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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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1

廈門金達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經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廈門金達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董事、監事與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有效調動公司董事、監事與高階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廈門金達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本制度的董事、監事是指本制度執行期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全部在職成員。

(一) 在公司任職的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人員兼任的董事;

(二) 在公司任職的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人員兼任的監事(包括職工監事);

(三)獨立董事,指公司按照《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聘請的,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四) 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非獨立董事;

(五) 不在公司任職的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除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監事。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祕書、財務總監、 技術總監、 公司董事會聘任或確認的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 堅持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實際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體現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規模和業績的原則;

(四)薪酬與公司長遠發展和利益相結合;

(五)薪酬與市場價值規律相符;

(六)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董事薪酬管理

第五條 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審議董事的薪酬方案。 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配合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進行薪酬方案的具體實施。

獨立董事應對公司董事薪酬發表獨立意見。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在董事會授權下,負責制定、管理與考核公司董事 (除獨立董事) 薪酬制度;負責對公司董事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根據董事工作性質及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壓力等確定不同的薪酬標準。

(一) 在公司任職的董事。

以聘任合同的規定為基礎,在公司任職的董事同時兼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發放標準依照第四章“高階管理人員薪酬管理”規定的高階管理人員薪酬標準執行;在公司任職的董事不兼任高階管理人員的,根據其在公司擔任的具體職務,由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其進行考核後領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其另行發放董事津貼。

(二) 獨立董事

公司獨立董事年度津貼為 7.2 萬元人民幣(含稅)。 獨立董事參加規定的培訓、出席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差旅費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所需的合理費用,可在公司據實報銷。

(三)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

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年度津貼為 4 萬元人民幣(含稅)。

第八條 公司董事的薪酬均為稅前金額, 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從工資獎金中扣除下列事項,剩餘部分發放給個人。

公司代扣代繳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各類社會保險費用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款項等應有個人承擔的部分。

第九條 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因離任的,按其實際任期和實際績效計算薪酬並予以發放; 自願放棄享受或領取津貼的, 公司有權 自次月起停止向其發放相關津貼。

第十條 公司董事在任職期間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績效薪酬或津貼的發放:

(一) 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

(五)公司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薪酬將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進一步的發展需要。

公司董事的薪酬調整依據為:

(一)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市場薪酬報告或公開的薪酬資料,收集同行業的薪酬資料,並進行彙總分析,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二)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批並經董事會備案後,公司可以臨時的對專門事項設立專項獎勵或懲罰,作為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的薪酬補充。

第三章 監事薪酬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審議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配合進行薪酬方案的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 根據監事工作性質及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壓力等確定不同的薪酬標準。

(一)在公司任職的監事

在公司任職的監事根據其在公司擔任的具體職務,由公司管理層對其進行考核後領取薪酬,薪酬標準原則上不低於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標準。

(二)不在公司任職的監事

不在公司任職的監事年度津貼為 3 萬元人民幣(含稅)。

第十五條 公司監事的薪酬均為稅前金額,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從工資獎金中扣除下列事項,剩餘部分發放給個人。

公司代扣代繳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各類社會保險費用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款項等應有個人承擔的部分。

第十六條 監事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因離任的,按其實際任期和實際績效計算薪酬並予以發放。

第十七條 公司監事在任職期間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績效薪酬或津貼的發放:

(一) 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

(五)公司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薪酬將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進一步的發展需要。

公司監事的薪酬調整依據為:

(一)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市場薪酬報告或公開的薪酬資料,收集同行業的薪酬資料,並進行彙總分析,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二)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高階管理人員薪酬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高階管理人員 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組成。 基本薪酬 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確定,績效薪酬提交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進行稽核並提出意見,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一)基本薪酬:根據高管所任職位的價值、責任、能力、市場薪資行情等因素確定,為年度的基本報酬,按月發放;

(二)績效薪酬:根據公司年度目標績效獎金為基礎,與公司年度經營績效相掛鉤,年終根據當年考核結果統算兌付,按年發放。

第二十條 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均為稅前金額,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從工資獎金中扣除下列事項,剩餘部分發放給個人。

公司代扣代繳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各類社會保險費用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款項等應有個人承擔的部分。

第二十一條 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因離任的,按其實際任期和實際績效計算薪酬並予以發放。

第二十二條 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績效薪酬的發放:

(一) 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

(五)公司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嚴重社會不穩定問題,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資產重大損失的,視情節相應扣減責任人績效薪酬和獎勵薪酬。 第二十四條 薪酬核定過程中涉及的各項考核指標及各類重大事項情況,各單位應如實及時上報。對虛報、瞞報財務狀況及弄虛作假多提多領薪酬等違規行為的,予以雙倍處罰。違反公司制度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因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發生重大調整,企業資產重組或整體改制,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公司董事會視具體情況相應調整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薪酬管理相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責任人在任職期間出現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述情形的,應予以警告,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降職、免職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薪酬將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進一步的發展需要。

公司高階管理人員 的薪酬調整依據為:

(一)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市場薪酬報告或公開的薪酬資料,收集同行業的薪酬資料,並進行彙總分析,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二)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批並經董事會備案後,公司可以臨時的對專門事項設立專項獎勵或懲罰,作為對在公司高階管理人員 的薪酬補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修改時亦同 。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2

第一章 釋義

一、在本章程中“法規”指《公司法》;“印鑑”指公司的通常印鑑;“書記員”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書記員職務的人;如無相反旨意,書面材料應解釋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見的文字表現或複製形式材料;本章程所含的單詞和片語應按《法律解釋法》以及本章程對公司產生約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釋。

二、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發行公司股票,所發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會按公司通常決議所決定的有關紅利、投票資本利潤率、或其它事項的優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權利或限制,但不得影響已經授予任何現存股票股東的任何特權。

三、根據《公司法》,經一般決議通過,任何優先股均可發行為可贖股份,或按公司意願,發行成必須贖回的股份。

四、當股份資本分為不同種類的股票時,每種股票所附帶的權利(除非該種股票的發行條件另有規定),經該種發行股票75%的股民書面認可,或經該種股票股民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過決議專門許可,則可以變更。本章程有關股東大會的規定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可適用於此種股東特別大會,但會議法定人數至少必須為兩人,持有或代表該發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參加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均可要求進行投票。

五、股民所擁有的優先股的權利或其它權利,除非股票發行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均應視為可因設立或發行同等股票而作變更。

六、公司有權按《公司法》規定支付佣金,但應將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數額按《公司法》規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過有關股份發行價格的10%,或佣金數額不得超過等同於該發行價格10%的數額(依情況而定)。此種佣金可用現金支付,或用繳清股票或繳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現金部分用股票支付。在每次發行股票時,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經紀費。

七、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公司不承認任何人按信託持有任何股份,公司無義務或責任承認(即使出有有關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單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或與任何股票有關的任何其它權益,註冊股東享有的總體絕對權利除外。

八、根據《公司法》規定,凡註冊登記的股民均有權免費得到蓋有公司印記的股權證,就數人持一股或數股情況而言,公司無義務向所有聯合股東發放卡證,每股只需向其中一個股東發放一張卡證即可。

九、對所有已經催交的或在規定時間應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應交)的股份(未繳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優先留置權,對所有以個人名義登記的,目前應由他或用他的財產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繳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優先留置權;但董事會可隨時宣佈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規定約束。公司對股份享有的留置權,如果有,應當擴大適用到與股份有關的所有紅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但只有當與留置權有關的一筆款項到期應付後,或在將要求支付與留置權有關的應付部分款項的書面通知送交註冊股東,或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送交有權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進行出售。

十一、為執行此種銷售,董事會可授權某人將所售股份轉讓給買方。買方應登記作為所轉讓股份的股東,他無義務注意購買資金的使用,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也不得因銷售程式的不正規或無效而受影響。

