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人所得稅用度扣除標準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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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所得稅用度扣除標準的若干思考
[摘要]個人所得稅改革涉及千家萬戶的親身利益,上調個人所得稅用度扣除標準是眾所矚目的焦點題目,但在實踐中很多人對個人所得稅用度扣除標準的表述不夠正確,甚至產生了歧義,必須為其正名;應規範分項減除“用度扣除標準”,與通貨膨脹率掛鉤,實行指數化調整;實現內外同一的“用度扣除標準”,使人人都能享受國民待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用度扣除標準;指數化
  
  個人所得稅改革涉及千家萬戶的親身利益,而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是小步慢進的漸進式改革,目的是為將來的根本性改革打下基礎,為全面改革贏得時間,而不是將就高本錢、低效率的徵稅方式。在漸進式的個人所得稅改革過程中,屢屢上調的個人所得稅“用度扣除標準”是眾所矚目的焦點,可謂“眾說紛紜、百家爭叫”。本文就個人所得稅用度扣除標準談幾點熟悉。
  
  一、個人所得稅用度扣除標準是“免徵額”,而不是“起徵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進額減除用度二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四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進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用度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用度,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裡的“二千元”、“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就是我們所說的用度扣除標準,用稅收術語說就是“免徵額”,而不是“起徵點”。
  免徵額是指課稅物件中免於徵稅的金額,由於存在免徵額,納稅人的計稅依據就會小於其課稅物件的數額,從而有利於降低其稅收負擔。國家對免徵額部分不徵稅,而只對超過免徵額的部分徵稅。各國對個人課徵的所得稅和財產稅一般都有免徵額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中的免徵額有時又稱為生計扣除,它是納稅人為了維持本人與贍養物件的生存所必須的收進,這部分維持生計的收進從理論上說不應該被課稅,所以應該從納稅人的收進額中扣除。
  起徵點,又稱“徵稅出發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徵稅物件開始徵稅的出發點數額。徵稅物件的數額達到起徵點的就要按全部數額徵稅,未達到起徵點的不徵稅。因此,起徵點是稅法規定的對課稅物件開始徵稅的最低界限。
  起徵點與免徵額有相同點,即當課稅物件小於起徵點和免徵額時,都不予徵稅。兩者也有不同點,即當課稅物件大於起徵點和免徵額時,採用起徵點制度的要對課稅物件的全部數額徵稅;採用免徵額制度的僅對課稅物件超過免徵額部分徵稅。在稅法中規定起徵點和免徵額都是對納稅人的一種照顧,但兩者照顧的側重點顯然不同,前者照顧的是低收進者,後者則是對所有納稅人的照顧。
 
  但是在我國近期的'各類報刊和電視、網路等媒體上,大多都將個人所得稅用度扣除標準說成是起徵點,甚至有些著名的經濟學報刊和經濟學專家也將其說成是起徵點。這不僅會造成理論上的混亂,更嚴重的是還可能造成實踐中的濫用。例如我國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法都規定了起徵點,若納稅人將其按照個人所得稅的做法,用收進減除“起徵點”後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後再乘以適應稅率,就會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反之,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自行申報納稅時,將用度扣除標準按“起徵點”的規定來計算並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會增加個人不應有的納稅負擔。這些都是不符合“依法納稅”要求的,因此必須為其正名。
  
  二、分項減除“用度扣除標準”的規定不公道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個人不同的收進按不同稅目實行分項減除“用度扣除標準”。例如:假設有甲、乙、丙、丁四名納稅人月收進相同,均為36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進為2000元、勞務報酬收進和稿酬收進各為800元,按現行規定甲不需要納稅,即應納稅額為0;而乙若工薪收進2 000元、勞務報酬收進1600元,則乙當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60元;丙的月收進若全部為工薪收進則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35元;丁的月收進若全部為勞務報酬收進則要繳納個人所得稅560元。詳見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