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我國一人公司資本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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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我國一人公司資本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修改後,對法定資本制度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如降低公司設立的門檻,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額分別降低為人民幣三萬元和人民幣五百萬元,同時也確立了註冊資本的分期繳付制度,《公司法》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付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制度設計更為嚴格,如從註冊資本來看,一人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額為10萬元,並且一次繳足。

在英美國家對於有限公司一般不得設最低資本限額,歐洲大陸等大陸法系國家雖然普遍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其數額均比較低。中國作為開發中國家,其最低註冊資本數額偏高,居然進入了全世界最高的行列,這是極不合理的。對於一人公司來說,其最低註冊資金增加為10萬元,而且必須一次繳清。這種規定的初衷無疑是為了防止由於一人公司特殊構成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從而使其不良後果縮小到最低限度,使一人公司在科學嚴緊的法律體系之下良性運轉。針對一人公司設立門檻過高的問題,應當匯入最低資本金制度,嚴格資本充實和維持制度。對於一人公司來說,最低資本的多少對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顯得格外重要。因此,法律可作如下規定:設立一人公司必須在登記時投入能保障公司一般債權人利益的一定數量的資金,否則不予登記成立。根據需要單一股東最好應提供一定的擔保,否則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拒絕公司的登記要求。若當初是以實物等資產為主註冊的,那麼在設立登記時,必須履行嚴格的出資評估和定期核查程式,以保證公司的資本充實得以實現,同時還要公司以這些資產的一部分作擔保,讓銀行把相當於基本儲備金的資金劃入該公司帳戶。在公司的運作過程中,若帳上的資金減少到某一限時,授權銀行對該款項予以凍結。當公司出現了非支付不可的債務,等到審計部門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審查,證明確實沒有濫用公司人格性後,方可解凍基本儲備金。解凍付款後公司仍未破產,就在下幾筆業務進款中重新建立基本儲備金。這樣不會讓公司輕易破產,加上嚴格的財務檢查,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阻止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否則,股東可能會做出不利於債權人和其他相關利益人利益的行為。 [1]

還應該注意到的是一人公司只有一個股東,其信用基礎只是建立在一人之上,為防止在設立公司中存在的欺詐及投機抽逃出資現象,採取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是必需的。 同時本著兩個基本原則來規範我們一人公司的資本制度。首先是資本確定原則 ,資本確定原則又稱法定資本制,是指設立公司時,不僅應在公司章程中記載註冊資本額,而且所記載的金額應全部收足,公司才能成立的原則。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不同。其次是資本維持原則,資本維持原則是指公司成立以後,必須實際上保有與其註冊資本或資本金相當的資本。其目的在於維持公司的資本,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的安全。而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該一人公司不能再設立新的一個公司。此舉是為了防止一人操縱多個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轉讓財產,迴避合同義務而侵害債權人的行為,其充分借鑑了歐共體第12條指令第2條第2款的.規定,“各成員國在進行其國內有關的其他法人為公司之唯一一人者。”

從立法目的來講,這主要是為了給交易相對人以提醒,使與之交易的第三人能夠非常清楚地知道該公司為何種一人公司,從而由當事人判斷是否與之進行交易,考慮其信用與風險,這樣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對於法人所設立的一人公司則不適用本款規定,即一人法人可以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其所設立的一人公司還可以再設立新的一人公司。要求一人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主要是從財務上對一人公司加以控制,防止一人公司的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這點可以對一人公司達到一定有效監管的作用。同時我們可以看到新《公司法》確立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於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新《公司法》採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即由股東來證明其所設立的一人公司財產是獨立於其自己的個人財產的,如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是互相獨立的,則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此規定,公司的債權人只要提出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同的主張,則公司股東就要承擔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的責任。因為,相對於債權人來講,股東對於公司的有關資訊處於絕對的資訊優勢,債權人一般無從知道公司財產與其股東的財產是互相獨立的,因此說,由股東來承擔證明責任是適當的,另一方面來講,這也是給了股東一個機會,只要其能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是互相獨立的,則可免於承擔連帶責任,只以自己的投資額對其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1]

 

結論

我國新《公司法》的改革讓我們看到一人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進,但是一人公司資本制度的完善還有待於我國在經濟管理、信用評級、個人資產調查等各方面建立相關的配套制度來避免一人公司帶來的弊端,使其發揮其應有之用,揚長避短,真正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又一活躍的市場主體,我們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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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仁富.我國一人公司的立法現狀及其完善[J].安徽農業大學學報,2004,13(3):59-60.

[1]王超,劉振山.我國現行一人公司的註冊資本的思考[J].經濟法規,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