十二、銷售所得應由公司接收,用於支付所屬留置部分現已到期應付的款項,如有剩餘,應當(扣除在出售前同樣屬於留置款項,但目前尚還未到期的款額)交付給在銷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會可隨時向股東催繳股款(不論是就票面價值或是溢價),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條款規定的期限,只要催繳的款額未超過股票票面價值的25%,或繳日期超過上次催繳所定支付日期一個月,所有股東必須(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說明繳款的時間或地點)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公司繳納所催繳的款額。董事會可以撤銷或延長繳款通知。

十四、催繳股款通知應被視為在董事會通過催繳通知決議時已經發出,且可規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聯合股東可共同或分別支付所催繳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規定之日沒有繳清所催繳的某筆股款,應交股款的人應繳納從規定繳款之日起到事實上繳清款項之時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過本金的8%,數目由董事會決定,但董事會也有權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種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發行條款規定在分配時或在某一規定日期應繳納的股款,不論是票面價值或溢價,根據本章程規定,均應視為是發有正式催繳通知,且應在股票發行條款規定的日期予以繳款,倘若不繳,應視正式催繳股款後款項到期支付,於是將執行本章程所有有關利息和各種費用的支付、沒收、或其它事項的有關規定。

十八、一旦股票發行,董事會便可按所催繳股款的數額和支付時間區分股東。

十九、只要認為恰當,董事會可接收股東自願提交繳納的未經催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繳納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該股票到期應付為止),年利率不得超過(公司股東大會另有決議除外)8%,具體可由董事會和股東在提前繳款時協商。

第二章 股份轉讓

二十、根據本章程規定,任何股東均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應經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會同意的其它形式的書面檔案進行。檔案可由轉讓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轉讓人對股份的持有權一直維持到轉讓登記註冊且受讓人的姓名被記入股東登記簿為止。

二十一、轉讓文書必須交公司登記處登記,同時繳納登記費,登記費不得超過1美元,董事會可隨時規定,轉讓時還得帶上有關的股權證和董事會隨時可能合理規定表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權的其它證據,根據這些證據,公司將按董事會根據本章程賦予的權力登記受讓人作為股東,並將轉讓檔案保留。

二十二、董事會可拒絕登記將股份、未完全繳清股款的股份轉讓給其不贊成的人,並可拒絕就公司具有留置權的股份轉讓進行登記。

二十三、董事會可隨時決定從某時起暫時中止一段時間登記轉讓,但每年中止轉讓的日期總和不得超過30天。

第三章 股份過戶

二十四、當一股東死亡,如果死亡股東是個聯合持股人,公司應承認其它聯合股東有權享有股份權益,如果死亡股東為單獨持股人,則其法定個人代表有權享有股份權益;但不得適用本章程之規定去免除一死亡聯合股東的與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關的財產的任何義務。

二十五、凡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取得股份所有權的人,一旦出示董事會隨時正當要求出示的證據,可按以下規定,或自己登記作為股東,或提名讓某人登記作為受讓人,但這兩種情況,董事會均有權按該股東死亡或破產前轉讓其股份時的情況一樣,拒絕或中止登記。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權的人要自己登記作為股東,他必須向公司送達親自簽署的書面通知,說明他的選擇。如果他選擇讓他人登記,他必須給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轉讓書以證明他的選擇。本章程上述所有有關轉讓權利和轉讓登記的限制、限定和規定均應適用於此種通知書或轉讓書,就原股東未死亡或未破產而由該股東自己簽署通知書或轉讓書一樣。

第四章 股份的沒收

二十七、如果股東在規定繳款的日期沒有交付催繳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後,董事會可在未繳清催繳股款期內的任何時間向股東送達通知,要求他繳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經產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應另定一個日期(從送達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後),規定應在該日或之前繳納股款,並規定如果在規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繳納,所催繳股款的股份應被沒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書上的規定,在此之後,在通知的股款未繳清之前,可隨時根據董事會所作出的有關決議沒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此種沒收應包括有關被沒收股的全部已經宣佈,但在沒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紅利。

三十、被沒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件和方式予以處置,如董事會認為恰當,可在出售或處置之前隨時取消沒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沒收的人將不再是被沒收股份的股東,但他仍然應負責支付至沒收之日應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關股份的所有款額(連同年利率為8%的就該筆未償付款額利息,從沒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會認為應當支付此種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關股份的此種款項,其責任應從繳清之時予以終止。

三十二、製作一份書面宣告,說明宣告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書記,並宣告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經在宣告書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沒收,該書面宣告將是證明所宣告事實屬實,任何人也不能對股份提出所有權要求的確鑿證據。

三十三、出售或處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購買人或接受處置股份的人簽發轉讓書,憑此他可登記作為股東,如果有購買資金,他無義務負責資金的使用,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沒收、出售、或處置股份的程式不當或不合法而受影響。

三十四、本章程有關沒收的規定應適用於任何按股票發行條件在規定時間應付而沒有支付的情況,不管款項是按股票票面價值或是按溢價計算,正如正式催繳股款並通知而應以支付一樣。股票與證券的轉換

三十五、公司可經股東大會普通決議通過,將繳足股本的股票轉變成證券以及將任何證券轉變成任何種類的繳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據轉變成證券前股票的轉讓規則以及方式,或按情況按近似規則或方式,證券持有人可將全部或部分證券予以轉讓;但董事會可隨時決定轉讓證券的最低數額,並限制或禁止把此數額分零轉讓,但最低數額不得超過轉換成證券的股票的面額。

三十七、證券持有人應按所持證券的數額,享有如同持有轉換證券的股票的股東享有的有關紅利分配、在公司會議上投票、以及就其它事項的權利和特權,但部分證券持有權不賦有此種特權或權益(除參與公司紅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參與公司解散時的資產分析外),因為即使是部分股票持有權也不賦有此種特權或權益。

三十八、凡適用於繳足股本股票的公司規則也應適用於證券,規則中的“股票”和“股東”兩詞應包括“證券”和“證券持有人”。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企業知名度,拓寬產品銷路,維護企業信譽及銷售合同的嚴肅性,保證顧客、供方能夠順利地進行經濟活動,根據《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了:

一、市場資訊反饋、管理。

二、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管理。

三、銷售人員法人委託書的管理。

四、銷售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五、對外銷售產品價格的管理。

六、合同評審。

七、銷售合同的簽定。

八、與顧客簽訂各種'返包'協議的管理。

九、內部合同、外部合同的適用範圍。

十、合同管理。

十一、合同履約的考核。

十二、合同糾紛的解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場總部、銷售部、事業部、分公司、中心、本公司與顧客簽訂的供貨合同,適用於事業部、分公司、公司之間簽訂的最終產品的內部合同。

第二章市場資訊反饋、管理

第四條市場資訊是本公司開發適應市場需求的新產品的依據,是市場開發工作的基礎,全公司員工都要做好市場資訊的收集、反饋工作。

第五條市場資訊的範圍:

一、顧客對本公司現有產品的需求資訊,各地區、各行業的工程建設動態。

二、顧客對本公司現有產品效能、功能改進的意見,對現有產品質量的意見。

三、和本公司生產同類產品的公司、產品價格,在各地的銷售策略和狀況。

四、通訊產品市場動向,顧客對新的通訊產品中、遠期需求。

第六條外出進行市場開發、銷售、售後服務、技術交流及參加各種與生產經營工作有關的各種會議(含展覽會)人員,都要注意收集市場資訊。回單位後要填寫'出差工作彙報單',經本部門領導稽核簽字後,交到市場總部。各單位應將有價值的市場資訊填寫'顧客資訊記錄表',交到市場總部。

