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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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金融是指以網際網路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資訊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下面是小編蒐集的一篇關於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探究的論文範文,歡迎閱讀檢視。

我國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一、我國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特點

(一)基本概念及發展歷程

目前關於網際網路金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官方的定義和概念。廣義來看,網際網路金融是指以依託於支付、雲端計算、社交網路以及搜尋引擎等網際網路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資訊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目前在我國,網際網路金融已成為傳統金融之外非常重要的金融模式,在業務形態上,涉及網際網路支付、P2P網貸、大資料金融、眾籌、資訊化金融機構、網際網路金融門戶等廣泛內容。

從發展歷程來看,網際網路金融在我國一共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 以網路銀行、網路證券和網路保險等形式的網上金融出現為標誌,網際網路金融業務逐步起步,1997年,招商銀行率先推出國內第一家網上銀行。在這一階段,網路金融主要是傳統金融服務在網際網路上的延伸。至2003年左右,以社交網路、移動支付、雲端計算、搜尋引擎等為代表的網際網路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為起點,我國網際網路金融掀起了第二輪發展浪潮,這一階段有更多的網際網路企業將其業務範圍滲透到金融領域。隨著網上購物佔據傳統商務的半壁江山,包括移動支付在內的第三方支付、P2P、眾籌平臺、大資料金融等網際網路金融模式層出不窮,網際網路金融成為企業搶佔未來金融業制高點的關鍵。(詳見圖1)

(二)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特點

1.業務規模和客戶群體急劇擴張。從2013年開始,我國網際網路金融進入一個“爆發性”發展階段,全年支付機構累計發生網際網路支付業務153.38億筆,金額總計達9.22萬億元;“網貸之家”統計的90家P2P平臺的總成交量達490.22億元,成交筆數56.15萬筆。同時,以餘額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無論是業務規模還是客戶群體都急劇擴張,截止2014年3月,餘額寶規模已超過5000億元,而客戶數量突破8100萬。

2.服務創新和產品更新持續加快。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核心在於創新,眾多網際網路金融企業以網際網路手段實現了更高效的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融合。支付寶、理財通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讓客戶只需一個手機就可以完成轉賬、理財、購物、打車等一站式服務;融360、91金融超市等以“搜尋+比價”的服務模式將線下類似於金融中介的功能搬到了線上;阿里小貸靠龐大的雲端計算能力和多種模型,通過對大資料的挖掘和分析,實現了客戶、資金和資訊的封閉執行。

3.監管盲點和市場風險趨於擴大。在網際網路金融業務規模高速擴張的同時,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和監管機制建設則相對滯後,導致對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監管存在諸多盲區,其整個行業性的法律風險、資訊保安風險、資金安全風險也在逐步放大。如餘額寶等網上理財工具所標明的高收益率吸引了眾多投資者,被認為是非常安全穩定的投資渠道,但一旦與之連線的貨幣基金的運營出現問題,或經濟出現問題,投資收益將直接受到影響,並隨之影響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分析

(一)我國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身份界定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但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有其特殊性,與傳統的消費者應有所區別。首先,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多為通過網際網路購買無形的產品和服務,大多數網際網路金融產品和服務無法進行直觀的評估。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指的消費者消費的目的是用於生活所需,即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但很多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在投資餘額寶、理財產品時,確實存在贏利的動機。同時,與傳統意義上的普通金融消費者相比,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也有一個比較明顯的區別,即普通金融消費者的群體一般還包括單位和團體消費者,但當下我國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絕大多數情況下均是以個人狀態存在的。

因此本文認為,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可以借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對金融消費者的定義,並界定為消費需要而通過網際網路購買、使用網際網路金融商品或接受網際網路金融服務的個人。

(二)我國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應享之權利

與普通消費者以及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消費者相比,網際網路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權利訴求。結合本文對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界定以及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特點,梳理除現階段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應享有的6項權利。

