所述情形,在計算確認相關費用時,是否可以包括各地分行的資料,也應當以是否是法人為標準進行判斷:如果是一個法人,則可以由省公司統一歸集計算;如果是若干個法人,則由各法人進行歸集,而不能由省公司統一計算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國務院對企業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尚未做出規定前,原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實行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暫按原規定繼續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如企業屬於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實行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暫按原企業所得稅合併納稅的相關規定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