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戰略與智慧財產權法制的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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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財產權戰略與智慧財產權法制的互補關係

智慧財產權戰略與智慧財產權法制的互動關係

智慧財產權法制強調對智慧財產權的確權保護,而智慧財產權戰略強調對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全面發展;由確權保護到全面發展,彼此構成了平面與立體的互補關係。

1、智慧財產權法制強調智慧財產權的確權保護

智慧財產權法制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各類法律制度的總和。智慧財產權是民事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支配創造性智力成果、工商業標記以及其他具有商業價值的資訊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1]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對智慧財產權享有支配的權利,智慧財產權屬於一種對世權、支配權。我國法律對智慧財產權的劃界實際上就是對智慧財產權的確權,確定將哪些客體納入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體系之中。智慧財產權法制通過有效地調整因確認智慧財產權歸屬、智慧財產權內容公開、授予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獨佔、許可或轉讓等權利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實現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法通過確認智力成果權,明確了智力成果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從而激發智力勞動創造者的創造熱情,促進科技進步,使智慧財產權能夠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的發展。

2、智慧財產權戰略強調智慧財產權的全面發展

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指智慧財產權權利主體為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獲得增創競爭優勢並扼制競爭對手,掌控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綜合手段,謀求實現最佳社會經濟效益的具有深層次、全域性性、競爭性、對抗性的方略和舉措。智慧財產權戰略為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全面發展指明瞭方向,徹底改變了以往法制對智慧財產權單一保護的狀況;智慧財產權戰略以優化創新資源配置為核心,注重全面提升我國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的綜合能力;智慧財產權戰略針對所面臨的形勢及其競爭目標,引領創新主體以全面籌劃和掌控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綜合手段來參與競爭,從而贏得戰略發展的主動權。相對於智慧財產權法制而言,智慧財產權戰略實質上是對如何有效實施智慧財產權法制的總體謀劃,它突出了智慧財產權全面發展的戰略運籌。

3、法制與戰略構成了平面與立體的互補關係

從黨的十六大提出“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到黨的十七次人民代表大會明確要求“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我國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實現了從單純強調“保護”到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全面協調和科學發展的新跨越。智慧財產權法制側重於對實現智慧財產權確權的切實保護,而智慧財產權戰略側重於對實現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戰略目標的總體推進,為智慧財產權法制保護的有效實施指明瞭方向,彌補了智慧財產權法制在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再創造方面的不足。因此,智慧財產權法制確權保護是實施並實現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基礎和支撐,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智慧財產權法制的航標,發揮著引領智慧財產權法制不斷健全與完善的作用,兩者相輔相成、互為支撐、系統推進,拓展了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發展方向。智慧財產權戰略對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全方位的運籌,涵蓋了智慧財產權從創造到其運用價值實現的全過程,構成了智慧財產權立體式發展的體系,是對處於平面(基礎)層面的單一法制保護的有效拓展延伸。智慧財產權法制與戰略構成的平面與立體的互補關係,對提升智慧財產權價值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智慧財產權戰略與智慧財產權法制的互動關係

智慧財產權法制強調對智慧財產權的維權保護,而智慧財產權戰略強調對智慧財產權攻防競爭的戰略謀劃;維權保護是手段,攻防競爭是目標,彼此構成了保護與競爭的互動關係。

1、智慧財產權法制強調智慧財產權的維權保護

智慧財產權法制在強調對智慧財產權確權保護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對智慧財產權的維權保護。所謂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是指依照國家制定並頒佈實施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進行調整,是將法律與制度結合起來對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的一種手段。智慧財產權執法是對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的有效手段,而智慧財產權的執法許可權和執法手段需要智慧財產權法律賦予。法制對智慧財產權的維權保護是加速智慧財產權運用的基礎和支撐,如只有有效阻止和打擊商標侵權、專利侵權、著作權侵權和假冒偽劣智慧財產權產品的行為,才能規範市場秩序和鼓勵創新,才能更好地實現智慧財產權的社會經濟價值,才能更好地促進智慧財產權的再創造和可持續發展。智慧財產權法制強調的維權保護正是激勵智慧財產權由創造走向運用的保障,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使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地位得以鞏固、使智慧財產權的運用價值得以實現,從而激勵人們致力於創新、創造,支撐智慧財產權可持續發展,從而使智慧財產權能夠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的發展。

