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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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的區別
【摘要】 由於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業務較難區分以及會計核算上收入確認的條件與增值稅法上的銷售規定存在著差異,筆者認為,在處理此類業務時,應根據業務的不同特點及增值稅法設計原理規定,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關鍵詞】 增值稅; 視同銷售; 會計處理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一)企業從外部購進的貨物改變用途,用於非應稅專案
  如:用於職工福利、用於在建工程、用於固定資產的改建、擴建、改良支出等,應將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將其金額計入非應稅專案——所服務物件的成本或費用之中,如果不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出,就會導致增值稅抵扣環節的中斷,企業將少繳這部分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在建工程—XX工程
  長期待攤費用
  貸:原材料、週轉材料等相關存貨賬戶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企業從外部購進的貨物被領用,用於應稅專案,但最終其價值未被確認
  如企業的在產品、產成品發生毀損、被盜、非常損失等,由於這部分存貨將永久退出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不會產生相應的銷項稅額,導致增值稅抵扣環節的中斷,因此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將產品生產中耗費的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轉出,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借:其它應收款——XXX
  貸:生產成本—XX產品
  庫存商品—XX產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外購貨物視同銷售業務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一)外購貨物在企業內部未用於應稅專案、改變實物形態,但貨物出了本企業,其價值應重新確認,稅法上規定應視同銷售行為
  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如:1.將外購貨物用於對外投資;2.用於對外捐贈等業務。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股權投資
   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原材料、週轉材料等相關存貨賬戶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外購貨物在企業內部被領用,改變實物形態,形成新的另一種貨物,並將新的貨物用於企業內部有關專案
  如1.將自產的貨物、勞務用於在建工程;2.用於管理部門;3.用於非生產性機構;4.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固定資產;5.用於修理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由於價值已被企業確認,增值已經實現,稅法上規定應視同銷售行為。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XX工程
  管理費用—XX費用專案
  長期待攤費用
  貸:庫存商品—XX產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外購貨物在企業內部被領用,改變實物形態,形成新的另一種貨物,並將新的貨物用於企業外部有關專案,出了本企業
  如:1.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2.廣告;3.樣品;4.捐贈;5.對外投資;6.分配給股東等行為。由於其價值增值已經實現,應視同銷售,會計上應作為收入確認處理,同時結轉成本,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銷售費用
   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長期股權投資—其他股權投資
   應付股利或應付利潤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三、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特殊業務的處理
  
  第一,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出了本企業或在統一會計核算的單位內部將貨物從一個機構轉移至不在同一縣(市)的另一機構的情況下,按照增值稅法的規定,只要是新增了流轉環節,無論會計上是否作收入確認,均應視同銷售。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