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現狀及完善對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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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現階段,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還處於空白階段,需通過完善立法、建立專門的保護機構,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 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

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現狀及完善對策論文

一、現狀分析。

( 一) 金融消費者維權意識亟需加強。

在金融市場中,當金融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時,直接向侵權金融機構投訴,爭取取協商解決,或向侵權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舉報者較多,而採取向消費者協會或行業協會投訴、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金融消費者少而又少。 這說明金融消費者認為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訴訟程式多、成本高、且把握不大。 同時,也反映了農村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不強。

( 二) 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形式多樣化。

在金融市場中, 金融消費者被侵權的形式多種多樣:一是知情權受到侵犯;二是自由選擇權受到侵犯;三是金融服務權受到侵犯。

( 三) 金融消費者權益維權工作尚無固定模式。

近年來,隨著監管部門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視,切實加強了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明確了辦事機構。

二、存在問題。

( 一)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工作滯後。

當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是我國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基本法律,為普通消費市場的消費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該法規定“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尚未納入被保護範圍。 由於立法理念的侷限性導致相應的民事救濟制度十分薄弱,如果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產生糾紛被訴至法院,只能適用《 民法通則》及《 合同法》中有關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等原則,作為權利主張的依據,金融消費者諸多應有權利難以得到保護。

( 二) 缺少專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中,沒有專門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部門,加之縣級以下沒有證券、保險等分業監管機構, 儘管監管部門成立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履行有關的金融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但對於證券、保險行業有關的金融消費者權益糾份案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還沒有強制手段落實解決,這樣既降低了案件解決效率,更容易讓廣大金融消費者產生誤解,不利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健康發展。

( 三) 金融消費者訴訟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規定了消費者的索賠權,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真正落實仍取決於訴訟制度,尤其是民事訴訟制度。 由於國內還沒有建立金融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單個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相比,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維權成本相對較高,不僅需要耗費大量精力和財力,而且金融消費維權成功率相對較低。 因此,大多數金融消費者即使權益受到侵害,也會自動放棄維權,不願意通過訴訟解決。

三、對策建議。

( 一) 為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提供法律保障。

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國人民銀行法》、《 商業銀行法》、《 保險法》等相關法律進行補充完善,在相關條款中增加對金融服務關係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調整的相關規定,完善法律救助,賦予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事後追償權和相關機構金融消費者投訴裁量權,細化金融機構告知、提示、保密、資訊披露等義務,防止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犯。

( 二) 建立權益保護聯席會議制度。

鑑於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能、分支機構點多面廣的區位優勢和在徵信管理、銀行卡、人民幣管理、支付結算管理等領域對金融維權的相對獨立和保障作用,建議國務院以立法形式,明確人民銀行牽頭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申訴處理工作;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內部逐級設立金融消費者維權部門,專職負責轄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申訴處理工作。

( 三) 建立便捷投訴機制。

建議金融機構加大資訊披露力度,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的資訊,以滿足金融消費者的資訊需求,對於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爭議, 要通過專門的投訴受理部門,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資訊資料庫,根據投訴次數、涉及金額進行分類、調查、核實和調解,並通過定期的資訊分析,識別潛在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規章政策的制訂提供參考,使金融消費者的意見被重視和採納。

( 四) 營造輿論氛圍。

人民銀行應牽頭組織各級金融機構, 通過網路媒體、服務視窗、各種推介會,積極宣傳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和金融維權的申訴渠道,使廣泛宣傳成為提升服務、接受群眾監督的自覺行為。 組織金融機構員工認真學習《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深刻認識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深遠意義,對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時,努力維護客戶知情權、選擇權的需要,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和風險提示,誠信經營。

( 五) 提升整體服務水平。

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實現銀行業持續穩健發展的必然要求。 金融消費者是整個銀行業市場中最活躍的因素,他們既是資金的`供給者,也是資金的需求者,具有廣泛性、流動性,離開了金融消費者,銀行業系統就無法正常執行,以犧牲金融消費者的利益換取銀行業的發展是本末倒置、竭澤而漁。 保護金融消費者是銀行機構的法定義務,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僅有利於推動銀行業進一步豐富產品型別和提升服務質量,充分發揮其推動經濟發展的發動機作用, 提升國民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率,同時可以推動銀行業轉變發展方式,致力於打造良好的形象,提升行業聲譽,增強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謀求長期穩健發展,從而在根本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提高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網點櫃員作為金融消費者的直接接觸者,處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前沿陣地,必須做到在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時,對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進行保護,個人隱私和消費資訊充分保密,對金融消費者購買的金融產品、接受的金融服務進行如實告知,讓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公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