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稅制評價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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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稅制評價及思考
1994年我國制度和現代稅收制度改革以來,隨著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的創新和金融市場的發育,特別是《證券法》的頒佈實施,作為規範證券市場之一的稅收制度,如何通過自身的改革和完善,積極支援和正確引導證券市場的發展,已成為刻不容緩的課題。本文將通過對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稅收政策的評價,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一些初步設想。  一、對我國現行證券徵稅的評價我國現行稅法中涉及到證券稅制方面主要是股息、紅利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獲得的股息和紅利應併入企業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在證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所獲淨收益也作為投資收益計入企業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而對股票交易中的淨虧損,也作為投資損失,在納稅時用企業的主營及其他業務利潤加以彌補。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將利息、紅利作為個人收入總額,採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扣除,按次繳納。現行稅法除了對股息、紅利徵稅外,對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雙方徵收印花稅,其所適用的稅率為0.4%.在上海、深圳兩地對股票徵收印花稅,從目的看,實際是交易稅。的稅制中,由於國家股不準在股票市場上流通,故沒有對國有股獲得股息、紅利作徵稅的規定。  顯然,這些稅收政策對證券市場的發展,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拿證券交易印花稅來看,1991年至1997年深滬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454億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237億元,該年證券交易稅劃歸中央的部分就達202億元,佔整個中央稅收入比重的4.74%.隨著我國體制改革的縱深發展,證券市場迅速而有效的擴張,證券稅制將在控制交易成本,調節資金流向和維護公平等方面發揮更加有效的推動作用。但是,由於證券起點高,發展快,對它的運作及調節作用在我國還處於探索階段,因此有關的稅收政策不規範,不太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其弊端也日益顯示出來:  (1)沒有針對股市交易行為設定相應的稅種。現行稅收政策是隻對股票交易徵收單一的印花稅,雖然曾起到代償性作用,但未免有與股市稅源分佈和股市運作不相適應之嫌,終究是權益之計,非久遠之策,其侷限日益暴露:其一,印花稅的徵收客體是憑證,而隨著的發展,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統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因此再沿用這一稅種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的。其二,對股市交易雙方各徵0.4%的印花稅,投資者不管獲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徵稅。這雖對控制股票交易雙方有可取之處,但由於不能採取免稅額度給小投資者以優惠,難以實現相對公平,對調節收入起不到什麼作用,使得“馬太效應”在證券市場表現得特別明顯,這也有悖於印花稅的設計初衷。  (2)徵稅面過窄,國家稅收流失嚴重。我國現行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僅將與股息有關的股息、紅利及股票轉讓行為納入所得稅和印花稅的課稅範圍,而對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行為沒有相應的徵稅規定,在一級市場、場外交易、繼承、轉贈等方面的稅收規定幾乎處於空白狀態。這種狀況不僅使國家流失了大量的財政收入,而且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妨礙了稅收作用的發揮。  (3)公司與股東個人之間對股息的重複課稅違背了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眾所周知,股份公司派發給股東個人的紅利股息是從其稅後利潤中支付的,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應按20%的稅率交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種作法實際上是對股份公司作為股息紅利的稅後利潤重複課稅。這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紅利收入的稅收歧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4)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平等。無論從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統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執行的所得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僅不同行業的上市公司執行不同的稅率,即使處於相同行業的公司,稅率執行情況也不盡相同。同是汽車行業,北旅汽車執行的稅率為33%,而鬆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反為10%,等等。同時,股份制企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要求不盡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徵稅,這種只對個人股徵稅的做法既違背了公平負稅的原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則,並不利於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我國證券市場課稅的政策取向及建議如前所述,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很不健全,這種證券市場稅收法規滯後的現象已與飛速發展的證券市場業很不適應。