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非商貿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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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非商貿企業)
一、業務概述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是指新開業的納稅人、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進行受理、調查、稽核、審批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5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納稅人書面申請報告
  2.分支機構需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其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影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2.稽核、錄入資料
  (1)通過系統調閱納稅人稅種登記資訊,核實納稅人是否登記增值稅稅種資訊;
  (2)稽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稽核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
  (4)稽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影印件是否相符,影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5)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6)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列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2.0),交給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稽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環節轉來的資訊資料,進行案頭稽核和實地調查,主要稽核以下內容:
  1.案頭稽核
  調閱以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資訊
  (2)《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影印件
  (3)銀行開戶許可證及影印件
  (4)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書
  (5)合同章程協議書
  (6)驗資證明及資金入戶原始憑證
  (7)生產、經營場所證明
  (8)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財務負責人身份證明和會計證、辦稅人員身份證明
  (9)增值稅申報表資訊
  稽核與納稅人提供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填寫資訊是否一致,與納稅人的登記註冊資訊是否相符等。
  2.實地調查
  通過實地調查,主要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與申請認定資訊是否相符,會計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根據調查情況,確定審批意見,在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方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連同一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返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