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知識之工資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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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費用工資費用指稅務人員按照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來發工資的情況。要企業列出人員的工資表,繳個人所得稅等。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工資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知識,歡迎閱讀。

稅法知識之工資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工資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案例一:A公司2016年實際支付工資薪金總額600萬元(其中為員工支付“五險一金”100萬元,長期員工工資300萬元,合同工工資120萬元,臨時工工資50萬元,勞務派遣工工資30萬元),發生職工福利費支出90萬元,撥繳工會經費12萬元、發生職工教育經費14萬元(假設上述員工與公司均簽訂了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約定由A公司直接向用工人員支付工資)。

1、A公司2016年度按照稅法規定允許作為三項經費扣除基數: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因此,A公司2016年工資薪金總額為600-100=500(萬元)。

2、A公司2016年度允許進行稅前扣除的三項經費及納稅調整: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 =500×14%=70(萬元),納稅調增額=90-70=20(萬元)。

工會經費扣繳限額=500×2%=10(萬元),納稅調增額=12-10=2(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500×2.5%=12.5(萬元),納稅調增額=14-12.5=1.5(萬元)。

3、對於工資薪金可按規定列支的不同類別的員工,A公司應分別準備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1)合同工(包括臨時工、季節工),與企業簽定長期或短期勞動合同或協議,其工資薪金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應提供工資明細清單、勞動合同(協議)文字、個人所得全員全額申報證明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證明;如是股份制公司則應提供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如是國有企業,則還應提供國資委核定的工資薪酬檔案。企業支付給無底薪職工的勞務報酬,如能提供個人所得稅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或申報的證明,允許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2)退休返聘人員,如與返聘單位辦理用工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允許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如未與返聘單位辦理用工手續,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按勞務費在稅前扣除。企業應提供相關勞動合同或協議,以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或申報證明等資料。

(3)內退人員,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尚未取消勞動合同,企業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補貼的內部退養職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補貼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應提供內退人員名單、勞動合同或協議、內退協議、生活補貼清單等資料。生活補貼不屬於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作為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三項費用的基數。

(4)勞務用工(勞務派遣用工),用工企業應提供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合同或協議、勞務費發票等資料。對於接受外部勞務派遣所實際發生的費用,由於A公司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因此可由A公司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工資薪金支出部分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還需注意的是,本案例中假設A公司是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而不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則需要取得勞務費發票作為扣除憑證,此項也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

案例二:B公司為工業企業(適用稅率25%,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資產總額1500萬元,本廠員工人數90人,另接受人力資源派遣公司的派遣用工20人。公司2016年營業收入合計520萬元,成本費用合計490萬元,具體構成如下:工資薪金總額120萬元(不含“五險一金”,其中10萬元為支付給本廠殘疾員工的工資,另有20萬元以勞務費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職工福利費15萬元,工會經費2萬元,職工教育經費3萬元,其他成本費用合計350萬元(假設除上述收入、成本和費用外,該公司無其他業務發生,相關費用憑證合法有效)。

1、B公司2016年允許進行稅前扣除的三項經費:

B公司的工資薪金總額為120萬元,但根據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因此,上述B公司工資薪金總額應剔除以勞務費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部分,即稅法認可的工資薪金總額為120-20=100(萬元)

因此三項經費允許稅前扣除的限額分別為:100×14%=14(萬元);100×2%=2(萬元);100×2.5%=2.5(萬元);

工會經費未超標準,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超過限額,納稅調增金額如下:

職工福利費調增額=15-14=1(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調增額=3-2.5=0.5(萬元)。

2、B公司2016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由於B公司2016年支付殘疾人工資10萬元,因此允許加計扣除10萬元,即作納稅調減10萬元。

B公司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520-490+1+0.5-10=21.5(萬元)。

3、B公司2016年度能否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B公司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應納稅所得額為21.5萬元<30萬元,屬於工業企業,資產總額1500萬元<3000萬元均符合條件,但從業人數根據規定應包括接受派遣用工的人數,B公司從業人數為90+20=110>100人。因此,B公司2016年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條件,不可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案例三:C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2016年彙算清繳前賬面會計利潤為500萬元,當年賬面工資薪金總額為390萬元(不含“五險一金”,其中100萬元季度申報時計提未發,但截止彙算清繳申報時已全部發放),職工福利費為60萬元(其中10萬元為現金髮放的通訊補貼,該補貼在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中有明確規定,且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工會經費為6萬元,職工教育經費為30萬元。公司本年用於“三新”專案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為100萬元(含“五險一金”),用於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支付了30萬元。

1、C公司2016年季度申報時計提未發的`100萬元工資薪金能否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的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由於C公司工資薪金總額中季度未發的100萬元在匯繳前已經發放,因此,該項可以進行稅前扣除。

2、C公司2016年度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C公司屬於高新技術企業,因此,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比例為8%。

3、C公司2016年允許進行稅前扣除的三項經費: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因此,C公司職工福利費中現金形式發放的10萬元通訊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總額基數,即C公司的工資薪金總額為390+10=400(萬元),職工福利費實際應為60-10=50(萬元)。

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限額:400×14%=56(萬元);

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限額:400×2%=8(萬元);

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限額:400×8%=32(萬元)。

因此,三項經費均未超出標準,不需納稅調整。允許扣除的三項經費金額分別為60萬元(其中10萬元通訊補貼以工資薪金形式稅前扣除,50萬元以職工福利費形式稅前扣除);6元和30萬元。

4、C公司2016年度經納稅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新“專案研發人員工資支出(含“五險一金”)根據稅法規定可加計扣除50%,因此,可納稅調減100×50%=50(萬元)

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20萬元,根據規定不得稅前扣除。

三項經費無需納稅調整。

因此,C公司納稅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500-50+20=4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