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我國證券稅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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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我國證券稅制的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始於1981年的國庫券的重新發行。1991年、1992年深市和滬市的建立,使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起來。證券市場上的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後,沒有任何一個現存的稅種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鑑於印花稅於1988年恢復徵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徵收印花稅。  很明顯,印花稅在證券市場上是一個臨時性的稅種,它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的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行為稅,因由納稅人自行貼上印花稅票完稅而得名。雖然的匯貼納稅不須貼上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技術的和機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若繼續對此課徵印花稅,難免令人費解。1994年稅制改革提出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證券交易稅,鑑於當時條件不夠成熟,《工商稅制改革方案》做出"緩一步出臺"的決定。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發展,證券稅制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證券交易稅的正式實施顯得越來越迫切。然而,是簡單的稅種名稱的改變,還是吻合經濟發展作一個大的調整和完善?筆者認為,在證券交易稅擬議出臺的過程中,有一些需要認真考慮。  一、證券交易稅的性質界定  我們通常將我國目前的稅種劃分為五大稅類: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印花稅一直是劃入行為稅的一個稅種,如果以證券交易稅取代印花稅,是維持原來印花稅的性質抑或是改變它的性質?雖然是一個上的問題,卻毫無疑問地將會到一個稅種的稅制設計。  有人認為,有價證券是一種特殊的商品,證券交易即是這種特殊商品的流轉過程,因此證券交易稅應歸入流轉稅類。但是這裡存在幾個問題,首先,流轉稅應該可以選擇在商品的生產、銷售、消費環節中的一個或多個環節課徵。有價證券似乎不存在明顯的生產環節,從其誕生便進入了流通領域;鑑於有價證券自身內在的流動性,買賣互為前提與目的,也不存在消費環節,可見證券交易稅並不能夠象普通的流轉稅那樣有多個課稅環節的選擇。其次,目前流轉稅各稅種中具有中性特徵的增值稅最科學最合理,已成為理論界的共識,1994年的稅制改革,擴大了增值稅的課稅範圍,以後的發展趨勢是將取消營業稅,使增值稅覆蓋整個流轉稅的課稅領域。如果要吻合這個發展趨勢,作為流轉稅的證券交易稅將對證券買賣過程中的增值額課稅,這豈不是介入了資本利得稅的課稅範圍?基於以上兩點原因,繼續維持證券交易稅的行為稅性質似乎是更為合理。  二、證券交易稅的納稅人和稅負的確定  從廣義的觀點看證券交易,一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投資者的認購均應屬於證券交易行為。目前的印花稅對一級市場的投資者不課稅,僅對發行證券的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發行股票的所取得的收入按"營業賬簿"稅目以0.5‰的稅率課稅;對二級市場的買賣雙方,分別按4‰的稅率課稅。可見,在不同市場上從事投資活動的投資者的稅收負擔明顯不同。而滯留於一級市場上申購新股的投資者往往擁有鉅額資金,以保證較高的中籤率,資金薄弱的中小投資者只能在二級市場賺取股票的買賣差價,可見"馬太效應"在證券市場上表現得特別突出。  在二級市場,買賣雙方除了要繳納印花稅外,還要繳納兩筆費用:一是1000股一元的過戶費;二是按交易金額交納的手續費,滬市為3.5‰,深市為3‰。如果是異地交易,需交納5元的異地委託費。有人計算,每作一筆交易,買賣單方平均須繳納稅及費達8.5‰。而在其他國家,譬如日本,對證券交易課稅,總體稅負是8‰;英國0.5‰;澳大利亞3‰;香港6‰(交易雙方平攤);另一些已開發國家,美國、德國、荷蘭等甚至對證券交易行為免稅。由此認為,我國證券交易行為承擔的稅負過重,需要調整。然而,筆者以為單純比較證券交易印花稅或證券交易稅的稅負輕重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很多證券市場成熟的國家擁有完善的資本利得稅,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印花稅的`不足。另外,為防止資本外逃,同時鼓勵資本市場的流動性,這些國家對證券交易行為普遍實行輕稅的政策是可以理解的。而我國的證券稅制還很不完善,對於廣大個人投資者並沒有開徵資本利得稅。由於資本管制,投資者難以投資國外金融資產,所以我們不必擔心資本外流。同時我國證券市場尚處於發展初期,投資者的投機心理較重,1997年滬市的年換手率達426%,深市的年換手率達490%,遠遠高於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的10——20%的年換手率。可見相對較高的稅收負擔並沒有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廣大投資者對買賣差價的關注程度遠遠超過了對稅負水平的關注。1997年5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3‰提高到5‰反而導致股指上揚,從一個側面證明了我國相對較高的證券交易稅稅率對證券市場的負面影響其實並不大。  當然,考慮到今後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開徵以及投資者心態的逐步成熟,我們也可以在開徵證券交易稅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稅負水平。一個可供選擇的辦法是,維持賣方的稅率不變,而對買方實行零稅率。作為行為稅,證券交易稅對買賣雙方課徵是理所當然的。買方依然是證券交易稅的納稅人,對其實行零稅率,一是為了降低證券交易的總體稅收負擔,為今後稅制完善奠定好基礎;二是希望在鼓勵投資者投資於有價證券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賣方的行為,使股指上揚,以推動證券市場的;而且在證券市場上,投資者既是買方又是賣方,一次交易行為只對一方課稅也避免了課稅的重複。同時,對一級市場的新股認購者也應按其交易額的4‰課徵交易稅,既保證一級市場、二級市場投資者之間的公平,又使二級市場由於買方實行零稅率而造成的稅收流失得以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