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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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所得稅的含義

關於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探討

個人所得稅是對(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徵收的一種稅。它最早於1799年在英國創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徵了這一稅種,有近40多個國家以其為主體稅種,由於個人所得稅在世界稅收史上具有稅基廣,彈性大,調節收入分配和促進經濟增長等諸多優點,因而正在世界各國得到廣泛的推廣和發展,不僅成為許多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且幾乎與每個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關,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力。

2、個人所得稅在稅制體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個人所得稅在稅制中的地位,主要是指個人所得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佔的比重,以及對社會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影響。根據最新中國稅務總局統計資料,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億500萬元,較2003年增收320億元,增長22.6%,成為中國的第4大稅種。

個人所得稅的作用主要有: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有利於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有利於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自動穩定器”功能。

3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特點

從總體上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主要有如下特點:(1)實行分類所得稅制。也就是將個人各項所得分成11類,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不同的計徵方法以及不同的費用扣除規定。這種分類課徵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採用源泉扣減的徵稅辦法,有利於加強源泉監控、簡化納稅手續。(2)較寬的費用扣除額。主要採用費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兩種方法。費用扣除額的規定對於低收入者有利,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況下都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有利於保障低收入群體的生活。(3)在計稅方法上採用總額扣除法,避免了個人實際生活費用支出逐項計算的繁瑣。在分類徵收的制度下,各項應稅所得分別按各自的稅率和計徵方法計算,便於掌握,有利於稅務部門提高工作效率。(4)採取源泉扣繳制和自行申報兩種徵納模式。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徵管採用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制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模式。對可以由支付單位從源泉扣繳的應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對於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也就是說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採用的是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徵納模式。

4、實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4.1分類課徵稅制模式有失公平與效率

現行個人所得稅採用的分類課徵辦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少繳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多繳稅的現象,不能體現“多得多徵,公平稅負”的原則,也難以有效調節高收入和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的矛盾。

4.2徵收範圍不全面

主要表現在:(1)稅基狹窄:個人所得稅在課稅範圍的設計上分為概括法和舉例法。我國個人所得稅採用的是正列舉方式加概括法,這種方式確定稅基範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徵稅範圍的擴大,雖然用概括法規定了其他認定的應稅專案,避免稅基流失,但是因其給定的模糊性,容易在徵納構成中引起徵納雙方的糾紛和納稅人逃避稅行為的發生。(2)減免專案過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有14條免稅專案,還有其他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和減免稅優惠政策。這些減免稅政策出於鼓勵、引導、照顧、互惠、慣例等多種目的,但減免專案過多、範圍過寬違背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標;弱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分配和組織收入功能;導致稅制複雜,給政策制定和徵收執法帶來操作困難,造成納稅人稅負不公平和偷稅、避稅漏洞。

4.3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缺乏科學性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現行的是綜合扣除方式,採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上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脫離,主要表現為:(1)費用扣除採用單一扣除標準不科學。我國個人所得稅對生計費用扣除採用定額和固定比率兩種方式,只對個人基本扣除進行考慮,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所贍養人口多少,有無老人、兒童、殘疾人,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公平原則的實現。在贍養狀況差異很大時,稅收負擔的差異表現得更為明顯,稅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2)扣除標準缺乏指數化機制,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根本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由於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難以適應由於通貨膨脹造成的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

4.4稅收徵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的稅收徵管制度不健全,徵管手段落後,徵管效率低下,徵收方式需要改進,我國目前實行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徵收方法,其申報、稽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難以實現預期效果,另外徵管手段落後,管理人員素質低也會影響稅收徵管效率。 (1)稅收方式難以控制高收入者。

現行個人所得稅採取個人申報納稅和單位代扣代繳納稅兩種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繳為主。這種徵管方式與現行個人所得稅制設計是相銜接的,但在徵收管理上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公民納稅意識淡薄,越是高收入者逃稅的越多,他們或利用權利自定納稅標準,或化整為零,以實物、債券、股權分配等方式逃稅,或拉攏稅官以吃小虧佔大便宜等手段逃稅。工薪收入者逃稅幾乎不可能,他們沒有前述的權利和經濟實力支付逃稅費用,月工資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單位代扣代繳,逃稅無門。

(2)徵管手段落後。

一方面個人所得是所得稅種中納稅人最多的一種,徵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也是最複雜、最難管的稅種之一,應稅專案多,計算公式多,再加上個人收入多元化隱性化,現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稅源難以監控,尚未形成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的現代化徵管手段。這些都是徵管手段落後的原因。

(3)對稅源監控不力造成稅收流失嚴重。

主要原因有①收入初次分配領域秩序混亂;②在收入監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門配合和監管手段;③在指導思想上,有的地區忽視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職能作用;④在政策規定上,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法律不夠完善;⑤在徵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況仍然存在;⑥處罰法規不完善,處罰力度不強,不能對納稅人起到威懾作用。

5、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建議

針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分類稅制模式存在問題及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具體國情,借鑑已開發國家的成功經驗,走“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之路,建立適應我國今後社會經濟發展的個人所得稅制,是確保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功能和調節功能得以充發揮的制度保證。

(1)依據我國國情,選擇分類綜合稅制模式。

選擇分類綜合稅制模式就是對較強連續性、經營性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徵收專案,實行累進稅率;對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稅率分項徵收。這樣既有利於解決徵管中的稅源流失問題,又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原則。這種稅制模式比較適合我國目前現狀。

(2)擴大徵收範圍。

對於發生的每一筆所得除了司法部門已認定為非法的之外,只要是稅務機關核查在先、司法部門認定在後的,稅務機關都應對其徵稅,但這並不能說明徵了稅的所得就是合法所得,徵稅之後司法部門照樣可以對非法所得追究法律責任。

(3)合理制定費用扣除標準。

要合理制定納稅人的生計費和贍養人口、老人、兒童、殘疾人以及住房、醫療、養老、教育、保險等扣除專案及其標準,並視工資、物價、匯率等方面的情況適時地對各類扣除標準加以合理調整。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根據每年的通貨膨脹率和收入水平對扣除標準進行適當調整,以確保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4)對分類課徵專案實行統一的比例稅率。

由於分類課徵專案基本為非勞務所得,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他們一方面大部分已是所得稅後的所得,另一方面也不存在費用扣除的問題,為了充分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其比例稅率不宜太高,在現行20%的基礎上,可考慮適當降低至15%為益,且實行按次計徵。

(5)完善徵管手段,提高徵管效率。

理想的稅收制度要有強有力的徵管手段作保證,在稅收制度設計上必須同時從稅款的徵收和稅務的管理兩個方面下工夫。主要方法有:在稅款的徵收上完善“雙向申報”制度;在稅務管理上加強對稅源的監控,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在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採取相應的配套措施,規範稅收代理工作;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逐步實現同財政、銀行、企業等有關部門的聯網,形成社會辦稅、護稅網路;強化稅務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