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論我國智慧財產權信託法律制度的完善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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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現代經濟發展更多強調的是知識經濟的發展。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尤其在企業的資本經營中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甚至已成為了不少企業的主要資產。在2008年6月5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提出了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而目前我國仍存在著“智慧財產權轉化難”的問題。本文基於中美兩國之智慧財產權信託案例的分析及其啟示,對我國智慧財產權信託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於論我國智慧財產權信託法律制度的完善的論文

關鍵詞 智慧財產權 信託 信託機構

作者簡介:王君、龔,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11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45-02

2011年我國專利申請量又一次名列前茅,但令人擔心的是,在專利的轉化率上還不足5%,這意味著大部分的專利還在“沉睡”中,無法將智慧財產權這種資產轉化為預期的經濟利益,缺乏對智慧財產權的有效經營。那麼如何“喚醒”這些專利將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早在2000年,武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簡稱武漢國投)率先在國內推出了專利信託的業務,意圖將專利作為一種信託的財產,通過信託機制的運作和信託公司的有效管理使專利能夠實現其最大的`市場價值,同時讓更多的“沉睡”專利能通過這樣的一個市場交易平臺進行轉化和應用。當時武漢國投篩選了眾多的專利,首先對專利的特性進行了挖掘和評估,向社會公佈其第一個專利信託產品是“無逆變器不間斷電源”這個專利。隨後將這項專利預期可以取得的收益權分割成了若干個信託單位即風險受益權證,向風險投資人出售。最後由專利權人、信託公司和風險投資人按約定的比例對受託專利許可或者轉讓獲得的收益進行分成。然而,當時武漢國投對這項專利發行了面值6元的收益權證,僅募得資金13200元。兩年後,武漢國投致函武漢市智慧財產權局,表明武漢國投決定停止專利信託業務,這項信託產品的運作也以失敗告終。豍

信託制度最先起源於英國和美國,後來被日本和韓國等大陸法系的國家引進。信託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運用,不僅能為智慧財產權所有者提供專業的保障,使智慧財產權的許可和轉讓可以很快實現,而且還能為權利人繼續研發提供資金上的保障。此外,一旦智慧財產權信託成功,權利人便可從中取得一定的收益,由此看來,信託制度能夠有效地促進智慧財產權的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我國在1979年開始恢復信託業,但直到2001年4月《信託法》才開始頒佈。顯然,我國首例專利信託案發生在《信託法》頒佈之前,面臨著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其保駕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