第七條市場總部負責在本公司產品市場潛力較大的城市建立本公司駐當地辦事處,辦事處應定期向市場總部反饋市場資訊,緊急資訊隨時向市場總部反饋。

第八條市場總部設專人對收集到的市場資訊進行分類、整理,向各單位釋出,指導各單位市場開發工作,並將有關質量資訊彙總轉技術管理部。

第九條市場總部對反饋市場資訊質量高、數量多、反饋及時的單位、個人提出獎勵意見。

第三章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管理

第十條裝置選型入圍是銷售工作的關鍵環節。市場總部設專職人員(在有辦事處的地方由辦事處負責)對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

第十一條各產品承製單位對選型工作負有直接責任,應不斷擴大自己負責銷售地區裝置選型入圍的比例。

第十二條各單位在自己負責銷售地區內每年應取得各行業的使用者報告'或'顧客對公司裝置的評價','顧客試用裝置報告'或'顧客使用公司裝置的意見、建議'等,應不少於負責省份、行業的20%。

第十三條各事業部、分公司、公司應培養1~3名錶達能力強、對自己產品熟悉的兼職產品介紹人員,作為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工作技術支援人員,配合完成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入圍工作。

第四章銷售人員法人委託書的管理

第十四條為銷售人員、市場開發人員辦理法人委託書的工作由市場總部歸口管理。市場總部設專人對法人委託書造冊、登記、發放、更換、回收、銷燬工作。

第十五條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法人代表簽發的委託書,方有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銷售合同。

第十六條調離銷售崗位的經營人員,應及時交回法人委託書。

第十七條銷售人員應嚴格按照法人委託書限定的產品進行營銷工作,超出銷售產品範圍的要到市場總部辦理銷售委託書。

第五章銷售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十八條銷售合同專用章由本公司總裁辦統一設計,統一安排刻制。

市場總部設專人領出後登記發放,嚴禁各部門私刻銷售合同專用章。

第十九條根據需要由市場總部給各部門持有法人委託書的主要銷售人員、市場開發人員發放銷售合同專用章,並在市場總部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銷售人員、市場開發人員調離銷售崗位,應將銷售合同專用章交回市場總部登出,由市場總部重新分配登記,嚴禁私自轉讓。

第六章銷售產品對外報價管理

第二十一條銷售產品對外報價由市場總部歸口管理。各部門根據成本核算,將本部門對外銷售產品價格報市場總部,由市場總部根據市場價格和競爭策略協調後報出。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不得私自修改對外報價,需修改的應先報市場總部,由市場總部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全套產品對外報價表一般情況不對外提供,特殊情況需向顧客或代銷商提供全套報價表時,應經市場總部總經理批准。

第七章合同評審

第二十四條所有銷售合同都必須經過評審。

供方確認能夠滿足顧客各項要求:如供貨時間、技術指標、質量標準等內容。供方能夠接受顧客的付款方式,參加評審人員在評審記錄表相關欄內簽字。常規合同評審通過報本部門領導批准,方可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特殊合同評審通過後報市場總部總經理批准,方可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第二十五條常規合同由產品銷售單位進行評審。

常規合同應由各單位產品銷售人員或單位內指定人員作為評審招集人組織評審。參評人員應包括採購、生產、技術、質量等方面的人員參加。評審的時間應在合同簽定之前。評審的方式可採用會議、會籤等方式。視合同內容參加評審人員可適當增、減。必要時可邀請本公司相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六條特殊合同,由市場

總部組織與合同有關實體;技術部、經營財務部等相關部門進行評審。視合同內容參加評審人員可適當增、減。

特殊合同的評審應由合同簽定部門在填寫好《特殊合同評審記錄表》中相關內容後,連同需要評審的合同和與合同相關的資信材料交市場總部。評審結束後,市場總部應將評審結果及時通知合同簽定部門及相關單位。

第二十七條對代理銷售合同的評審,除上述合同評審要求的以外

銷售單位應提供有關購貨合同。尚無簽訂購貨合同的,應提供簽訂相應的購貨依據。

第二十八條銷售人員、市場開發人員在外地與顧客洽談業務,合同簽訂前在不能獨立對合同進行評審的情況下,可通過各種通訊手段與部門

領導及相關人員聯絡,進行評審。屬於特殊合同的應與相關公司領導聯絡,進行評審。通過後方可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回公司後按上述有關條款填寫合同評審記錄表。並由相關公司領導簽字後,交市場總部歸檔。

第二十九條由於某種原因合同需要變更,供方應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評審。

注:一、合同變更要有變更依據,如電報、傳真、會議紀要、顧客簽字的書面材料或電話記錄等。

二、合同變更如僅是供貨期後延時,用合同變更通知單作為評審記錄。

第三十條所有評審記錄表均為一式兩份。隨合同交市場總部一份,部門留一份。

第三十一條合同評審號標註在合同右上角合同編號上方。

第三十二條獨立法人單位,非貫標覆蓋單位與顧客簽定供貨合同應參照上述相關條款對合同進行評審。

第八章銷售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三條產品銷售應與顧客簽訂合同。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與顧客簽訂銷售合同時,必須以法人為物件,以其主管人員為代表進行簽訂。合同簽訂前,銷售人員要客觀、公正、準確、詳實對需方進行資信調查。對於還款時間超過半年以上的合同;需方單位為與我方初次合作的企業、公司;需方單位有過違約情況的及特殊合同,必須取得資信調查資料。資信調查結果應填寫《資信調查表》。其它合同也可參照執行。《資信調查表》報合同評審組和市場總部各一份。

第三十五條合同書字跡要清晰、語言要準確,按合同書內容逐項填寫。合同書出現塗改時,塗改人要在塗改處簽字或蓋章。

第三十六條合同中對裝置的質量要求、技術標準,要對應裝置型號標出企業標準號。

注:一、暫時無企業標準(非覆蓋產品),對需方的技術要求用文字表述清楚。

二、承擔全微波電路的裝置供應,要附傳輸路由圖,各站裝置配置等內容。

三、電源裝置要附各站交、直流輸出開關的數量、電流量、蓄電池 保險容量、裝置系統配置等。

四、監控系統要附監控工程系統方案圖,通訊方式、監控種類、專案數量及介面引數等要求。

以上內容可以作為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本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條需方對本公司裝置的驗收方法按下面兩種情況之一寫入合同。

一、需方不來本公司驗收產品:應寫明需方認可供方的測試記錄。

二、需方來本公司驗收產品:應寫明按相關企業行業標準或合同中規定的技術要求驗收。

第三十八條合同中的結算方式:

一、分盤類產品:原則上不低於貨到後一個月內付清全款;

二、整機類產品:原則上不低於'3—6—1'的基本要求,即合同生效後至發貨前需方應支付合同總額30%的預付款;裝置到達現場後15日內付60%;10%餘款在貨到後半年內付清。如合同無預付款,應在裝置到達現場後三個月內付清全部款項。

三、如我方負責裝置開通、使用者要求開通驗收合格後付第二筆貨款,則應:在合同書上註明開通驗收標準;在合同書上註明裝置到達現場後30日內開通並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15日內支付貨款。

第三十九條銷售人員對所簽訂合同的貨款回收負責。其個人收入(包括工資、提成等)應與貨款回收率掛勾。各部門對銷售人員的貨款回收工作制定出考核辦法;市場總部對各部門貨款回收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十條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應原則為:一年保修,終身維護。

第四十一條如顧客為增值稅納稅人,要寫明納稅人登記號。

第四十二條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供方、需方各持兩份。

第四十三條各部門簽訂的合同要統一編號,規定如下:

合同編號由八位組成,aa##bbcc,其中:

aa代表年份,如99、00

##代表簽訂合同單位漢語拼音縮寫

bb代表簽訂人編號(各單位自定)

cc代表順序號01~99

注:各部門漢語拼音縮寫規定如下:

