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白條入賬”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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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加強稅收徵管、堵塞稅收漏洞的需要,稅法對外來原始憑證的規定更加詳細、具體和專業,納稅人在發生了費用支出後,必須獲取規定種類和樣式的票據,否則就不得在稅前扣除。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有可能無意取得不符合財務制度和會計憑證手續的“白條”作為原始憑證計入成本、費用的情況較多,原因也較為複雜。現將“白條入賬”處理意見和政策依據簡析如下。

企業“白條入賬”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一、“白條入賬”處理意見和政策依據

“白條入帳”大體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內容不真實的“白條”入帳。對這一違法行為,稅務部門內部的處理意見一致,這裡不做討論;另一類是以內容真實的“白條”入帳。對這一型別問題的處理,長期以來,稅務部門一直存在著兩種不同意見,而且都有其政策依據。

意見一:對於白條列支的費用,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納稅人確實發生了“白條”所列示的經濟活動內容,不存在虛假列支成本、費用,增大虧損或減少利潤的行為,只是由於某種主觀或客觀原因,沒有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憑證,則應當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僅對其“白條入賬”行為給予相應的稅務處罰,而不按偷稅處理。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意見二:對於白條列支的費用,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將違規金額全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除對調整後盈利的企業責令其補繳相應的所得稅稅款外,還將依照《徵管法》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進行罰款處罰,對調整後仍舊虧損的`企業,適用《徵管法》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釋義:……真實、合法和合理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真實性是稅前扣除的首要條件。真實性是指除稅法規定的加計費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確屬已經真實發生,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判斷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支出的真實性時,納稅人必須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 “足夠"的“適當"憑據。根據會計法和發票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提供發票的,發票就是適當的憑據;可以自制憑證的,如工資費用分配表、折舊費用分配表等,自制憑證就是適當憑據;境外購貨,如果沒有境外發票,進口報關單就是適當憑據。因此,只要稅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要求,納稅人必須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適當憑證。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加強稅收徵管的若干檔案中也多次明確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兩種處理意見的理論探討

真實扣除觀絕對完美地體現了所得稅的基本精神,根據所得稅的基本計算公式,收入—支出=利潤,缺乏了支出的利潤將不再是真實的利潤。更何況這個支出是真實發生的,不允許扣除的原因只是因為形式上的不符合規定。客觀、公平、實事求是,這就是真實扣除派的閃光點。

同時我們也看到,無論真實扣除派的理論觀點多麼正確,所得稅法設計的多麼合理,都無法迴避一個現實:在當下的中國,離開發票的所得稅將變得混亂不堪。所得稅法關於稅前扣除的規定很合理,也很客觀,但是不實用。其主流觀點所提倡的只要能提供實際發生的憑據,比如支票存根、合同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就應該在稅前得以扣除。我們完全可以想象,如果付款方不必須索取發票,那麼銷售方必然想方設法隱瞞收入、延遲收入、國家稅收體系將面臨解體的危險。

 三、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建議及舉措

根據所得稅法精神,考慮中國當前稅收環境,我們認為稅務機關在扣除問題上應該做到:以“真實發生的有關、合理支出應予稅前扣除”為原則,對企業發生支出所取得的問題發票區別對待,轉變觀念,將檢查重點放到業務真假上來。

納稅人為證實扣除專案的真實性應提供申報扣除專案的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所得稅法對扣除憑證的要求是與收入“相關”,沒有規定發票以外的單證不能作為扣除依據,也沒有關於“白條”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扣除所提供的憑證,如有疑問應當進行核實,結果屬實的,在不造成不繳、少繳流轉稅的情況下,應允許扣除;結果虛假的,按偷稅處理;難以核實的,可以核定所得稅額計徵所得稅;對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應按發票管理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