一是知情權。指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在通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購買產品時,有權清晰明白的瞭解交易對手以及產品的準確資訊。

二是安全保障權。指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保障自身資金安全和資訊保安的權利。

三是公平交易權。指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有權獲得價格合理、質量保障、權利義務平衡等公平交易條件。

四是受教育權。指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有權接受關於網際網路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政策、特點以及風險等方面教育的權利。

五是損害求償權。指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享有通過正常、暢通的途徑追責求償的權利。

六是結社權。由於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多為個人,個體維權力量和聲音都較為薄弱,因此應享有結社權利,使個體消費者能夠集結起來共同與商戶進行談判索賠。

 三、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問題

(一)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挑戰

1.高速發展潛藏風險隱患。同樣以餘額寶產品為例,目前餘額寶逾5000億元的規模已經堪比一家中小商業銀行,而其突破8000萬的客戶群體,更是可以比肩大中型銀行的客戶數量,以中小銀行的業務規模支撐大中型銀行的客戶服務,無疑對其業務發展和內部控制帶來很大挑戰;同時,在以創新為核心競爭力的網際網路界,各類新的網際網路金融產品和服務層出不窮,但一款產品從出現到成熟總需要實踐的檢驗和積累,創新產品由於出現時間短,未必十分成熟,也更容易導致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發生。如P2P網貸平臺在推出之初曾獲得廣泛追捧,但隨著業務的發展,風險事故也不斷增多,導致不少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

2.降低門檻增加處置難度。網際網路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門檻,越來越多的民眾參與到金融交易活動中,變成金融消費者。但金融交易內在的'複雜多樣和專業性仍然存在,再與高技術含量的網際網路結合在一起,導致消費者準確理解和掌握網際網路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實質的難度加大,金融消費者自身合法權益更易受到侵害。如據中國反釣魚網站聯盟釋出資料顯示,2013年該聯盟累計處理釣魚網站超過24000個,要識別並防範這些釣魚網站需要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有較專業的金融和網際網路知識。

3.網路特性易生侵權事件。對於普通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來說,“你不知道網路的另一端是人還是一隻狗”,這句關於網際網路的老笑話至今依然適用,網際網路其自身具有的“虛擬性、不可控性”導致網際網路金融比一般的金融業務更易發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

一是資訊不對稱問題。由於網路的虛擬性,導致網際網路金融交易雙方的資訊嚴重不對稱,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只能依靠交易提供方給出的資訊做出判斷,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往往大打折扣。

二是網絡合同問題。目前網際網路金融的交易合同普遍採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合同條款都是經營者事先擬定好的,多數格式合同中都包含免除經營者責任或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消費者一般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絕。

三是隱私權問題。鑑於網際網路金融活動的特殊性,消費者在參與其中時,常會被要求驗證自己的個人資訊,這些資訊和資料輸出後,即被資訊服務系統收集、儲存、傳輸,在網路中有很多方式被獲取和透露。

四是資金安全問題。網際網路金融的一個重要特徵即是消費者的金融活動依託網路進行,但網路的開放性和不確定性增加了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資金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近年來多次出現的餘額寶盜刷事件、P2P跑路事件等教訓,都使得資金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網際網路金融發展不得不面對的重要問題。

五是損失追究問題。一旦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在追究責任和損失時往往會面對訴訟成本高、舉證困難、網路糾紛管轄權和法律適用不確定等一系列難題,追責難度高且不易實現。

(二)我國目前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問題

1.法律法規建設存在盲區。目前國內針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條文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無專門針對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法律規定;一行三會等金融監管部門雖然也陸續制定出臺了一系列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規章制度,但多屬於行政規章或規範性檔案,其中對於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描述往往大而化之或者一句帶過,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威性、規範性和有效性都難以保障。