行動電話客戶服務中心縮寫為:yt

行動通訊終端研究所縮寫為:zd

移動通訊系統研究所縮寫為:xt

ip技術研究所縮寫為:ip

資料網路事業部縮寫為:sj

寬頻接入網事業部 &n

bsp;縮寫為:kd

市場總部縮寫為:qf

第九章對本公司代理銷售的產品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公司代理銷售的產品(非本公司生產的產品):銷售合同(買出)中的結算方式、質量標準、質量負責等要求應等同或低於此產品的採購合同(買入)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章與顧客簽訂各種'返包'協議、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為了促進銷售合同簽訂,在顧客承擔工程部分工作量的情況下,可以與顧客單位或顧客下屬單位簽訂'技術諮詢協議'、'電路安裝協議'、'電路調測協議'、'裝置代維協議'、'聯合開發協議'等各種協議合同,與顧客單位共同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第四十六條與顧客簽訂各種'返包'協議前要填寫'返包協議、合同申請單'(見附件三),請示部門領導,經批准後方可與顧客簽訂。

第四十七條與顧客簽訂'返包'協議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供方將協議或合同和部門領導批准的返包協議、合同申請單'原件交幾經營財務部一份,影印件交市場總部一份。

第四十八條應返給顧客費用由經營財務部負責落實。

一、在顧客付清全部裝置款後給顧客返款。

二、按顧客向公司付裝置款比例給顧客返款。

三、經主管副總裁批准後先返給顧客款。

第四十九條經營財務部統計各單位銷售收入時,應扣除返給顧客金額。

第十一章外部合同和內部合同適用範圍

第五十條外部合同

一、各事業部、分公司、中心、公司與顧客簽訂的供貨合同、工程協議、電路整治/改造協議。

二、市場總部委託公司外公司、代銷商銷售本公司產品。

第五十一條內部合同

一、各事業部、分公司、中心、公司之間簽定的合同。

二、各事業部、分公司、中心、公司與顧客簽訂合同後,將自己不能承擔的最終產品,與相關單位簽訂的供貨合同。

第十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十二條各事業部、分公司、中心、公司應及時將簽訂的合同正本、合同影印件及合同評審記錄表交市場總部合同管理員,最終產品內部合同由供方交到市場總部。

第五十三條合同有變更,供方應及時將合同變更通知單、評審記錄表和合同變更依據交市場總部。

第五十四條市場總部根據收到的合同編制合同'登記表',每月27日前將合同原件、合同登記表交經營財務部。

第五十五條經營財務部依據各單位的合同、貨款回收情況核算各部門銷售收入和利潤。

第五十六條經營財務部銷售管理人員可根據以下情況,給各單位開具發貨票。

一、根據合同,憑各單位開具的發貨通知單'、'產品出庫結算通知單'。

二、顧客交預付款,憑各單位開具的發貨通知單',註明需開發票金額,可開發貨票。合同執行完後,辦清各種手續。

三、小額交易顧客不願簽訂合同的及顧客自帶現金到本公司購買備件、分盤等,各單位經辦人自擬合同一份,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交市場總部歸檔。

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將本月已完成的合同按'合同執行情況月報表'逐項填寫清楚,每月25日前報市場總部。

第五十八條各部門按'綜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與顧客簽訂的銷售合同、工程協議、電路整治協議等整理歸檔。

第五十九條合同填寫不規範,市場總部根據情況每次扣其管理分0。1~0。3分;評審手續不齊全、不認真,每次扣0。4~0。6分;評審內容不實敷衍了事,並造成不良後果的,每次扣0。7~1。5分。記錄填寫不合格,每月不能按時交記錄的,每次扣0。1~0。3分。

第十三章合同履約考核

第六十條市場總部根據合同書中交貨期、本月應完成合同,依據'合同執行情況月報表'考核各部門合同履約率。

第六十一條考核方法

本月完成計劃內合同金額/本月應完成計劃內合同金額×100%,每降低1%扣0。5分,最多扣10分。

第六十二條最終產品內部合同考核方法同上。

第十四章合同糾紛解決

第六十三條 最終產品內部合同發生糾紛由市場總部協調解決。

第六十四條外部合同與顧客發生糾紛,先由市場總部協調解決,市場總部不能解決應提出解決意見,報請本公司領導解決。

第六十五條外部合同糾紛解決過程要有文字記載,並存入顧客檔案中。

第六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場總部負責解釋。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貨幣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公司資金的一體化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基本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及其各職能部門、分公司及其各職能部門和業務部門。

第四條各分公司可以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本分公司的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但不得與本制度相牴觸。

第五條公司辦理有關貨幣資金的排程、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現金管理

第六條公司辦理有關現金收支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務院釋出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與本制度的規定。

第七條財務部是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職能管理部門,公司的現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均由財務部統一辦理,除按本制度的規定保留和使用的備用金以外,禁止其它部門受理現金收支業務。

第八條會計、出納人員應嚴格職責分工,出納人員的資格由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審查認可,現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於出納人員負責辦理,除備用金以外,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九條現金收入要當天入帳,當天聯絡存入銀行,禁止坐支。郵寄、郵匯的收、付款應有專門登記簿登記,記錄匯款來源及匯款方向,經濟業務事項、金額、轉交和簽收的事項。

第十條現金收入須由會計人員開出收據或發票,及時編制收款憑證,出納清點現金後,在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章後方可入賬。

第十一條現金付款業務必須有原始憑證,有經辦人簽字和有關負責人稽核批准,並經會計複核、填制付款憑證後,出納才能付款並在付款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章後入賬。現金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是合法憑證,付款內容真實,數字準確,不得塗改。

第十二條現金的使用範圍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它專門工作的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發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它支付;

(五)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六)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向農民支付的各種補償費用;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條為了認真執行有關庫存現金限額的規定,並保證公司費用開支、公出借款和醫藥費報銷等業務使用現金。凡一次借款或報銷在20xx元以上的,應提前一天告知財務部出納人員,以便出納籌款備付。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現金,借款人應先填寫'借款單',經其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其用途等嚴格審批後,交財務經理簽字,出納憑以上簽字辦理付款手續。

(一)部門負責人是指各部門的處長、副處長(或經理、副經理)。如負責人外出不在公司駐地時,可由主要負責人指定臨時負責人審批,在外出前,應將指定的臨時負責人通報財務部。

(二)財務部門對原借款未結清又重新借款的,有權拒絕辦理付款手續。

第十五條公司應該按不同的幣種,設現金日記賬,出納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保證賬款相符,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報財務部負責人處理。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應按照開戶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提取和保留現金,庫存現金限額需要變動時,必須報經開戶銀行批准,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

第十七條在節假日、公休日期間,嚴禁存放大量現金,出納人員應作好保險櫃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提取一萬元以上的現金時,財務部門應有兩人以上同往,應使用本單位車輛。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保證財務部門提取現金使用車輛,提取現金在五萬元以上時,應有保衛部門派員同往。

第十九條本制度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

(三)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四)編造用途套取現金;

(五)與其它單位間相互借用貨幣資金;

(六)利用帳戶替其它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七)將公司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八)設立'小金庫'或保留帳外公款;

(九)分公司超過公司總部規定的貨幣資金限額保留貨幣資金。

第三章備用金管理

第二十條為了適當簡化工程報帳手續,保證工程建設用資金,不在分公司所在地施工的工程專案,經工程處申請,報經財務經理批准,可以使用定額備用金。

第二十一條備用金的金額由分公司財務部根據工程定額成本核定,原則上不得超過工程定額成本的10%。在專案開工之前,專案經理提出申請,報經工程處處長核准後,由財務經理根據專案大小、工地遠近等實際情況批准,在中途交回報銷憑證時,財務部予以報銷並補足備用金。

第二十二條備用金只允許用於工程輔助材料購置、小額賠償、工程招待等支出,具體用途由各分公司財務部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並報公司總部財務部批准後實施,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條由工程處處長在工程專案小組內指定專案內勤會計,經財務處同意後,負責備用金的保管,專案內勤會計不得由專案經理兼任,財務部對專案內勤會計的工作應該進行必要的指導。

