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消費稅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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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消費稅制的完善
自新成立以來,對消費品課稅始終是我國稅收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1994年稅制改革中,為了充分發揮消費稅對消費和生產的特殊調節作用,國家將原屬於產品稅和增值稅課徵範圍的一部分消費品劃分出來,建立起了我國迄今為止最為獨立、系統的消費稅制度。消費稅實施五年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若干不容忽視的,到消費稅功能的進一步發揮。本文試就消費稅稅制的完善問題作一粗淺探討。  一、消費稅徵收範圍的問題  從國際上看,消費稅的徵收範圍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廣泛課徵於消費領域,既包括對生活消費資料的課徵,也包括對生產消費資料的課徵;既有少數限制消費的產品,也有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另一種是選擇部分消費品進行課徵,通常是限制消費少數非生活必需品。不同國家對徵收範圍的選擇取決於國家賦予消費稅的職能及本國的稅制結構。如果消費稅的聚財職能與普遍調節的職能並重,可以將課徵範圍設定得廣泛一些;如果消費稅的主要職能為調節消費結構,引導生產,則應有針對性地選擇部分商品,徵收範圍相對較窄。另外在稅制結構方面,如果以消費稅為主體稅種,發揮普遍調節經濟的作用,其課徵範圍就廣泛一些;如果以增值稅為主體稅種,消費稅與之相配合,二者分別發揮普遍調節與特殊調節的作用,那麼消費稅的課徵範圍就具有較強的選擇性,通常僅包括非生活必需品,不對生活必需品和生產資料課稅。  我國的稅制結構顯然屬於後一種型別,即消費稅的調節功能重於聚財功能,主要發揮重點調節的功能,並在一定程度上含有“寓禁於征”的意義。從這一點上看,我國消費稅的課徵範圍應設定在有限的非生活必需品上,不宜包括生產資料。但是,現行消費稅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數生產資料列入了徵稅範圍。我們對消費稅的十一個稅目進行就會發現,有的課稅物件屬於生活必需品或者屬於基本的生產資料,比如護膚髮品稅目中包括面油、洗髮水、香皂等明細稅目。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這些產品已經成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日常用品,對這類產品徵收消費稅會使人們對生活必需品的消費受到限制。另外,現行消費稅把酒及酒精都列入課稅範圍,而酒精可以細分為酒精、醫藥酒精、食用酒精,對食用酒精課稅無可厚非,對工業酒精、醫藥酒精也課徵消費稅,則有些欠妥。這種做法使生產受到影響,增加了基本生產資料的稅收負擔。對汽車輪胎課徵消費稅的制度也存在類似問題,如對載重及公共汽車、無軌電車輪胎、礦山、建築等車輛用輪胎、工程車輪胎一律課徵消費稅,無形之中會增加公交運輸、礦山採掘等行業的稅收負擔,既不符合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也不符合消費的課徵原則。由此可見,消費稅的部分稅目劃分得偏於籠統,建議通過進一步細分稅目,將酒精中的工業酒精、醫用酒精,汽車輪胎中的工程車輛輪胎、公共汽車輪胎,以及護膚護髮品中的面油、香皂等品目獨立出來,採用更低的稅率。如果財政能夠承受,最佳的解決辦法是將其從徵稅範圍中剔除,對其實行免徵消費稅的政策。  消費稅課徵範圍上存在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未把某些高檔消費品納入徵稅範圍。消費稅的立法宗旨是要調節消費結構,抑制超前消費需求,正確引導消費方向。現在一些高檔消費品,如高檔家用電器、裘皮製品、行動電話、裝飾材料等均未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費稅功能的發揮。這些高檔消費品價高利大,若對其增徵消費稅,既可適當增加財政收入,又可加大調控力度,起到抑制高檔消費品盲目發展的作用。從來看,消費稅的徵稅專案有進一步擴大的可能性,我們可以選擇這些稅基寬廣、消費普遍,且課稅後不會影響普通老百姓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消費品進行課稅,在下一步稅制改革中可以考慮將其列入徵稅範圍。  二、消費稅稅負水平問題  消費稅承擔著商品流通領域內的特殊調節作用,各稅目水平的設定應力求,以體現國家的消費政策。目前,我國部分壟斷性行業的商品消費稅稅負偏低,如實行國家專賣的菸草製品的稅負與國際水平相比,處於較低的水平。菸草製造業的利潤水平是很可觀的,與此同時,菸草對人體及自然環境又具有嚴重的危害。因此,適當提高捲菸的消費稅稅負不僅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對於這類產品應加大調控力度,以達到“寓禁於征”的目的。  此外,我國汽油、柴油的消費稅稅負也偏低。例如,我國汽油消費稅稅額為每升0.2元,而德國的汽油消費稅稅額為每升1.08馬克, 摺合人民幣約為6元,是我國汽油消費稅稅額的30倍, 其間的差距遠超出兩國收入水平、物價水平的差距。石油屬於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而且汽油、柴油的消費會造成對環境的汙染。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我們已經由石油輸出國變為石油輸入國,應當說,提高汽油、柴油的消費稅稅負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