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治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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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治理問題
內容摘要:金融控股公司被認為是在現行體制下進行混業經營最好的模式,然而,它在公司治理方面卻比一般金融機構更特殊、更復雜。如何改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的問題已是迫在眉睫。本文從內部治理出發,分析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現狀、內部治理問題,結合內部治理、委託代理理論知識和國外的經驗提出了一些解決措施。
  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 內部治理 委託代理
  
  儘管我國立法目前尚未對金融控股公司以明確定位,但在我國確實也存在;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加入WTO之後的逐步開放,不斷完善,金融業全球混業經營趨勢的擴大等等,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組建了金融控股公司這一混業經營模式,但這些公司只是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組織結構的雛形,還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著很多問題,極易引發風險。公司治理問題就是其中之一,而改善公司治理狀況,提高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競爭實力恰恰又是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迎戰國外蜂擁而至的金融機構的有力武器,所以如何解決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問題,已是迫在眉睫。
  
  金融控股公司與公司治理
  
  根據全球多元化金融集團公司聯合論壇頒佈的《對金融控股集團監管原則》中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是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
  公司治理是一個多角度多層次的概念,是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的統一,而本文關注的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治理問題。在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擁有最終控制權,董事會擁有實際控制權,經理擁有經營權,監事會擁有監督權。這四種權利既相互制約,又共同構成公司內部治理權。這種治理權力來源於以公司出資者所有產權為基礎的委託代理關係,並且是《公司法》所確認的一種正式治理制度安排,它構成公司治理的基礎。
  
  中國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
  
  從內部治理來看,目前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治理還存在很多問題,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國有產權所有者缺位”,削弱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能,容易引起制度缺陷風險。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雖然存在著先自下而上、後自上而下的多層委託-代理關係,但卻因初始委託人(全民)行為能力很弱,以至於產生具有普遍性的“國有產權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在缺乏產權所有人積極進行監督與約束行為的條件下,要使各層次的代理人做到對國有金融資產真正負責是很困難的,使得許多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虛設。同時過於單一的投資主體使得目前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集中度過高、政企不分。
  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比一般公司複雜,複雜在不僅多了母公司對子公司及孫公司之間的治理,而且其行業是高風險的金融業,由於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結構、內部治理複雜,存在監管者、投資人、債權人與集團內部各成員之間的授權關係和管理責任的資訊不對稱問題,很容易導致集團的經營風險、集團利益衝突風險等。在金融控股公司體系中,控股公司的基本功能是通過對子公司的管理實現的,作為子公司的股東,母公司既要保證有效的產權約束,保障自身權益,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其自主性,而對於如何把握這個度的問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在這方面還有所欠缺。
  激勵制度不健全、不科學,很容易導致代理者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影響集團的整體利益。目前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普遍缺乏規範有效的激勵工具,對管理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不盡合理,表現為管理者和企業的效用函式不一致,薪酬制度不合理,顯性報酬過低,導致董事會、經理層工作中的短期行為,對公司的長期可持續發展關注也不夠。同時,這些代理者可能由於滿足自身的利益,而採取不利於集團的行為,如控股公司為追求高額利潤而把銀行資金用於證券交易,則違背了投資者的安全性和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