借鑑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特殊性,儘快建立健全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無疑對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積極的作用。合理設計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體系,必須考慮以下幾個:  (1)稅制的設計調整應立足於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引導證券市場向著有助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發展。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與否,關係著我國國民經濟未來的發展,是整個經濟生活中的關鍵之所在。而資本市場的完善,不僅可以促進企業資本形成方式的深刻變化,進而有效地改變國有企業執行機制,而且,它可以為企業所有權的轉讓提供市場載體,促進國有企業的破產兼併等產權轉換機制的形成。  (2)證券稅制設計目標的合理定位。首先,經濟目標。一種稅制的設計一般考慮經濟目標(促進經濟發展)和財政目標(組織財政收入)兩個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僅發展時間短,規模小,而且相關的制度和規則也未健全,因此,應側重其適應經濟發展以及對不同納稅人的稅負公平,經濟目標應放在主要位置。其次,對證券市場設計課稅制度應努力追求彈性目標。彈性稅制的優點在於能更加靈活的發揮其經濟調節功能,便於稅收徵管和稅收成本最省原則的實現,同時能夠更加體現稅收的有效公平性,使稅制對所有納稅人都能自覺的一視同仁,利於促進社會收入公平分配的實現。  (3)減輕資本市場的過度震盪,減少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我國的證券市場具有極重要的投機性。除了投資者不成熟外,過度的市場波動也是其最重要的原因。據統計,美國在最動盪的1986-1987年中波動幅度為23%,日本在同一時期為19%,而我國A股1994年波動幅度竟達84%.如此劇烈的股市震盪,單靠行政手段難以達到根治目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利用稅收這一手段對投資者進行有效引導,並實現稅收調節的自動穩定器職能。  根據以上要求,立足現階段證券市場的特點,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全面開徵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中擬開徵的稅種。印花稅與證券交易稅的作用與功能比較近似,但作為調節證券市場的有力手段,證券交易稅無論在名稱、徵稅範圍、還是在稅率制定方面顯得規範,證券交易稅取代印花稅不是簡單機械的替換,而有其內在的必然要求。  證券交易稅的性質可歸屬行為稅,是就證券交易行為而徵收的稅種,按交易額乘以稅率徵收。為了鼓勵中長期投資,抑制頻繁買賣的短期炒作行為,有益於股市的穩定,無須再搞“一分為二”,僅對賣方單方面徵稅。為了保持總的稅負不變,可按0.8%的稅率開徵,同時還可在具體措施上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關係。證券交易稅的徵稅範圍應擴大到發行環節,其徵稅物件應包括股票、國庫券、債券和投資基金等證券,同時應考慮到我國的證券交易庫券的轉讓仍是主要的,以及它在經濟建設發展時期的特殊作用,對國債轉讓收入宜從輕課徵。  (2)謹慎開徵資本利得稅。  從我國目前實際來看,因存在資本市場剛剛起步,發育還不成熟,稅收徵管手段落後,現金大量的體外迴圈等,還不宜將資本利得稅作為單獨一個稅種開徵;同時從國際經驗看,考慮到其成本效益問題,不僅開發中國家像巴西、阿根廷、泰國等,而且部分已開發國家如挪威、芬蘭、日本都將資本利得納入普通所得一併徵收,並且成為一種總的趨勢。具體做法是:對公司利得,區分長短期資本利得(兩年為限),對短期資本利得,按普通稅率即33%徵收,對長期資本利得,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進行調整後,按持有時間給予減免。對個人資本利得,可確定一個起徵點,比如規定股息的第一個200元免徵,超過部分再作為其它所得,按20%的稅率徵收。另外,考慮到資本市場的風險性和投機性以及抑制資本投機的需要,為鼓勵並積極培育我國的資本市場,吸引國際資本的流入,對資本利得應採取輕稅負政策,實現較多的優惠減免。對公司資本利得,可視不同情況給予免稅、減稅和容許資本損失抵減等優惠。對個人資本利得,因目前是按次徵收,考慮到其累積效應,為避免一次集中繳納帶來的較重的稅負,可實現按期間進行平均分攤利得的。  (3)調整對資本收益的徵稅。  眾所周知,股息、紅利、利息是投資者將貨幣生產要素投入再生產所取得的風險收入,是對其推遲個人消費的補償。除國庫券利息免稅外,對資本所得普遍徵稅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客觀要求與必然趨勢,1999年對個人儲蓄利息所得徵個人所得稅正是這一要求的體現。因此應在此基礎上調整國家股、法人股的稅收政策,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息、紅利課徵所得稅,為國家股進入市場並最終規範我國的股票市場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條件。同時應採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消除重複課稅。對於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問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隨著股份公司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消除重複課稅的條件也日趨成熟。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選擇是採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它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消除重複課稅。與國際常規做法接軌的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重複課稅問題,但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力很困難的形勢下不宜使用。  (4)調整上市公司的所得稅政策。  針對目前上市公司的所得稅不一致的現狀,應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國內上市公司,還是海外上市公司,無論是內地公司還是特區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應執行統一的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票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公司的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