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消費者權益民法保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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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消費者權益民法保護的法規不足表現在諸多方面,探討旅遊消費者權益民法如何保護?

旅遊消費者權益民法保護分析

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的消費觀念也在一定程度上發生著轉變,更加註重身心的享受與愉悅,這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旅遊消費的發展。而旅遊在不斷豐富我國國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時,也在不斷促進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客觀來看,我國的旅遊行業中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與漏洞,而其中最為突出的便是旅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本文將對旅遊消費者權益的含義與特徵進行簡要的闡釋,並指出當前我國旅遊消費者權益民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其相應的改進與優化措施。

旅遊消費者是旅遊中的主體,它直接關係到旅遊業的走勢與最終發展。但是近年來,“宰客”,強行購物消費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不禁暴露出我國旅遊業中存在的很多問題與不足。而消費者權益民法保護法是與旅遊經濟發展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雖然在前期它有效的規範了一些不規範的行為,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這部法規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現代的旅遊經濟,因此,要對當前我國旅遊消費者權益民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客觀準確的分析並提出相應的完善辦法。

一、 旅遊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概述

(一)旅遊消費者權益的含義

旅遊消費是指在經濟發展到達一定水平後人們因閒暇時間增多而產生的除開基本生活需要的更高層次需要。而旅遊消費者權益則是指旅遊者在消費時依法可享用的權利,這些權利受法律保護。當然,消費者權力作為消費者權益中的核心,從法律角度出發,旅遊消費者權力就是旅遊消費者權益在法律上的具體化,同時,它也是國家基給予旅遊消費者的進行保護的表現。具體來說,旅遊消費者權益就是從法律規定出發,旅遊經營者與消費者在口頭上或合同上達成的約定,消費者享有做或不做一定行為的權利。

(二)旅遊消費者權益的特徵

旅遊消費者權益包括三方面的特徵,概括為多樣性、時限性、雙重性。

首先,就多樣性來說,旅遊消費者不同於普通的消費者,在進行旅遊消費時,旅遊消費者不僅具有人身財產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獲得知識權,獲得尊重權等基本的權利,還能享受旅遊自由權,獲得醫療救助權,景觀觀看權等由旅遊帶來的一系列權利。

其次,就旅遊消費者權益的時限性來說,旅遊權利只有在自然人進行旅遊活動時才能具備或獲得,而旅遊活動一旦終止,那麼旅遊消費者權益也將不復存在。而旅途消費者權益的時限性決定了其是與旅遊消費者這一法律概念上的主體緊密聯絡起來的。

最後,旅遊消費者權益的雙重性說明了旅遊消費具有綜合性的特徵,在旅遊消費中不僅包括了普通的物質層面的消費,也包括了精神層面的消費。而在這兩者消費中更加註重精神層面的消費,也就是說旅遊消費者更加註重獲得精神上的愉悅和心理上的享受。但是物質層面的消費權益與精神層面的消費權益共同構成了旅遊消費者權益的雙重性。

二、當前我國旅遊消費者權益民法保護的問題

(一) 旅遊消費者權利保護稍顯不足

對於現在的旅遊消費者來說,自身的很多權利都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首先,就安全權來說,很多飯店在向遊客提供食物時為了進一步的降低自己的成本獲得高額的利潤,將一些變質,甚至腐壞的食物摻雜在飯菜中去。

其次,旅遊者的知情權往往受到限制,比如很多旅遊團用極低的價格甚至零團費來吸引旅遊者參團,但是在實際進行操作中卻利用時間差遲遲不發團,或者在發團後承諾的酒店,觀景地點完全不兌現。

最後,很多旅遊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沒有得到實現,在旅遊途中,很多導遊將遊客帶到相關的店內進行購物而且還對購物金額的下限有限制,這對旅遊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是一種侵犯。

(二) 旅遊合同規定還不完善

旅遊合同規定雖然被很多學者認為是有名合同,但是旅遊合同卻遲遲沒有被歸入有名合同的範疇。這就使得旅遊合同只能根據《合同法》總則中的一般規律來展開操作。很多旅遊消費者權益的具體保護與對商家的查處措施都沒有具體寫明,很多旅遊經營者就鑽其中的空子。同時,在旅遊合同格式上還沒有出臺相應的章程對其進行規範,這就使得很多的旅遊合同中存在著很多與旅遊消費者權益保護相背離的地方,比如變相的增加消費者的經濟負擔,合同的解釋與解除由合同擬定者全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