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如何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

才智咖 人氣:3.07W

引言:我們國家應該加強未成年人的法律建設,下面是淺析如何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歡迎大家參考!

論如何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被定義為國家以未成年犯罪為特定的調控物件,通過設定專門的法律條款和實務程式甄別未成年人犯罪,以便在各個刑事訴訟階段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護,其本質是一種對未成年人之犯罪行為進行法律評價的制度。[1]

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被公認為世界的第三大公害。未成年人代表著社會未來的發展,能夠代表著我們國家未來人才的發展狀況,同時,他們也擔負著振興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使命。但是,由於他們自身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存在的不完善,並且代表著社會上的一幫弱勢群體,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我們國家一直採取特殊的訴訟程式的對待方式,這不僅是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且也是相對於未成年自身發展的需要。所以說,在我國建立一套完整系統的刑事司法制度成為一項艱鉅而難以完成的任務。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目前我國已經在逐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例如,在2012年新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增添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一章,在對解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從程式上做了更加明確的制度,特別表現在制訂了完善的社會調查制度,如附條件不起訴,形式記錄儲存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統的制度。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講,針對如何預防、控制和治理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我們的立法和司法機關應該在具體的司法改革中,不斷的解決和完善我國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體系,才能達到減少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從而真正做到保護未成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我認為我們國家應該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該制度:

第一,我們國家應該加強未成年人的法律建設。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能夠獨立的解決未成年犯罪的獨立完善的刑事法律體系。在最初的階段,我們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往往依據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往往忽視對未成年犯自身在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問題及他們的犯罪特點,不能夠充分的保護未成年人。所以,為了更好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發生,我們應該從未成年人自身的犯罪特點和犯罪案件的特點,應制訂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實體法和特別程式法:①我們應該在現有的法律制度基礎上,把在司法實踐中優秀的,切合實際的制度方法引到法律中來;②完善未成年刑事司法機構,需要考慮在對羈押和服刑的未成年人,實施與成年人分開關押,這是考慮到未成年自身的特點,避免與成年人人互動感染;③完善判前預防和判後教育制度。

第二,加強未成年人司法機構建設。加強未成年司法機構建設是以建立獨立、專門化的司法組織機構和成立專業化的未成年人司法隊伍,提高辦案人員的專業化水平為目標。因此需要設立專門化審理未成年人的少年法院,處理與未成年人權益密切相關的犯罪案件,納入專門的少年法院來審理。通過完善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希望建立起對未成年人羈押、審查、起訴、審判一體的模式,更加便於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配合的工作體系,不僅使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在刑事訴訟制度方面徹底區分開來,而且有利於充分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維護社會穩定都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第三,完善社會調查制度。通過具體的司法實踐研究表明,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制度尚存在很大侷限性,需要制定完善的社會調查制度,建設完善的法律體系,減少對未成年犯的不利後果,以使其起到應有的良好功能。因此,我們的司法機關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完善:一是認清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對未成年犯在刑事審判中的影響。社會調查報告涉及未成年人自身的性格特點和犯罪行為的人身危害性,通過對其學校、老師、同學和社群鄰居對未成年犯的瞭解,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影響到案件審理的最終判決。二是要明確社會調查制度針對的主體及其所負的責任,通過對相關主題的調查瞭解,使控辯雙方、學校以及社會組織的任務由選擇性行為轉變為法律強制性要求,應當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重要證據向法庭提交,可以更好地使用量刑制度。三是做好社會調查的充分準備,提前整理好要調查的主要內容,提高調查的專業性和創新性。

第四,完善案件審理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的審理制度,有利於對未成年的保護。司法機關應該堅持做到:①在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以未成年人罪行輕重作為羈押的實體性條件;②充分聽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通過法定代理人到場制度約束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保證訴訟到案。而且,由聽取律師意見創造了必要條件。[2]③對於具備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經過綜合考量,要主動適用非羈押的強制措施,積極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排除因為無人過問就忽略未成年人權益的做法。④從體制上和操作層面上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制度。對於未成年人案件由專業人員負責辦理,同時引入心理輔導人員與未成年人進行溝通,向其解釋相關法律問題,幫助其還原事情的真相,完整、正確地進行自我表述,這既有利於瞭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勢,也有助於掌握未成年犯罪心理,以便對未成年人進行及時的心理疏導和挽救[3]。

第五,建立完善的社群矯正制度。建立完善社群矯正體系,能夠切實做到幫助社群服刑的未成年犯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能夠儘快迴歸正常的學習生活,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完:①應該制定獨立的專門的針對未成年人犯的社群矯正的法律體系,制定完善統一社群矯正法。②需要建立專門針對未成年犯社群矯正司法機構。建立完善的`社群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機制。建立一個社群型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援助組織。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沒有設立專業化的社群矯正組織機構,社群矯正在具體的實踐中遇到很大的障礙。例如,我國在社群基層形成的都是比較基礎的社會組織,這些組織的成員大多是以社群工作人員兼職或以志願者的形式參與進來的,他們沒有被賦予相應的權利,遇到問題時,就顯得束手無策。

未成年人是祖國未來經濟發展得帶頭者,承擔著振興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使命,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關乎我們國家未來的建設性人才的培養狀況。未成年人是社會中一群特殊的犯罪主體,他們的權利應該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特殊保護。對於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需要在對未成年人當前犯罪的現狀和特點充分了解的基礎之上,並且分析現存少年司法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因為,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創新,不僅是各個國家樹立人權保障的司法理念的具體要求,也是現代法治時代的要求。只有建設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保護模式,才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的犯罪,保護未成年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