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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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網上證券交易在我國已經展開,但國內有關法律和金融規章卻甚為不完善。本文結合國內立法的現狀和證券公司開展網上證券交易的實踐,對網上證券交易立法的完善進行了探討。認為應當儘快健全網上證券交易的立法體系,注重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在具體的立法內容上,應注意對市場準入、電子簽名及其認證、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資訊披露、法律責任的承擔、跨國交易的管轄權和準據法等問題的規制。

完善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立法的思考

關鍵詞:網上證券交易;電子商務;資訊披露;法律責任;管轄權;準據法

一、完善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自1992年美國的E-Trade公司在全球率先開展網上證券交易以來,以網路為基礎的網上證券交易業務正蓬勃興起。在我國,中國華融信託公司湛江營業部也於1997年3月開辦了網上證券交易業務,成為全國第一家網上證券交易營業部,隨後閩發證券、國通證券、國泰君安證券、華夏證券等也紛紛推出了自己的網上證券交易系統。據證監會的統計資料顯示,截止2002年12月底,我國網上證券委託交易量佔滬深交易所的比例已上升到12.02%,網上開戶數508.10萬戶,佔證券市場總開戶數的比例已經達到14.78%。①

儘管網上證券交易在我國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是國內有關法律和金融規章卻甚為不完善,具體表現為:

(一)電子化交易的基礎立法呈空白狀態。對諸如電子簽名的構成要件、法律效力、電子認證機構的資格與責任等基礎問題均無明確的規定,這使得網上證券交易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權責關係很不明晰。而在國外,已有不少國家為電子化交易制定了專門的法律,如義大利1997年制定了《數字簽名法》、新加坡1998年出臺了《電子交易法》、澳大利亞1999年頒佈了《電子交易法》、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也於1999年通過了《統一電子交易法》並向各州推薦等。這些立法為網上證券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基礎,對網上證券交易有關法律問題的解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網上證券交易的專門立法不健全。目前,我國專門規範網上證券交易的`立法主要是證監會於2000年4月頒佈的《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證券公司網上委託業務核准程式》等金融規章。這些規章對促進網上證券交易的健康發展無疑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其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即尚未對網上證券交易業務中的一些關鍵法律問題,如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的關係、證券公司與網路服務商的關係、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等進行規定,而且已制定的管理規範本身也過於簡略,難以保證網上證券交易的安全。正因為此,實踐中有的證券公司對投資者利益保護不充分,在合同中訂立有對投資者歧視或不公平的條款;也有的證券公司不顧技術和管理條件的侷限,片面拓展業務規模和追求創新,增大了網上交易的風險。②

(三)與網上證券交易相關的傳統立法滯後。隨著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一些現有的傳統立法已經不適應其需要。例如,我國《證券法》對資訊披露作了規定,但是對通過網路傳送資訊的合法性尚未加以嚴格確認,對通過網路釋出謠言或其他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條文;在網上證券交易中,完成交易的各方需通過無紙化的電子票據來進行支付和結算,而我國《票據法》並不承認經過電子簽名認證的非書面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等,這些妨礙了網上證券交易業務的順利開展。

(四)網上證券交易的國際協調立法缺失。由於因特網的無國界性,網上證券交易的跨國化十分方便,而各國在立法上存在差異,發生糾紛時將面臨法律適用的衝突問題,因此,有必要制定網上證券交易的國際協調法律規範。但目前,在我國尚欠缺這方面的立法,這不僅會影響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的國際化發展,而且可能引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衝突。

鑑於此,我國立法機關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重視網上證券交易立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