第二十四條備用金的開支,必須經專案經理簽字同意,專案經理對備用金開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負責,會計處在報帳時對其合法性進行稽核。

第二十五條專案內勤會計必須妥善保管支付備用金的有關報銷憑證,並設定備用金登記簿,記錄備用金的領用、中途報銷和開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專案內勤會計必須在工程專案現場工作結束五個工作日內,交回備用金開支憑證及剩餘資金,財務處

據之登出備用金。

第二十七條原則上,工程款不得直接從甲方匯至工程現場。特殊情況下,公司總部承攬的工程,經過公司和分公司財務經理同意,分公司承攬的工程,經過分公司財務經理同意,可以直接匯至工程現場,視同備用金管理。

第四章銀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規定的範圍內直接使用現金結算外,其它收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第二十九條各分公司必須加強銀行帳戶的管理。

(一)銀行帳戶必須按國家規定開設和使用,只供公司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  (二)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洩。公司總部應當定期檢查、清理分公司的銀行賬戶開設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財務印鑑的使用實行3章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會計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準1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鑑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託他人代管。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三十條對外支付的大額款項,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付款程式,經各級負責人逐級稽核同意後,方可辦理。

第三十一條出納人員應該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日終了結出餘額。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並報財務部經理處理。

第三十二條銀行存款發生收支業務時,對各項原始憑證,如發票、合同、協議和其他結算憑證等,必須由經辦人簽字和有關負責人稽核批准,財會人員複核填制收付款憑證,財務部經理稽核同意後,方可進行收付結算。

第三十三條建立健全支票領用登記制度。財務部必須設定支票領用登記簿,登記支票領用的日期、領用人、用途、金額、限額、批准人、簽發人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對於確實無法填寫支票金額的,在簽發支票時,除加蓋銀行預留印鑑外,必須註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寫金額書寫的限額,以防止超限額使用或銀行賬戶出現透支。同時還必須在簽發支票時填寫收款單位,個別確實無法填寫收款單位的小額支票除外。

第三十五條支票領用後,應在5天之內報銷,以便財務人員及時核對銀行存款。支票如在5天之內沒有使用,應及時將未使用支票交回財務部。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

第五章資金排程

第三十七條為了在各分公司之間實現資金的一體化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公司總部對分公司資金堅持'定額使用、有償調劑'的管理原則。

第三十八條各分公司對目前的銀行帳戶進行清理,清理以後,只允許在兩家銀行各開設一個帳戶,並將帳戶有關資料報公司總部備案。公司總部開設一個資金歸集戶,用於歸集分公司上劃的資金和向分公司下劃貸款。

第三十九條工程現場所開臨時銀行帳戶,作為備用金帳戶管理,在工程現場工作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必須登出,禁止各分公司將資金超限額、超期限留存於臨時帳戶。

第四十條分公司的資金收入存入分公司銀行帳戶,分公司的資金支出從分公司的銀行帳戶中列支。

第四十一條分公司的資金餘額標準原則上等於分公司年初資產×6% + 年度預算收入×7%,上下浮動10%作為控制區間,具體標準及上下區間在年初由公司總部財務部核定,報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當分公司的貨幣資金(包括已下撥到工程現場的資金和備用金,下同)餘額超過控制上限時,由分公司將超過資金餘額標準的部分上劃到公司總部,利率略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具體數值由公司總部財務部在年初確定,報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三條當分公司的貨幣資金餘額不足控制下限時,分公司可以要求公司總部回撥分公司已經上劃到公司總部的資金,不再計息。回撥後仍然不能達到資金餘額標準的,分公司可以向公司總部申請內部貸款,直至達到資金餘額標準,利率等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第四十四條分公司目前的銀行貸款,通過內部往來全部上劃到公司總部,作為分公司在公司總部的內部貸款,分公司不得再籌集新的銀行貸款。

第四十五條分公司大的工程專案隨時上報公司總部,小的工程專案按月彙總上報公司總部,禁止分公司私攬工程、收入轉存、私設小金庫、超額下撥備用金等,公司總部審計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檢查。發現問題上報公司總部總經理辦公會,追究分公司經理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總部簽約的專案,其款項的回收由公司總部市場部負責,授權分公司簽約的專案,其款項的回收由分公司市場部和工程處負責。

第四十七條公司總部財務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樹立為分公司服務的思想,滿足分公司的業務資金需求。

第六章資金報告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分公司財務部每天向分公司經理上報資金流量簡報,每週向公司總部財務部上報資金流量簡報,每月向公司總部財務部上報本月資金流量及下月資金需求狀況。

第四十九條公司總部財務部每週將分公司的資金流量簡報彙總上報公司總部總經理辦公會,每月編制資金平?排程計劃。

第五十條公司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由公司總部審計部對各分公司遵守與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薄弱環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方案,並上報公司總部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執行,解釋、修改權歸總經理辦公會。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5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突然發生,嚴重影響或可能導致或轉化為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穩定的公司緊急事件的處置。公司的突發事件是指公司的正常經營受到影響甚至無法繼續經營,公司財產、人員以及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失,造成區域性甚至全國性影響,有可能導致或轉化為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穩定的公司風險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一)治理類

1、公司主要股東單位出現重大風險,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

2、公司的股東之間出現明顯分歧;

3、大股東的股東存在紛爭訴訟;

4、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涉及重大違規甚至違法行為;

5、管理層對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資產被主要股東或有關人員轉移、藏匿到海外或異地無法調回;

(二)經營類

1、公司董事會可能出現較大的決策失誤;

2、公司的經營班子可能出現較大的經營失誤;

3、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惡化;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面臨退市風險;

5、公司主營業務不清晰,或無持續性經營能力;

6、公司信託產品出現兌付風險;

7、公司經營活動中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其他風險;

8、其他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情況;

(三)環境類

1、國際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2、國內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變化波及上市公司;

3、自然災害造成公司經營業務受到影響;

4、事故災難,指企業內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設施和裝置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經營受到影響;

5、公共衛生事件及社會安全事件等;

(四)資訊類

1、公司的股價異常波動;

2、報刊、媒體對公司問題集中或不實報導;

3、社會上存在不實的傳言或資訊,給公司造成了影響;

4、公司釋出的資訊出現重大的遺漏或錯誤,對市場造成了影響;

5、可能或已經造成社會不穩定,引發投資者群體*或投訴事件等;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公司的應急預案以切實可行、積極應對為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公司將成立突發風險事件領導工作小組,負責公司突發事件的管理以及處置

工作,其中公司董事長任組長,總裁任副組長,組員由公司副總裁及董事會祕書擔任。

其中:

(一)組長職責:

1、負責公司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2、批准和終止本預案;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組織指揮突發風險處置工作;

4、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一些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5、協調和組織突發風險事件處置過程中對外宣傳報道工作,擬定統一的對

外宣傳解釋口徑。

6、負責保持與各相關部門或政府的有效聯絡與關係;

(二)副組長職責:

1、協助組長進行有關突發風險的處置工作;

2、指導下屬公司及分支機構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

3、綜合協調資訊收集、情況彙總分析等工作,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三)組員職責:

1、各相關組員按照其分管的工作歸口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

工作;

2、督促、落實領導的批示、指示及有關決定;

3、收集、反饋突發風險事件處置的相關資訊;

4、指導和協調下屬各部門或各下屬單位及分支機構做好相關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5、負責組織突發風險事件處置工作的善後和總結工作;

6、負責有關突發事件的資訊披露工作;

7、履行突發事件的值守等職責。

各組員實行24小時值班,手機必須隨時保持暢通狀態,發現問題及時向副組長報告,並按照指示進行處理。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預警和預防制度

