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文化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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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智慧財產權 法律文化 專利法 法律制度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文化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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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知識經濟時代,作為知識經濟重要象徵的智慧財產權,對經濟發展尤其對國際技術貿易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作為法律文化的一個分支,智慧財產權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當今世界,強調創造力,強調科學技術。我國如果想要在國際竟技場上取得自己的優勢,必須加強自身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文化建設。通過對智慧財產權法律文化的瞭解,我們可以得知其內涵為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法規,其外延為法律意識。本文指出發展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文化,應該從完善法律制度,齊備執法隊伍以及提高群眾意識這三個方面入手。

    一、前言

    知識經濟時代,作為知識經濟重要象徵的智慧財產權,對經濟發展尤其國際技術貿易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據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90年代已超過1001)億美元。1995年資訊科技產品出口貿易額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額,30年間增加了190多倍。全世界可以進行交易的智慧財產權己超過10000億美元。智慧財產權己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及其企業之間最主要的一種竟爭手段。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在其2003年9月召開的計劃和預算委員會第七屆會議上正式通過《經修訂的2004 - 2005年計劃和預算草案》,提出了“建立一種明達的智慧財產權文化”的新思路智慧財產權文化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口號,儘管智慧財產權對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已不陌生,而智慧財產權文化對我國來說還是一個嶄新而陌生的話題,至於如何建立和發展適合我國需要的智慧財產權文化制度更是中國文化、經濟全球化發展道路上的一個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二、智慧財產權法律文化定義

    智慧財產權法隸屬於法律的範疇,則智慧財產權法律文化必然是法律文化的一個分支,要想弄清楚智慧財產權法律文化的定義,必須先搞清楚法律文化的定義。

    “法律文化”作為一個新的文化概念,大約是於20世紀60年代在世界範圍內出現的。在中國,法律文化被作為一個新的概念和問題研究,最早始於20世紀80年代。雖然學者們對法律文化的定義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他們基本認同以下兒點:(1)法律文化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2)法律文化包括意識層面的法律文化與制度層面的法律文化以及法律組織機構和法律設施;(3)法律文化是由法律規範、法律制度以及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態度、價值、信念、心理、感情、習慣及學說理論共同構成的複合有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