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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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探討
【摘要】我國開徵個人所得稅已有25年之久,近年來隨著個人所得稅收入的超速增長,引發了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一系列討論,如稅制模式的選擇、費用扣除、稅率的設計以及徵管手段等問題,我國立法部門也正在加緊擬定、審議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案。本文主要從費用扣除角度,借鑑國際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談個人所得稅制的完善。

關鍵詞:扣除範圍;指數化;聯合申報

徵收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它已成為大多數國家尤其是已開發國家稅制結構中最為重要的稅種。我國從1980年起開徵個人所得稅,至今已有25年,這二十多年我國結構經歷了多次重大的變革,居民收入無論是絕對數值還是相對差距都發生了迅猛的變化。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來,收入逐年增長,到2001年已經為我國工商稅制中第四大稅種。據統計,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億元,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職能日益突出,但是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稅制模式的選擇、費用扣除問題、稅率的設計以及徵管手段等,迫切需要進行調整。本文主要探討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規定,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繳納個人所得稅。調整費用扣除水平可以緩解低收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僅僅調高工資薪金的免徵額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的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缺陷,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費用扣除方式,調整費用扣除範圍,從而加強個人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現狀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採用的是分項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法相結合的,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進行扣除。其中,對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允許從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費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扣除費用是每月1600元,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而取得來源於我國境內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或者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而有來源於我國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可以附加扣除費用3200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可以扣除的費用為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對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扣除費用為每月8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扣除費用實行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過4 000元的,定額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含4 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財產轉讓所得的扣除費用為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費用,以每次取得收入為計稅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

1. 費用扣除範圍過窄,不能很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已開發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中,一般都針對納稅人不同的社會負擔情況規定相應的扣除標準。以加拿大為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包括了養家餬口的“生計費”,如註冊退休金、儲蓄款、小孩照料費、保姆費、安家費、生活費等。顯而易見,國外的生計扣除給予了納稅人基本的生活保證,減少了納稅人因經濟活動失敗帶來的風險。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寡、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子女等因素,對淨所得徵稅的特徵表現不明顯。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像我國這樣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 費用扣除缺乏靈活性,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專案採用“定額扣除法”,計算納稅人的生計費用,這種費用的扣除方法比較簡單,徵納雙方都易於掌握。但是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也存在著十分明顯的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