2.監督管理機制相對滯後。目前我國並沒有一個明確專業的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機構,一行三會和地方金融辦等多個部門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監管職能,但互相間職責邊界並不清晰,“八龍治水”導致目前網際網路金融監管重複監管和盲區並存;同時,關於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制建設更為滯後,缺乏具體的工作細則和實施規範,且消費者投訴渠道不暢通,對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雙峰”機制均有待完善。

3.糾紛調解處置難度較大。目前關於網路上電子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仍沒有定論,由於電子合同很容易被篡改和偽造,其作為網際網路金融糾紛調解證據的有效性有待商榷;同時由於網際網路金融交易普遍存在交易迅速、交易量大、但單筆交易金額可能較小的特點,一旦出現問題糾紛,依靠法院或仲裁成本過高,完善的糾紛調節機制亦未建立,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經常陷入“維權無門”抑或“不願維權”的窘境。

4.網際網路金融經營者認識不足。目前,絕大多數網際網路金融經營者的工作重心都放在創新產品、擴大規模上,對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重視不足、措施有限,尚未能認識到培育一群忠誠客戶群體的重要意義;多數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均未建立完善的資訊披露機制,部分經營者甚至為營銷業務刻意隱瞞部分產品資訊;部分網際網路經營者面對客戶投訴非是積極整改應對,反而藉著監管盲區、“店大欺客”,導致消費者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5.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自身意識欠缺。部分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對於網際網路金融的概念甚至一些基本的金融知識和概念還不甚清晰,並不瞭解多數金融業務“收益”與“風險”並存的特點,僅僅是跟風購買或使用網際網路金融產品;部分消費者在進行網際網路金融交易時重視程度不足、警惕程度不夠、研究程度不深,導致對出現的網際網路金融欺詐行為沒能有效地識別和預防;還有部分消費者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較差,一旦利益受損只想找回損失,但沒能通過正確渠道和方法進行反饋和投訴,導致對自己權益的主張難以得到有效解決。

 四、政策建議

(一)完善法規制度建設

目前我們國家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缺少上位法,更沒有專門針對業務的法律內容,應適時出臺相應的網際網路金融消費權益的法律制度。短期內可先出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並在其中對於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內容予以具體明確規定,使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長遠看,應結合需要出臺針對性的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條文,從法律層面界定網際網路金融的問題,規範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

(二)統籌監管體系建設   因網際網路金融具有明顯的跨行業跨市場的特徵,各個部門必須建立良好的金融協調保護機制。短期內要加強一行三會的協調統一,提升內部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的監管許可權,保持行業獨立性;從長遠看,應建立專門或至少明確牽頭的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完善行為監管、功能監管手段,強化網際網路金融經營者的內部制約和監督,既包容創新,又確保監管到位,提升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成效。

(三)健全糾紛處理機制

借鑑傳統信訪工作經驗,結合網際網路金融自身特點,進一步暢通電話、網路、信件等全方位網際網路金融投訴渠道;從法律和技術兩個方面完善網際網路金融的電子合同,強化其法律效力,提升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時對於產品銷售後的糾紛處理,可借鑑引入FOS機制,契合我國目前一行三會“分治”的監管現狀以及網路交易大量、小額、快捷的特點,提升糾紛處理機制的無償性、便捷性、高效性和專業性。

(四)發揮自律組織作用

網際網路金融所具有的創新速度快、業務數量大、單筆規模小的特點,使無論多麼前瞻性的監管手段都未必能劍及履及的做好行業監管,因此,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可參考建立銀行業協會的自律協調平臺,藉助網際網路特殊優勢,充分發揮優秀網際網路金融經營者的模範帶頭作用,強化各經營者自律意識,凝聚規範發展、保障權益的良好網際網路金融發展氛圍。

(五)強化消費者教育培訓

網際網路金融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要切實加強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教育、宣傳和培訓工作,提高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金融消費知識,強調風險與收益並存的理念,將風險有效控制在金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之前;同時進一步培養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理性意識和團結意識,提升其保障自身權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