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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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完善
[摘要] 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屢屢遭到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與現狀分析,指出近年來我國消費者投訴的熱門與結構變化、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不足與缺陷;並提出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指出完善法律法規、進步消費者自身素質、加強監視工作,是切實保護消費者正當權益的根本所在。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 制度 監視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與我國消費權益保護的現狀
  
  1.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發展。1891年,世界上第一個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組織:紐約消費者協會成立;1898年美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全球性消費者同盟。1960年國際消費者組織同盟(簡稱IOCU)成立。
  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同盟將每年的3月15日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1984年9月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作為我國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由國務院批准成立。之後,各省市縣等各級消費者協會相繼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被國際消費者組織同盟接納為正式會員。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將消協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更好地體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的趨勢。
  2.消費者權益正當化、規範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狀況如何,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設完善程度的一個重要標誌。在我國,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中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即: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和監視權。目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際,我國重點突出消費者以下權利。(1)選擇權。選擇權是確保消費者在消費生活中行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費者實現自身消費意願的基本保證。(2)公平交易權。一是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道、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二是消費者有權拒盡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3)安全權。一是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二是財產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享有其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4)知情權。知情權是消費者瞭解商品和服務,避免因盲目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而遭受損害的法律保障。(5)索賠權。索賠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的一種救濟權,使消費者所受損害得到經營者的賠償,既是對消費者的適當補償,同時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進行懲罰。(6)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二、近年來我國消費者投訴熱門與結構變化
  
  1.投訴總量增幅平緩,部分傳統投訴熱門總量有所下降。
  2.投訴範圍與結構有較大變化。發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務類的消費投訴比重繼續上升;生存型消費投訴比例下降。相關含服務類的投訴繼續呈上升趨勢,主要體現在:壟斷性服務業、電信、郵政服務、攝影沖印、洗染、美容服務等糾紛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時,購物權益受到損害;一些地方的商場、服務場所仍然發生對消費者無故搜身的題目。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汽車成為近年來投訴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3.投訴難點變化不大。(1)商品房投訴明顯增多,群體投訴案件上升。(2)高新技術的產品和服務,消費者知情權難以保障。(3)部分壟斷、公用行業的規則欠公平。(4)汽車售後服務合同履行差。(5)農資產品質量題目仍很突出。(6)新商品和服務不斷湧現,但有關規定、標準的出臺卻明顯滯後,給消費者維權帶來很大不便。  三、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1.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
  (1)完善相關立法,尤其是服務領域的相關立法。我國固然已先後頒佈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但是涉及服務領域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卻很少。而且有些法規和條例在實踐中缺乏一定的協調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處理和打擊的力度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