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活動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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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維護有著不可小覷的作用,作為消費者也要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接下來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習活動總結,供大家參考借鑑。

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活動總結

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活動總結(一)

20**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作為一名商業銀行從業人員,我深知消費者的利益與銀行業務發展的可持續性息息相關,因此我認真學習了新消法的有關精神,並將自己的一點體會與大家分享。

此次《消法》的修訂進一步充實細化了消費者權益的內容。新《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同時,經營者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並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並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資訊保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經營者不得向其傳送商業性資訊。這就要求銀行進一步加強個人客戶資訊保護工作。對銀行而言,個人客戶資訊是日常經營過程中積累的一項重要基礎性資料。近年來個人客戶資訊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新《消法》對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並就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資訊的侵權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銀行應進一步建立健全個人客戶資訊保護的組織架構,制定統一的個人客戶資訊保護制度,明確個人客戶資訊資料的採集、使用應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公開資訊收集、使用規則,加強資訊保安的內部控制,運用防火牆、資料加密以及網路安全監控等手段強化客戶資訊保密管理,對資訊的查閱、下載、複製等實行嚴格的審批、登記和許可權管理,防止資訊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確保資訊保安。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資訊洩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新《消法》還進一步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細化經營者的說明義務。為防範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應明碼標價,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效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對此,銀行應加強金融產品和服務資訊披露工作,在銷售金融產品和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遵循誠實信用、如實告知和對消費者負責的原則,主動說明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性質、收費情況、風險水平、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做到明碼標價,禁止欺詐性、誤導性宣傳,提高資訊真實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金融產品的風險。在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時,銀行應注意區分金融產品設計銷售階段、存續階段和終止階段的不同要求,確保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力求與消費者做到資訊對稱,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另外,銀行還應注意資訊披露方式,在銷售金融產品或提供金融服務時通過協議對資訊披露的方式以及在資訊傳遞過程中各方的責任作出具體約定,並明確告知消費者,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防範相關風險。

新《消法》還進一步規範格式條款,除了將“格式合同”修改為“格式條款”外,還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需按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格式條款中包含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時,其內容無效。對此,銀行應對現有的協議文字全面梳理,重點審查格式條款中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約定,主動取消或修改協議文字中的“霸王條款”,避免格式條款被宣佈無效。同時,在使用格式條款時,商業銀行要兼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黑字加粗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避免因商業銀行未盡格式條款下的提示義務,導致保護商業銀行利益的條款被認定無效。

新《消法》的修訂無疑對經營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一名商業銀行員工,我將趁著這個契機進一步對自身工作存在的缺陷和問題進行自我檢討,以提升消費者對銀行業的信心和信任。

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活動總結(二)

20xx年3月xx日下午,xx省xx縣人民法院民一庭組織全體民事審判線幹警,學習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習中,講解人細心的將此次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幾大亮點一一釋明,同時分析亮點中的利弊,帶動與會人員對修訂後法條的思考,使與會人員積極加入該次活動的學習與討論中,學習效果顯著。

消費者,相對於提供產品及服務的經營者而言一直處於一種弱勢地位,往往在消費過程中會出現消費權益受損害卻又無法追償的情況,因此需要強有力的巨集觀調控手段來緩和消費過程中出現的該類矛盾。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也體現出了對消費者保護力度的加強,更好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對商家的不良行為予以嚴懲。以下是該法此次修訂的.三大亮點。

第一,對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在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修裝飾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一般瑕疵舉證責任是由消費者來承擔的,但往往在舉證過程中,由於技術手段的欠缺及資訊採取艱難,消費者很難拿出有力的證據。而該法條的規定就有效的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但應當注意的是,該法條的適用僅限於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等耐用品及裝修裝飾等服務時,其它消費情況下舉證責任仍由消費者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對經營者有披露自身有效資訊義務的規定。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絡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資訊。這一條為新增法條。該條明確經營者披露資訊的義務,這緩解了消費者維權過程中找人難矛盾,經營者訊息的公開化也讓經營中不能為所欲為。當然為了能夠讓該條具有可操作性,該法的四十四條規定了網路交易平臺與經營者的連帶責任,也即當消費者利用網路等遠端方式購物時如若權益受到侵害,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也就從經營者和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雙管齊下來使經營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資訊。

第三,對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情況下賠償額度提高的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對於這一條我們要注意兩點:其一,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的賠償金額由過去的物價的兩倍變為物價的三倍,並且將最低賠償額度定為500元,增加了賠償倍數及最低賠償額度;其二,經營者明知有商品或服務缺陷仍提供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消費者除了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其損失,還可以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也就是這種情況下經營者不僅要補償消費者損失,還有可能要承擔懲罰性的賠償。

綜上所訴,此次《保護法》的修訂加大了對不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降低了消費者維權的難度,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維護有著不可小覷的作用。縱使修訂後的《保護法》仍存在某些不足,但它是法制建設過程中進步性的代表,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範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