公司各部門、各下屬公司及分支機構責任人作為突發事件的預警、預防工作第一負責人,定期檢查及彙報部門或公司有關情況,做到及時提示、提前控制,將事態控制在萌芽狀態中。

(二)預警資訊的傳遞及處置

預警資訊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事項、應採取的措施等。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預警資訊傳遞的渠道主要有兩種,正常情況下由公司各部門、各下屬公司及分支機構的責任人負責向分管領導進行彙報,然後由分管領導協同有關人員對資訊進行分析及調查,確定為有可能導致或轉化為突發事件的各類資訊予以高度重視,立即向公司總裁報告,必要時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另公司總部設定了24小時值班電話,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為資訊的報告人,值班人接到電話後立即向公司行政部負責人報告,行政部負責人接到資訊後向分管領導進行彙報,由分管領導按上述工作程式進行處理。當預警資訊被董事會祕書確定為需披露的資訊後,則按照有關《資訊事務披露管理制度》規定進行披露。

四、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發生本預案選用範圍的突發事件後,啟動公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司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分別制定了不同的應急處置措施。

(一)資訊報送

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穩定的突發事件後,領導工作小組應在1個小時內將事件情況、已採取的措施、聯絡人及聯絡方式等通過電話報銀監會、證監會有關部門,同時應在2個小時內將事件的詳細情況書面報銀監會、證監會有關部門。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涉外突發事件以及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的突發事件資訊的報送,可隨時上報。

(二)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事件後,事發單位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本單位制訂的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

(三)應急處置

領導工作小組確定突發風險事件後,應根據突發風險事件性質及事態嚴重程度,及時組織召開會議,決定啟動本預案。同時針對不同突發風險事件,成立相關的處置工作小組。處置工作小組在領導工作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制定突發風險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事件處置方案,擬定統一的對外宣傳解釋口徑,及時開展處置工作。

1、治理類突發風險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約見股東單位的負責人員,請其予以配合,並詳細瞭解事情的發展情況;

(2)對公司有關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進行談話,瞭解目前公司三會的執行情況;

(3)深入瞭解公司的資產狀況,對轉移資產的詳細情況報告有關部門,必要時報警處理;

(4)協助公安部門對部分涉案人員進行控制;

(5)加強與投資者關係的管理,積極應對投資者的諮詢、來訪及調查;

(6)按照規定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2、經營類突發風險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徹底瞭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必要時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2)查清公司經營班子及董事會的日常經營管理及決策是否違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若存在此情形,則及時調整或更換公司的經營班子及董事會成員,情形嚴重者訴之法律處理;

(3)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談話及控制;

(4)暫時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資等經營活動;

(5)對於公司經營虧損或面臨退市,積極與各方相關部門或機構進行溝通,尋找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如定向增發、重組。

(6)按照規定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3、環境類突發風險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深入調查、瞭解目前環境,包括國際、國內重大事件、政策變化、自然環境詳細情況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程度;

(2)公司召開經營班子會議,討論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對公司造成的影響;

(3)公司經營班子及時提交有關處理意見,並上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予以調整經營策略及投資方向。

(4)對於自然災害或社會公共事件對經營專案已經造成嚴重影響,則公司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按照規定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4、資訊類突發風險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聯絡有關媒體報導負責人,將真實情況告知,並商議處理方案;

(2)立即對不實資訊作出澄清或更正,儘量減少不良資訊的影響;

(3)追查相關責任人,並要求其改正,情形嚴重者訴之法律處理;

(4)安撫投資者,做好投資者的諮詢、來訪及調查工作;

(5)按照規定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四)後期處置

突發事件結束後,應儘快消除突發風險事件的影響,並及時解除應急狀態,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同時總結經驗,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評估應急預案的實施效果,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五)善後事宜

由公司經營班子擬定關於善後事項的處理意見,包括遭受損失情況以及恢復經營的建議和意見,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後執行。

五、應急保障

公司下屬各部門及各下屬公司及分支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工作需要和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的順利實施。

(一)通訊保障

公司的值班電話及領導工作小組成員的值班手機必須保證24小時暢通,確保與各部門的聯絡。

(二)應急隊伍保障

領導工作小組有權利根據突發風險處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參與處置人員,被召集人必須服從安排。

(三)物資保障

公司的經營班子應做好突發風險事件處置工作的物資保障,準備好相關的設施、裝置及資金、交通工具等等。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對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四)培訓

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要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等常識,增強應急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對負有應急管理職責的人員,要有計劃地進行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的專業培訓工作。

六、附則

(一)負責機制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表彰獎勵

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責任追究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預案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五)本預案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6

一、會議的召集: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召集;總裁辦公會由董事長辦公室負責召集;常務執行總裁主持召開的各種例會由總裁辦負責召集;其它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執行祕書召集;部門會議由各部門根據情況自行負責召集;總公司全年經濟工作會議由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召集。

二、總公司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分為:

1、研究性會議。就總公司運營中具體問題進行研究的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做出多個可供選擇的方案和對策。

2、決策性會議。對重大問題做出決定的會議。在充分明確決策內容和目的的前提下本著科學、求實與創新的原則,對重大問題做出切合實際的決策。

3、貫徹性會議。就已經決定的事項進行貫徹的會議。會議佈置的任務要明確。措施要實際,要求要具體,同時明確權責。

4、業務性會議。非以上三類會議。召集者要精心組織,認真準備,以求達到會議的目的。

三、總公司會議按照召集的物件分為:

1、股東大會。是總公司的最高決策會議。每次召開會議前二十天由董事會辦公室發出通知並做好會議的一切準備工作。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記錄,並做出會議紀要。對會議紀要的事項負有督辦的責任。

2、董事會會議。是股東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會議。每年召開若干次,每次會議召開前五天由董事會辦公室發出會議通知並做好會議的準備工作。

3、董事會特別會議。是董事研究突發性事件的重大決策會議。召集者必須在會前二十四小時發出會議通知,告知董事要研究的問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記錄,並做出會議紀要。對會議紀要的事項負有督辦的責任。

4、總裁常務會議。是在董事會決定、決議框架下就某類具體事項做出決策的最高階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總裁主持,參加人為總裁、常務執行總裁、執行總裁等人。由董事長辦公室在會前的兩日內發出通知。

5、總裁辦公會議。貫徹落實總裁常務會議做出的決議、決定的會議,由總裁或常務執行總裁召集並主持。參加人為總裁、常務執行總裁、執行總裁、各部門負責人、總公司所屬企業負責人。每月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辦公室在會前的兩日內發出會議通知。

總裁常務會議、總裁辦公會議由董事長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並做出會議紀要。對會議紀要負有督辦責任。

6、常務執行總裁辦公會議。貫徹落實總裁辦公會會議做出的決議、決定的會議,由常務執行總裁召集並主持。參加人為常務執行總裁、執行總裁、各部門負責人、總公司所屬企業負責人。每月召開一次。由總裁辦在會前的一日內發出會議通知。

常務執行總裁辦公會議由總辦負責會議記錄,並做出會議紀要。對會議紀要負有督辦責任。

7、需其他部門參加的部門會議由會議召集者提出申請,經常務執行總裁(重大會議須經總裁)批准方可召開。會議通知由會議召集者發出。

四、會議注意事項:

1、召開各種會議,要講究會議成本,注意會議效果。可開可不開的會議不開,可在小範圍內開的不在大範圍內召開。杜絕“會海”。

2、任何會議的召開,必須做好會議準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會人員、會議議題、會議檔案以及會議程式的編制等。

3、任何會議的召開都要圍繞會議主題來展開。研究性的會議每人都要發言,提出建設性的意見,會議結果要提出問題的解決辦法,結果屬於所有參會者。會議要按時召開和結束,參加者必須準時到會,不能參加或準時到會時,須向會議主持者請假,否則每次罰款100-500元。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7

證券程式碼:831829證券簡稱:同方軟銀主辦券商:中投證券

大連同方軟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訊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大連同方軟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資訊披露工作,加強資訊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資訊披露”是將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資訊,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媒介上、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佈,並送達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條 公司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資訊(以下簡稱“重大資訊”),並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章 資訊披露的內容、範圍及要求

