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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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資格認定是除稅務行政許可專案外,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由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出申請、由稅務機關審批的各類徵收方式認定和資格認定,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和貨物運輸自開票納稅人認定,以及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等專案。

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辦理條件:

1、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 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 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3、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4、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按規定應當攜帶和提交的材料目錄: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一式二份;

(3)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

(4)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影印件;.

(5)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影印件;.

(6)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辦理時限:20日

辦結告知:《稅務事項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