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中成本費用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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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中成本費用的扣除
成本費用的扣除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條規定實質上明確了稅前扣除中除權責發生制原則外的另外兩個基本原則,即相關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企業在實際操作時,首先要把握稅前扣除的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然後正確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1.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

權責發生制:凡是屬於當期已經發生或應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費用扣除;凡是不屬於當期的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支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費用扣除。

相關性:是與取得收入,包括能給企業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可預期經濟利益直接相關的所實際發生支出。

合理性:可在稅前扣除的支出必須是正常和必要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必須在一個合理的範圍當中,必須說明成本費用是真實的且已經實際發生了,這是建立在真實性和合法性基礎上的。

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的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

與不徵稅收入相關的支出:其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基於上述主要原則和條件,新稅法對企業各類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收益性支出費用均進行了明確。下面主要側重對新舊稅法中有重要變化和調整的專案,尤其是收益性支出費用方面進行說明。

2.收益性支出費用的扣除

歸納起來,成本費用的扣除主要分為不予扣除專案、限定條件扣除專案、限額扣除專案、加計扣除專案。分別來看一下:

不予扣除專案: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9)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以上大多數不予扣除專案,基本上與原稅法是一致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第(6)和(9)項,這都是企業在實際操作容易忽視且新稅法中新強調的專案。

第(6)項的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支出。這條規定是原內資條例的延續,對於外資企業而言,需要特別注意。在實際操作中,如何理解和把握“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可能不同稅務機關會有不同的理解,企業應予以關注。

第(9)項是新稅法新增的規定,原內資、外資稅法均沒有直接的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扣除改變了原內外資企業“不得列支關聯企業管理費”(原內資企業經國家稅務機關批准除外)的規定,意味著新稅法要求對企業無論是接受關聯方還是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均不得扣除。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應注意“管理費”和“服務費”的區別,對於企業確實發生的接受管理服務的費用,只要該勞務服務價格符合獨立企業公平交易原則,應可以按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處理,而不得再採用分攤管理費用的方式稅前扣除。“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和“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均屬於同一法人內部的交易行為,除了銀行內部營業機構支付的利息外,即使其他型別企業各營業機構內部獨立核算,由於新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無需對內部往來費用計入收入和作為費用扣除。

限定條件或限額准予扣除專案:

稅法規定了部分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限定條件或限額扣除標準,不滿足扣除條件或超出扣除限額部分均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這些限定條件和扣除限額是納稅人在實際操作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