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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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內容摘要:作為金融組織創新的重要形式之一,金融控股公司已成為我國金融與非金融企業競相探索與實踐的重點。但實踐中,金融控股公司缺乏必要的法律規範,潛藏著極大的風險,給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帶來嚴峻挑戰,因而迫切需要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為其健康有序發展構建適宜的法律環境。
  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 法律支援 監管體制 立法完善
  
  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金融業在組織形式和業務運作方面發生了巨大變化,強調規模經濟、範圍經濟以及協同效應的大型金融組織——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FHC)成為金融業的熱點。處於金融全球化的時代,我國也不可避免地受到這一巨大變革的影響,金融控股公司也成為我國金融企業以及非金融企業競相進行創新探索和實踐領域。在目前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如何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實現集團化經營,更好的整合金融資源,應對入世後激烈的競爭,不僅是我國金融理論與實踐所亟待研究的一項重大的課題,也需要從法律角度探討這一組織形式所帶來的法律問題與應對之策,為其發展構建一個理想的法制空間。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發展與實踐
  
  “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是由1998年美國《金融服務業法》創設的,它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銀行業金融組織創新形式在立法上的最終體現。標誌著以美國為代表的世界金融業進入一個新的時期,金融分業經營制度趨於終結,以金融控股公司為主體的大型金融集團將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趨勢所在。
  隨著已開發國家金融制度創新步伐的加快,金融控股公司也在我國引起了廣泛的探索與爭論。經濟全球化程序的加快,入世以後金融領域的逐步開放,我國的金融競爭將變得日趨激烈,金融機構間的跨行業、跨國界收購、合併,以及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必將成為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儘管目前我國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法律也未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實際中已經形成了一些類似於集團混業經營、子公司分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同一個控制權下面所受監管的實體明顯在銀行、證券、保險之間從事兩種以上的業務。”根據巴塞爾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這一界定標準,我國事實上已經存在著眾多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踐者。具體而言,大致可分為三類:以中信、光大、平安為代表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控制模式;以山東電力集團、海爾集團等為代表的產業資本控股模式;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代表的銀行金融機構控制模式。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出現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此背景下,我國相關管理機構已逐步放開政策之門,嚴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因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而開始鬆動。如在尚無正式立法的情況下,針對實踐中不斷湧現出的具有金融控股公司雛形的組織所引發的監管問題,2003年中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舉行的“金融監管第一次聯席會議”通過的《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中對金融控股公司作出了規定。該備忘錄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地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內國際金融競爭的加劇,在我國當前法律明確規定了分業經營的模式,並且短期內改變立法成本太高的現實狀況下,金融控股公司為實現金融資源整合與優化配置提供了組織平臺。正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鬆所指出的,“金融混業在全世界範圍內已經成為大趨勢,對中國的金融機構來說,一方面要堅持分業經營的原則,一方面又必須應對跨國金融集團混業經營、全程式服務的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兩者兼顧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不錯的中間過渡平臺。”
  
  金融控股公司所引發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