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知識之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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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問題,歡迎閱讀。

稅法知識之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問題

一、抵扣規定: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進行抵扣:第一年抵扣60%,在扣稅憑證認證的當月進行抵扣;第二年抵扣40%,在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進行抵扣。扣稅憑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2016年6月2日,若一般納稅人購進辦公樓一棟,用於公司辦公,計入固定資產,並於次月開始計提折舊。6月18日,該納稅人取得該大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認證相符,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000萬元。

2016年6月:進項稅額600萬元。2017年6月:進項稅額400萬元。

二、分期抵扣的範圍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

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用於新建不動產,或者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並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

上述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的材料和裝置,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慧化樓宇裝置及配套設施。

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於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並於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不需要分2年抵扣的情形

不需要分2年不是不能抵扣,是允許一次性抵扣,共有三種情形。

1.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

2.融資租入的不動產;

3.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四、進項稅轉出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專案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淨值率

不動產淨值率=不動產淨值/不動產原值

已經抵扣進項稅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用於簡易計稅、免徵增值稅、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淨值率

第一種情形:如果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於等於該不動產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於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2016年6月,某公司購進一棟辦公樓,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000萬元,進項稅額110萬元。當月抵扣66萬元,17年6月抵扣44萬元。到了2017年5月,納稅人將辦公樓作為員工宿舍使用,用於職工福利需做進項稅轉出。

如果2017年5月不動產淨值率為30%,不得抵扣進項稅=33萬元,小於已經抵扣的66萬元,進項稅額轉出33萬元,17年6月可以將剩餘44萬元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第二種情形:如果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於等於該不動產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於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從進項稅額中扣減,並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與已抵扣進項稅的差額。

如果2017年5月不動產淨值率為70%,不得抵扣進項稅=77萬元,進項稅轉出=66+(77-66)=77萬元。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時,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允許於銷售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登出稅務登記時,其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於登出清算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待抵扣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並於可抵扣當期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