2、智慧財產權戰略強調智慧財產權的攻防競爭

智慧財產權攻防競爭是指權利主體以智慧財產權競爭為核心目標,進行全域性性競爭謀劃,以對抗競爭對手並贏得競爭優勢的一種策略。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的根本目的在於推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智慧財產權戰略是以智慧財產權防禦策略和進攻策略為核心切入點的智慧財產權維權,從而最大限度地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發揮智慧財產權財富資源的作用。如在國際經貿中通過主動運籌智慧財產權對技術的壟斷與反壟斷、智慧財產權對市場的控制與反控制、智慧財產權對貿易的限制與反限制等一系列策略和舉措,把智慧財產權特別是核心智慧財產權提升到引領和駕馭現代經濟發展的新高地,充分體現出智慧財產權的獨特優勢和市場價值,進而成為搶佔技術制高點和市場制高點的核心競爭力。為達到有效維護智慧財產權並贏得競爭優勢的目的,智慧財產權攻防競爭通常是一種交叉結合、協同推進的策略。權利主體通過智慧財產權進攻策略拓展自身合法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對競爭對手加以制約或設定壁壘,實現以自主智慧財產權、自主品牌或自主標準長期佔領市場,實現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的目的;同時,通過智慧財產權防禦策略建立堅固的防線,防禦競爭對手採用智慧財產權進攻或反進攻手段所形成的限制。

3、法制與戰略構成了保護與競爭的互動關係

智慧財產權法制是通過維權保護手段來保障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激勵創造,促進知識產權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但畢竟單一的維權保護手段還不足以對智慧財產權運用產生強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的背景下,如果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還僅僅停留在滿足於靜態的維權保護手段,則無法取得國際市場競爭的制高點。而智慧財產權戰略則是在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手段的基礎上,前瞻性地運籌智慧財產權攻防競爭的策略來加速對智慧財產權的轉化運用,並贏得競爭優勢,發揮智慧財產權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的核心作用。實踐表明,智慧財產權運用是自主創新的落腳點、智慧財產權創造的主要目的和實現智慧財產權價值的重要途徑,如果不能對智慧財產權有效運用,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保護也就失去了意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智慧財產權法制是維權保護的基礎,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的拓展延伸,更是深層次的維權保護手段。因此,建立一個智慧財產權法制保護與智慧財產權戰略運籌協同推進的互動體系,將是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實現戰無不勝、攻無不克的戰略之策。

三、智慧財產權戰略與智慧財產權法制的互融關係

智慧財產權法制強調對智慧財產權的規範管理,而智慧財產權戰略強調對智慧財產權的系統運籌;規範管理是系統運籌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彼此構成了互融關係。

1、智慧財產權法制強調智慧財產權的規範管理

智慧財產權規範管理是指根據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制的規定,對智慧財產權立法、執法、司法等制度的全面實施和健全完善,所開展的規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動。智慧財產權規範管理是智慧財產權確權和維權的有效保證。智慧財產權法制強調智慧財產權的規範管理,其側重點是在制度層面上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把握,為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滿足智慧財產權確權和維權對法律的需求。筆者認為,智慧財產權規範管理不僅是健全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制的顯著標志,而且更重要的是對屬於國家戰略性資源的智慧財產權寶貴財富的最大的發崛和集聚,對發展知識經濟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有著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

2、智慧財產權戰略強調智慧財產權的系統運籌

智慧財產權的系統運籌是指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部署,在智慧財產權規範管理的基礎上,全方位推進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所開展的以智慧財產權攻防策略為主導的一系列活動。當今,國家核心競爭力越來越表現為對智力資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調控和運作,表現為對智慧財產權的擁有、運用能力。智慧財產權戰略以激勵創造為基礎、有效運用為目的,依法對智慧財產權進行系統運籌。智慧財產權的系統運籌遵循市場規律,通過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建立有序、規範的智慧財產權競爭機制,使智慧財產權在市場競爭中的核心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實現智慧財產權效能的最大化,進而提高智慧財產權經營者的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