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的增值稅納稅方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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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年1月1日物流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範圍,在此情況下,探討了營改增後物流企業納稅籌劃方法、途徑,包含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籌劃,供應商選擇的籌劃,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有形動產租賃的籌劃,代收代付的籌劃,運輸與銷售相分離的籌劃,稅負轉嫁的籌劃等等。

物流企業的增值稅納稅方法論文

關鍵詞:物流企業;營改增;納稅籌劃

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籌劃

營改增後能否降低稅負,最主要的因素是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多少,所以取得充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是十分必要的。由於物流企業需要給較多工作人員發放工資,而人工成本又不在可抵扣範疇內,改徵增值稅後稅負比較大,就有必要通過減少員工數目,增加機械裝置,將不能抵扣的人工成本專案變為增值稅抵扣專案。企業可用合理正當的理由改變經濟活動的用途,將不能抵扣專案變為能抵扣專案來進行納稅籌劃。比如物流企業購置了一輛客車作為接送員工上下班的車輛,這輛車作為集體福利進項不能抵扣,假如企業獲得了合法的證據,證實這輛車既可作為員工班車也用於日常經營,這時就可以全額扣除產生的進項稅額,降低企業稅負。

2供應商選擇的納稅籌劃

物流企業營改增之前繳納營業稅,一般考慮報價、供應商信譽等因素,對企業本身和供應商身份要求不嚴格。營改增以後,企業還要考慮進項稅額的扣除,因此在挑選供應商時通常要思量其身份。如果供應商是一般納稅人,企業能夠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以扣除進項稅。如果挑選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只能獲得普通發票,不能扣除,或者只能申請稅務機構代表開立專用發票,扣除率最多是百分之三,其中不可被扣除的進項稅虧損可以由供應商價格優惠抵銷,為了填補因不可取得專用發票而出現的虧損,就必須向小規模納稅人提出在報價上給出一些較小幅度的讓步的要求。這種折讓幅度要多大才夠填補虧損呢?兩種渠道的稅收利潤一樣呢?價格折讓臨界點就是這種幅度的確定依據。究竟要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通常按照價格折讓臨界點來確定。假設一般納稅人的銷售價格是X,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價格是Y,X、Y均是含稅價格。一般納稅人稅率等於a,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分別為7%、3%,價格折讓臨界點=Y/X。如果小規模納稅人並未向稅務機構申請代表開立發票,不能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Y=X/(1+a)*(1-a*(7%+3%)),Y/X=(1-10%*a)/(1+a),當a=17%時,Y/X=84.02%。此時當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價格為一般納稅人價格的84.02%時,挑選誰作為供應商是無差別的;在此基礎上,小規模納稅人提高貨物價格時,選一般納稅人為供應商,小規模納稅人給予價格優惠,降低售價,則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應商。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構申請代表開立發票。Y/(1+3%)*(1-3%*(7%+3%))=X/(1+a)*(1-a*(7%+3%)),Y/X=((1+3%)*(1-10%*a))/((1+a)*(1-0.3%)),當a=17%時,Y/X=86.80%。同理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價格是一般納稅人價格的86.80%時,選擇其中任意一個作為供應商是無差別的;在此基礎上,小規模納稅人提高貨物價格時,選一般納稅人為供應商,小規模納稅人給予價格優惠,降低售價,則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應商。一般納稅人的抵扣率可以為17%,13%,11%,6%。當a為13%,11%,6%任意一個時,和a為17%時籌劃思路相同。物流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只可以計入成本,不可以扣除。所以在其他條件一樣的前提下就選擇報出價格低的供應商。

3用固定資產進行納稅籌劃

營改增後物流企業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多少對稅負的影響很大,而購置固定資產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又相當大,所以利用固定資產進行納稅籌劃很有意義。比如,一般納稅人在營改增前購買的固定資產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此時為減少稅負,企業可以將之前購置的使用年限較長的固定資產處置給同行小規模納稅人。這是因為稅法規定:試點地區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本地區營改增之前自己使用過的自制、購進的或營改增之後自制的固定資產,實行百分之四徵收率減半的優惠稅率,銷售本地區營改增之後自己使用過的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百分之十七來納稅。如果有足夠的資金或是有擴張計劃的公司可以購買新的車輛和其他固定資產以獲得進項稅;企業沒有擴張計劃或沒有足夠的資金來購買新的固定資產,可以採取有形動產租賃的方式。

