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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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綠色稅收與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本文在借鑑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對環境保護規定的不足之處,提出了應建立完善的綠色稅收制度的具體對策。

對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思考

關鍵詞:綠色稅收;可持續發展;環境稅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於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誌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於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介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麼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已開發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汙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範疇,從而有利於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後,《國際稅收辭彙》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於防治汙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汙染行業和汙染物的使用所徵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徵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採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汙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援。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徵對環境有汙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汙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徵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製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採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汙染物徵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徵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徵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徵收水汙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徵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徵收的潤滑油稅,美國、法國徵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徵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汙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徵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