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無須轉出的十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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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增值稅實行進項稅額抵扣制度,即應繳增值稅是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之差,下面是小編蒐集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無須轉出的十種情形,供大家閱讀參考。

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無須轉出的十種情形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也就是說,企業已作進項抵扣但後來轉做他用,而稅法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除此以外,稅法還規定一些特定情況下,納稅人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不作轉出處理。那麼,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哪些進項稅額無需作轉出處理呢?

 一、市場發生變化導致資產評估減值不作進項稅轉出

《關於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1103號)的規定:企業由於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若干增值稅規範性檔案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解釋,自2009年1月1日起,將此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二、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其存貨不作進項稅轉出

《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明確,一般納稅人登出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三、增值稅視同銷售不作進項稅轉出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於一項經濟業務事項,增值稅“視同銷售”和“進項稅轉出”不能共存,即“視同銷售”,就不要“進項稅轉出”。對於改變用途的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無論是用於內部還是外部,都應作視同銷售處理。而對於改變用途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若是用於外部的,即用於投資、分配或無償贈送,應作視同銷售處理;若是用於內部的,即用於免稅專案、非應稅專案、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四、境外供應商退還或返還資金不作進項稅轉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進口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350號)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報關後,境外供貨商向國內進口方退還或返還的資金,或進口貨物向境外實際支付的貨款低於進口報關價格的差額,是否應當作進項稅額轉出。現明確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一依據,其價格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收取各種賠償款不作進項稅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如果損失屬於非正常損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收到的各種賠償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六、購貨方退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不作進項稅轉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應視情按以下規定辦理: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資訊,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七、自然災害損失不需作進項稅轉出

自然災害損失是否要作進項稅額轉出,關鍵要看是否屬於非正常損失。《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自然災害損失不屬於增值稅法規規定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非正常損失範圍,這其中不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此自然災害損失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比如洪災損失不屬於管理不善,其損失不需作進項轉出。

 八、農村電網維護費不作進項稅轉出

《關於供電企業收取的免稅農村電網維護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778號規定,對供電企業收取的免徵增值稅的農村電網維護費,不應分攤轉出外購電力產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徵免增值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421號)第三條關於“供電企業應按規定計算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分擔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計提進項稅額的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規定同時廢止。也就是說,對免徵增值稅的農村電網維護費的免稅專案,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九、正常合理的採購損耗進項稅不須作轉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採購活動中,有時會出現材料實際入庫數小於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數量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根據上述規定,購買方出現材料實際入庫數小於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數量的情況,如果是因為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差額部分進項稅額要作轉出處理;如果不屬於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而是正常合理的損耗,差額部分進項稅額不須作轉出,即可以按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全額抵扣。

 十、交通意外貨物毀損不需進項稅轉出

比如某企業買進一批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意外,貨物全部毀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其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因此,企業發生的交通意外導致的損失不屬於非正常損失,不需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