第四條 公司披露的資訊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

第五條 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最近兩年主要財務資料和指標;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變動情況及報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記股份數量;

(四)股東人數,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數量、報告期內持股變動情況、報告期末持有的可轉讓股份數量和相互間的關聯關係;

(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持股情況;

(六)董事會關於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潤分配預案和重大事項介紹;

(七)審計意見和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主要專案的附註。

第六條 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報告期內主要財務資料和指標;

(三)股本變動情況及報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記股份數量;

(四)股東人數,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數量、報告期內持股變動情況、報告期末持有的可轉讓股份數量和相互間的關聯關係;

(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持股情況;

(六)董事會關於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潤分配預案和重大事項介紹;

(七)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主要專案的附註。

第七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定期報告按時披露。董事會因故無法對定期報告形成決議的,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方式披露,說明具體原因和存在的風險。公司不得以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

第九條 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及時向主辦券商送達下列檔案:

(一)半年度報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審計報告(如有);

(三)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書面確認意見及監事會的書面稽核意見;

(五)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製作的定期報告和財務資料的電子檔案;

(六)主辦券商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條 公司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在向主辦券商送達定期報告的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董事會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做的專項說明,審議此專項說明的董事會決議以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

(二)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決議;

(三)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

(四)主辦券商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一條 臨時報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關規定釋出的除定期報告以外的公告。臨時報告應當加蓋董事會公章並由公司董事會發布。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後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

(二)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時;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第十三條 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正處於籌劃階段,雖然尚未觸及本制度第十二條規定的時點,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應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一)該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事件已經洩漏或者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第十四條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義務時,應當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規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制定的臨時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編制公告時若相關事實尚未發生的,公司應當客觀公告既有事實,待相關事實發生後,應當按照相關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項進展或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的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資訊,視同公司的重大資訊,公司應當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將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決議(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決的董事會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董事會決議涉及本制度規定的應當披露的重大資訊,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及時披露;決議涉及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提交經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的,公司應當在決議後及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將經與會監事簽字的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涉及本制度規定的應當披露的重大資訊,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及時披露。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得披露、洩漏未公開重大資訊。

第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兩個轉讓日內將相關決議公告披露。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

第二十條 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範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條 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四)公司與其合併報表範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對涉案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未達到前款標準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或者主辦券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後,及時披露方案具體內容,並於實施方案的股權登記日前披露方案實施公告。

第二十四條 股票轉讓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為異常波動的,公司應當於次一股份轉讓日披露異常波動公告。如果次一轉讓日無法披露,公司應當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直至披露後恢復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共媒體傳播的訊息(以下簡稱“傳聞”)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及時向主辦券商提供有助於甄別傳聞的相關資料,並決定是否釋出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條 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相關規定,並履行披露義務。

第二十七條 限售股份在解除轉讓限制前,公司應當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關規定披露相關公告或履行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在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總股本5%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標準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通知公司並披露權益變動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承諾事項的,應當嚴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諾事項。公司未履行承諾的,應當及時披露原因及相關當事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公司應當主動詢問,並及時披露原因,以及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第三十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公司實行風險警示或做出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第三十一條 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

(一)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方佔用資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六)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式、被責令關閉;

(七)董事會就併購重組、股利分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八)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九)對外提供擔保(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記憶體在受有權機關調查、司法紀檢部門採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稽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收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二)主辦券商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發生違規對外擔保、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方佔用資金的公司應當至少每月釋出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違規對外擔保或資金佔用的解決進展情況。

第三章 資訊披露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人員和機構:公司董事會祕書和資訊披露管理部門、公司董事和董事會、公司監事和監事會、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以及分公司的負責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負責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其他負有資訊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實施,董事會祕書負責具體協調和組織本公司的資訊披露事宜。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祕書的任職及職業經歷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並披露,發生變更時亦同。上述人員離職無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指定一名高階管理人員負責資訊披露事務並披露。

第三十四條 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有資訊披露配合義務,以確保公司定期報告以及臨時報告的及時、準確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門、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負責人是各部門、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資訊報告第一責任人,負責向資訊披露事務管理部門或董事會祕書報告資訊。

第三十五條 定期報告的編制組織與審議程式:

(一)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等高階管理人員負責定期報告的編制組織工作;

(二)董事會審議和批准定期報告;

(三)監事會應當對定期報告進行稽核,並以監事會決議的形式提出書面稽核意見;

(四)董事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五)董事會祕書負責將董事會批准的定期報告提交公司股票掛牌的證券交易所和相應的證券監管機構,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相關證券監管機構指定的網站或報刊上釋出。

第三十六條 臨時報告的編制與稽核程式:

(一)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以及分公司的負責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負責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他負有資訊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在知曉本制度所認定的重大資訊或其他應披露的資訊後,應當立即向董事會祕書通報資訊;

(二)董事會祕書在獲得報告或通報的資訊後,應立即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相關部門或資訊報告人有責任配合資訊披露工作,應當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書面與電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應詳實準確並能夠滿足資訊披露的要求;

(三)臨時報告涉及日常性事務、或所涉及事項已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董事會祕書負責簽發披露,其他臨時報告應立即呈報董事長和董事會,必要時可召集臨時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並授權予以披露,並由董事會祕書組織相關事項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資訊披露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祕書應嚴格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試行)》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推薦主辦券商的規定,安排公司的資訊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公司披露的資訊應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指定資訊披露平臺及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資訊披露平臺釋出,在其他媒體披露資訊的時間不得早於指定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三十九條 公司披露重大資訊之前,應當經主辦券商審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經主辦券商審查的重大資訊。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進行修改,並報公司股東大會審批,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大連同方軟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4月10日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識別、監控公司潛在風險及其發生概率,確定公司風險承受能力及限度,認定該等風險所可能帶來的損失,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風險是與公司投資發展戰略有關的各類風險,包括戰略環境風險、程式風險(業務運作風險、財務風險、授權風險、資訊與技術風險以及綜合風險)和戰略決策資訊風險。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以及公司下屬各業務單元、子公司,要求每一位員工均應該具有風險意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單位為發展戰略部。

第二章 風險評估管理組織體系結構

第四條公司發展戰略部設立風險評估及管理小組,為公司風險管理領導機構,負責評估公司各類風險,協助總裁決策,消除危機,轉嫁風險,以使公司獲取生存發展的機會。

第五條公司各職能部門與業務單元、下屬子公司應當在本辦法的框架下制訂各自的風險評估管理辦法,設立專人與發展戰略部風險評估及管理小組溝通訊息,彙報各自在運作過程中所出現的風險及其可能的解決方案。

第六條內部審計部門協助發展戰略部稽核公司風險,為風險審計監控部門,在其進行內審工作過程中所發現的各類風險應及時通報發展戰略部從戰略上研討、評估該等風險,發展戰略部與內部審計部密切合作,稽核、監控並管理風險。

第七條發展戰略部負責評估管理公司戰略環境風險、決策風險及各類業務單元的財務、運作風險,並對該等風險提出具體的管理方案。

第八條經營財務部負責評估公司金融財務風險及公司經營管理風險狀況,並向發展戰略部通報提交有關風險評估文件。

第九條各業務單元、下屬子公司及具體專案運作小組負責評估本單元(或專案)的財務風險、運作風險及其他綜合風險,向發展戰略部提交有關風險評估文件。

第十條技術管理部及**研究院就公司整體發展戰略的技術性風險、技術創新風險及技術管理中所存在的各類風險進行評估,提交相應文件至發展戰略部。

第十一條發展戰略部彙總各職能部門及業務單元、下屬子公司、具體專案小組的風險評估文件,展開相應的評估研究,向總裁及總裁辦公會提交戰略風險評估報告及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二章 風險評估文件

