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股份回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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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這四方面的情形,公司回購自身股份後,都不發生其自身長期持股成為自身股東的情況,因而不違反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分離的原則。相反是在堅持人格分離原則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的賦予公司經營靈活性,為股東創造更大的價值。

有關公司股份回購法律制度

公司股份回購的.程式為了保證公司股份回購規範有序進行,公司法對股份回購的程式都做了規定,具體來說:在第(一)項情形下,回購的程式依公司是否繫上市公司而有所區別。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經過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同意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公司可自行組織回購股份,並且所回購之股份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而對於上市公司而言,由於上市公司涉及到眾多社會公眾股東和債權人,為了防止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行為損害社會公眾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證監會專門釋出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的行為進行規範。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二)公司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行為;(三)回購股份後,上市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四)回購股份後,上市公司的股權分佈原則上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擬通過回購股份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取得證券交易所的批准;(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在具備這些條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向證監會申請進行股份回購。證監會對申請無異議的,公司才能組織實施股份回購,回購完成後,所回購的股份必須在十日內依法登出,並且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至此,整個回購工作完成。

在第(二)項情形下,由於涉及到公司的合併,因而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公司才得實施回購。回購之股份也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

在第(三)項的情形下,由於不涉及公司法規定的特殊情況,股東大會的決議則可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即可組織實施回購。但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回購股份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並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取。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在第(四)項情形下,由於公司的合併、分立決議已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因而回購異議股東股份之行為無須在經過股東大會決議,可依照公司法之規定直接實行,並且回購後之股份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

以上就是關於股份公司股份回購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直接關係到股東權與公司財產權的分離,進而影響到出資人人格與公司人格的分離,牽涉著公司法的制度基礎,對之進行總結整理是非常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