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及提供應稅勞務,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應交的增值稅,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
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當期的銷售額和規定稅率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產品銷售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發生的`銷售退回,做相反的分錄。同時。稅法還規定,材料用於非應稅專案,視同銷售材料,計算繳納增值稅。 (1)自產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例:某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鋼材100噸用於在建
工程,產品單位成本每噸1500元,同類產品對外銷售價格每噸1800元,該產品增值稅稅率17%,則: 銷項稅額=1800×100×17%=30600(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