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思路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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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思路與建議
一、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弊端  (一)課稅模式採用分類所得稅制  在分類課稅模式下,屬於同一個納稅人的各種不同型別的所得,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獨立的方式分別納稅。雖然這種課稅模式具有源泉扣繳、課徵簡便、能夠在不同的領域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等優點,但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卻暴露出更多的缺陷。  1.現行稅制中起徵點的設計不僅未起到照顧低收入者的作用,反而成為避稅的重要途徑。  2.對於不同型別的所得來說,同一筆所得通過改變取得收入的次數,不但使扣除額發生改變,而且可以調整其適用的稅率,扣除額和適用稅率的變化均會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發生改變,由此產生更多、更大的稅收漏洞。  3.納稅期限的不同規定,為納稅人在不同專案之間轉移收入,逃避納稅義務提供了可乘之機。  4.現行的分類課稅模式不能有效發揮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結構對於的自動穩定作用。  就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成本與收益的對比來看,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徵收效率也比較低。  (二)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實行的是綜合扣除方式,採用定率扣除與定額扣除相結合的。但在一些具體的處理上,既不符合個人所得稅的國際慣例,也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脫離。  1.費用扣除標準的規定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夠周全,對淨所得徵稅的特徵表現得不太明顯。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千差萬別,婚否、子女及贍養老人的多寡都是家庭開支的重要因素。而且隨著教育、住房和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顯然,現行稅制並不能真正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貫徹稅收的公平原則。  2.費用扣除的`確定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在通貨膨脹時期,個人維持基本生計所需收入也會相應增加,而現行稅制中尚未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根本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  (三)稅收減免專案過多、過濫  我國是世界上個人所得稅減免專案最多的國家之一,而且各種形式的減免稅政策既不規範又不完善。各國個人所得稅的徵管經驗表明,優惠專案越少,納稅人越是難於偷漏稅,從而簡化徵管工作,使稅務部門能夠更有效地分配徵管力量,提高總體徵管能力。因此,大量稅收優惠專案的存在不僅給稅收徵管帶來了很大難度,而且對於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進一步提高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四)稅收徵管不力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除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嚴密之外,在徵收管理上也存在~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公民納稅意識淡薄,不能自行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所得專案和數額,並如實填寫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扣繳義務人出於多方面的考慮,有時也會出現納稅申報不真實,甚至瞞報、不報等問題;稅務代理機構——稅務師事務所處於剛剛組建、階段,稅務代理水平嚴重滯後於客觀形勢的需要;機在稅務部門的還僅限於、統計領域,稅收徵管尚未形成以計算機為依託的化徵管手段,社會協稅護稅功能不強;稅務部門的稽查力量較弱,尤其不能有計劃、有重點地對高收入階層進行專項稽查。徵管方面存在的這些問題既不利於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有效執行,也制約著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總而言之,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一些弊病和各種問題,最終在稅收功能上表現為兩大缺陷:  1.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財政功能不強。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個人所得稅的絕對額和相對額均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而且其逐年遞增率遠遠高於稅收收入和國內生產總值,個人所得稅制組織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強化。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無論是個人所得稅的絕對額,還是其佔稅收收入和GDP的比重,都還很低。僅以1997年為例,個人所得稅收入額為259.93億元,其佔稅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分別為 3.25%和 0.35%。而人均收入水平較低的發展家個人所得稅佔稅收收入的比重通常在10%以上,如亞洲國家的這一比率平均水平為12.7%,非洲國家為11.4%。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佔稅收收入的比重,大大低於開發中國家的正常水平。而且有學者指出,以我國1997年的人均GNP水平為基礎,按照國際上正常的統計推算,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應占稅收總額的10.07%,而我國目前還不足其1/ 2.由此可見,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還非常弱,徵收的潛力依然很大。這也是人們普遍認為,個人所得稅是我國最有發展前景稅種的重要線由。  2.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上還存在嚴重缺陷。從功能上來看,個人所得稅由於採用累進稅率,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獨特的作用。當前,我國居民貧富懸殊,收入分配不公問題依然很嚴重。有關資料顯示,1995年我國的吉尼係數為0.445.吉尼係數大於0.4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偏大。不難看出,在我國收入分配問題比較突出的條件下,需要不斷加大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而目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規模和完善程度都與其本身調節功能的有效發揮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僅如此,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經濟穩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與所得稅在穩定經濟中的應有作用還有相當的距離。  所以,不論是基於組織財政收入、振興國家財政的需要,還是出於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縮小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以及保持經濟穩定方面的考慮,都要求對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進行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