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轉讓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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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向第三人轉讓的實體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規定存在弊端,公司法應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出資轉讓作出一定的限制,或者原則上允許自由轉讓.但對因自由轉讓所形成的一人公司作出相應的補救措施;對外商投資企業將公司的虛股轉讓應在原則上予以准許,同時對因股權轉讓而使外責企業公司的'性質發生變化,應有明確的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方面,我國公司法應對公司股權轉讓的過戶登記是生效要件還是對抗要件作出明確規定。

淺論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轉讓制度之完善

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 出資轉讓 公司法


  在公司的各種型別中,有限責任公司產生的時間最晚,但卻是現今西方已開發國家最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從性質上看,有限責任公司介於股份有限公司與合夥企業之間,兼具資合性和人合性。它本質上是資合性公司,但它的建立又以股東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因而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這就使得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和股東的穩定對公司至關重要。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性質,各國公司法都對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轉讓作了較為特殊的規定。∞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