第十二條各單位擬提交的風險評估文件要求至少具備本章各條所規定的要素併力求詳盡充分。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就其所展開的業務、職能過程分階段實施風險評估,每一階段的各個關鍵點都應該有風險評估文件記載。

第十四條每一文件應包括風險評估所存在的假設、評估方法、資料來源及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風險評估文件要求但不限於:

1、正確完備地描述風險過程;

2、為風險識別及分析提供一個系統的方法依據;

第十六條風險評估文件管理要求但不限於:

1、提供公司風險紀錄並開發組織知識資料庫;

2、為風險管理提供可計量的機制與工具;

3、促進對風險的持續監控並審視相關結果;

4、提供風險審計軌跡;

5、共享並交流風險資訊;

第三章 風險評估工具方法、程式及指標體系的一般性選擇

第十七條風險評估的第一步要求是成立評估小組。

各業務單元及子公司的風險評估小組組長由負責各項業務的主管(或者該子公司領導)擔任,組成人員需要包括髮展戰略部風險評估小組成員、內部審計部及經營財務部也應當派人蔘加。

評估公司整體戰略風險的評估小組組長由總裁擔任,主管戰略與投資的副總裁及戰略規劃部總經理擔任副組長,小組成員應當包括內部審計人員及財務人員以及有關主管市場與技術的領導。

第十八條風險評估的第二步要求是識別風險及其來源與類別。對於識別的風險採取風險等級制度,詳細記載。

本辦法所指稱的風險類別及來源包括:

1、環境風險,指影響公司實現其目標進而對公司生存構成威脅的外部力量,包括來自於競爭對手、股東關係、自然災害、權力/政策、法律監管、行業、金融市場、資本的可獲得等方面的風險。

2、程式風險,指影響公司內部業務程式有效實施而導致的各種資產損耗、流失和破壞的內部力量。具體可以分為源於消費者、人力資源、產品開發、經營效率、生產能力、折舊/損耗、業務干擾、品牌侵害、現場質詢等導致的業務風險;源於領導者才能、權力/限制、外購、業績獎勵、意願轉變、傳輸系統等導致的授權風險;源於價格、流動性和信貸的金融財務風險;源於組織系統及其體系結構的資訊科技風險;源於管理者失誤、僱員失誤、非法行為、信譽等的綜合風險。

3、戰略決策資訊風險,指造成戰略決策、業務決策和財務決策資訊失真、過時或使用失當的外部力量。

第十九條風險評估第三步是確定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及標準。

風險評估指標體系要求能夠充分和全面地評估公司的已經發生的和潛在的風險。

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的設計要求以股東價值為導向,區分層次,逐層深入細緻地表述問題,揭示風險及其損失。

具體指標包括定性指標、定量指標和半定性指標三種類型。定性指標通常用於獲取風險等級的一般性指示資訊,使用文字格式或對該等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所導致的後果使用描述性標度。半定性指標通常是在定性指標的基礎上對各類風險標示出價值,這些價值的數字可以是一個範圍性的表示。定量指標用於對風險概率及其價值的準確的數字性表述。

第二十條風險評估的第四步是分析風險,並確認其所可能帶來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風險評估的第五步是根據識別的風險擬訂相應的解決方案。對付風險的辦法可以是轉移風險、規避風險、減小風險,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措施將風險創造為機會。

第二十二條最後,風險評估應當建立一個動態監控、稽核和防範機制,就有關事項形成風險評估文件,跟蹤控制,與各有關實體溝通共享風險資訊。

第四章 風險預警機制及監控體系

第二十三條風險預警考察指標主要包括風險發生的水平及概率,所產生的後果以及現有控制手段是否充分。

第二十四條風險監控的辦法可以是將有關風險根據損失大小設定優先順序,劃分類別,力求做到實時監控。

第二十五條發展戰略部就公司各層次的各類風險評估文件進行分析,提出各類風險的閥值。

第二十六條各層次風險管理單位建立相應的風險預警及監控體系,由發展戰略部統一管理,嚴密監控風險的發生,當風險值接近閥值時啟動預警機制。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發展戰略部解釋,經公司總裁工作會議通過後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五章附件:風險評估

管理部分文件標準樣式

附件1:風險登記文件

專案編號可能會發生什麼樣的風險如何發生如果發生揮產生什麼後果事件發生的概率如何現有控制手段的充分與否後果嚴重登記概率級別風險水平風險優先順序

職能/活動:

日期:彙編者及日期:

稽核人及日期

附件2:風險行動計劃文件

專案編號:

風險:

摘要:

(包括推薦的反應和後果影響)

行動計劃:

1.建議行動:

2.資源需求:

3.職責:

4.完成日期:

5.所需要的報告與監控

彙編者及日期:

稽核人及日期:

附件3:風險處理日程與計劃文件

在風險登記中的優先順序順序可能的處理方案優選選擇的方案處理後的風險級別拒絕/接受分析的成本/效益結果完成時間表這些風險和處理方案如何監控

職能/活動:

日期:彙編者及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9

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的主旨

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本規章規定本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有關合作事項。

第二條代理商的銷售區域

代理商銷售的區域,依《市場開發合作協議書》來決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區域進行銷售活動,應事前與本公司聯絡,取得其書面認可。

第三條經營產品

代理商所經營的**產品必須是協議中規定的本公司委託銷售、並附有'**'品牌的產品。

第四條銷售責任額

代理商的銷售額即為第三條規定商品的總額。銷售責任額由本公司根據市場情況進行制定,代理商執行。

代理商須於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報上月的銷售總結和下個月的銷售計劃。

本公司將根據代理商的銷售完成情況進行相應的獎罰。

第五條經銷處的設定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責任範圍下設定經銷及代辦處等。但設定之前須與本公司聯絡,取得其書面認可方能實施。

第六條銷售價格

貨物自本公司釋出給代理的商品價格與代理商賣給顧客的售價,必須依照另外規定的價格表或相應的價格政策來進行。

前項價格如發生變更,前者須及時書面通知後者、後者接到本公司的書面認可方得實施。

第七條相關資料的提出

代理商應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資料(如客戶名冊、銷售計劃和報告等)。

第八條本公司交貨方式與運費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為給代理商的交貨地點。但如代理商另有請求提出,可送貨至其指定地點。

關於前項,如另有請求則產品的裝箱費、運費、保險費由代理商負擔。

第九條退貨

當貨物與代理商訂購內容不符或不合格的製造責任明顯為本公司所有時,方能接受退貨條件。

第十條付款條件

產品付款方式為電匯或支票。在協議簽定的前三個月內,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額,按照合同約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條暫停出貨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義務、發生其他違約情況或出現不可抗力情況時,本公司將暫停給其發貨直到問題解決。

對代理商的支援政策

為促進代理商的銷售績效,本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相互關係制定以下獎勵支援政策。

第十二條培訓

本公司將不定期對代理商進行技術和銷售的培訓,並在受訓人員通過培訓考試後,頒發培訓證書。

受訓人員的培訓費用由代理商負擔,受訓人員住宿自理。

培訓的內容,形式,時間和地點由本公司確定後組織代理商參加。代理商可以對培訓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銷售獎勵

以下獎勵制度適用於代理商的銷售及付款事宜。

銷售額業績突出的獎勵

代理商在協議有效期內,超額完成年度最低銷售額,本公司對超額部分除支付規定的佣金外,另付獎金;和或,其他實物獎勵;和或,其他形式獎勵,由本公司另行決定。

第十四條代理商的優惠條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產品技術知識培訓及指導(培訓合格後頒發培訓證書)、配發宣傳用品、經營資料及其他種種優惠條件。

第十五條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頒發的銅牌和證書

代理商有權使用本公司頒發的授權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標誌物和證書,此牌匾和宣告代理內容的證書應並列相鄰放置於明顯的位置,並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關係時交回。

附則

第十六條同種產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產品或與其類似或相關的產品。

第十七條嚴守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