4有形動產租賃的納稅籌劃

物流企業為獲得租金收入,在經營業務不繁忙時,一般會把閒置不用的機器裝置出租出去。營改增以後,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增加幅度較大,從以前的營業稅稅率5%增高到增值稅稅率17%,儘管有一部分購買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扣除,但稅負仍然很重。因此物流企業需要選擇是把有形動產租賃出去還是轉變業務模式,以下兩種措施都能達到減輕企業稅負的目的:把有形動產租賃服務變換成了交通運輸服務,稅率從17%降低到11%;把租賃服務變換成異地裝卸作業後,以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例:X物流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正常情況下將有形動產進行經營性租賃,一般可取得進項發票。在某一段時間X公司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收入為:200萬元。應繳納的增值稅為:200*17%=34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為:34*10%=3.4萬元、總共繳納稅額為:34+3.4=37.4萬元、租賃總收益為:200-37.4=162.6萬元。如果由X公司派出操作工人為甲公司提供裝卸服務,向工人支付工資20萬元,甲公司支付務工費200萬元,在這種狀況下,X公司把租賃業務正當合法的替換成了裝卸服務,作為物流輔助業務增值稅稅率為6%。繳納的增值稅為12萬元,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為12*10%=1.2萬元,總共繳稅13.2萬元,與之前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相比較,稅負降低了24.2萬元,支付的工資多了20萬元,淨收益增加為166.8萬元。以上兩種經營方式下收入相同,經營成果依然有所變化。由此可看出企業在經營方式上可進行納稅籌劃研究。

5代收代付業務的納稅籌劃

營改增後,現代服務業中的金融支付業務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與11%的稅率相比更有助於企業減輕稅負。隨著經濟的發展,電子商務運用越來越普遍,擁有足夠資金的大型物流企業,可以擴充套件代收代付業務,成立“有支付資質”的獨立公司來承接這項業務。“代收代付”物流模式,是指物流公司代替購貨商收貨,通過10-15天如果購貨方無異議,則代替購貨方向生產商簽發遠期支票並收取手續費,同時把貨物運給購貨方取得貨款的經營方式。其中主要的是要預防墊付資金收不回的情況,選擇客戶要注意信譽問題。

6運輸與銷售相分離的納稅籌劃

物流企業的一種經營方式為轉銷業務,即物流企業將從生產商處購買的貨物轉賣給貨物需求商的過程。營改增後物流企業一般納稅人按照增值稅率13%或17%繳納此項業務的稅款。此時,要想降低稅負可以改變經營方式,由轉銷業務變為交通運輸代理服務,按物流輔助服務6%的增值稅率納稅。例:A物流企業是兼營銷售冰箱的一般納稅人,從生產商X公司購入冰箱,購入價為每臺3000元(不含稅),賣出價格為每臺3500元(不含稅)。Y公司願意從A企業購進200臺該冰箱,假如不考慮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A企業若選擇轉銷業務的經營方式,將從X公司購入的冰箱轉賣給Y公司。A企業應以轉銷差價為計稅價格按17%繳納增值稅,繳納稅款17000元(200*(3500-3000)*17%=17000),A企業該項業務的利潤為100000元(200*(3500一3000)=100000)。假設X、Y兩個公司收入和成本與前一種經營方式相同,如果Y公司委託A企業代理Y公司,A企業只需要從生產商X處直接購入冰箱,貨款由Y公司支付,購貨發票由生產商X直接開給Y公司。增值稅發票金額是600000元,稅額是102000元,另外由Y公司支付給A企業117000元的勞務費。A企業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稅額6622.64元(117000/(1+6%)*6%=6622.64),A企業這項業務少交稅額10377.36(17000—6622.64=10377.36),企業總體利潤增加10377.36元。

7稅負轉嫁的納稅籌劃

物流行業全面實施營改增後,稅率的提高和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不足,導致一些企業的稅負不降低反而升高。沒有進行籌劃時,物流企業與下游企業進行交易,下游企業得到大量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加了企業收益,營改增帶來的利益全都被下游企業獲取了。此時,上下游企業就可以進行稅負轉嫁的納稅籌劃,通過改變定價的形式把營改增帶給下游企業的利益轉移一部分給上游企業,使上下游企業共同分享營改增帶來的利益。如果提高定價,上游企業收入和應繳納的增值稅都有所增加,下游客戶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一方面增加了成本,另一方面又可以獲得可扣除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營改增帶給上游企業的利益增加了,帶給下游企業的利益雖然減少了,但能夠接受。因此,上下游企業可以進行談判,互相理解,實現彼此共贏的目標。例:X公司是物流企業,身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時期該公司與Y企業簽訂了一筆含稅價款為100萬元貨物運輸合同。籌劃前,物流企業提供交通運輸服務按增值稅稅率11%繳納稅款,假如不考慮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的影響,X公司繳納的增值稅額為9.91萬元(100/(1+11%)*11%=9.91),實際收益為90.09萬元(100-9.91=90.09)。而Y企業獲得的收益是獲得金額為9.91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專用發票。此時,X公司可以將稅負轉嫁到Y企業開始納稅籌劃。X公司調高價格到110萬元,則X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0.9萬元(110*11%/(1+11%)=10.9),增加了0.99萬元(10.9-9.91=0.99),實際收益為99.1萬元(110-10.9=99.1),增加了9.01萬元(99.1-90.09=9.01);下游的Y企業獲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增加為10.9萬元,但成本也提高了10萬元,與籌劃前相比企業收益減少了9.01萬元(9.91-(10.9-10)=9.01),不過與營改增之前相比仍多出0.9萬元(10.9-10=0.9)的收益。由此例可以看出合理的稅負轉嫁後,上下游企業均可獲得營改增帶來的利益,即可以均衡利益,加強上下游企業的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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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元玲 石琴 郭益盈 單位:成都資訊工程大學商學院 四川旅遊學院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