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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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後依法享有的權利。下文是智慧財產權合同管理制度範本,歡迎參考。

智慧財產權合同管理制度

篇【1】:智慧財產權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鼓勵發明創造,調整員工在研究、開發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和其他智力勞動成果同本單位發生的權益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智慧財產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條 管理原則:智慧財產權工作實行一級管理。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全面推進整體管理工作,負責做好單獨所有或共同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專案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三條 管理體系:設立智慧財產權辦公室,作為智慧財產權工作管理部門並配備專職人員,下屬單位設智慧財產權工作聯絡員。

成立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技術的公司領導兼任,副組長由技術管理部門和智慧財產權辦公室負責人兼任。領導小組成員是:研發中心、企管部、宣傳部、財務部、人事部的負責人。

第四條 管理職責:

一、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和條例。

2、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和工作計劃、發展計劃,檢查督促計劃目標的實施。

3、調查處理和解決與其他單位之間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大問題。

4、審議、決定本單位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大事項。

二、智慧財產權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制訂本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方針、政策、工作計劃、規劃。

2、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智慧財產權法的宣傳和培訓。

3、辦理本單位的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等手續,管理本本單位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事宜。

4、會同單位法律事務主管部門處理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糾紛和辦理智慧財產權訴訟(或調處)事務。

5、監視國內外涉及本單位業務的智慧財產權動向,保護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防止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6、參與組織專利實施和管理智慧財產權合同。

7、參與管理技術進出口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工作。

8、管理專利文獻、商標文獻和其他智慧財產權文獻並提供服務。

9、依法辦理對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其他職務智慧財產權的創造者的獎勵、支付報酬等手續。

10、籌措和管理智慧財產權經費。

11、研究和制訂智慧財產權戰略(包括專利戰略、商標戰略等),並積極組織實施。

12、支援、組織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併為其提供智慧財產權法律知識諮詢。

13、組織職工簽訂《保密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約定職工在單位工作期間所做出的研究開發成果的權利歸屬,職工保證在本單位工作期間保守單位的商業祕密,不從事同單位相競爭的業務,離開單位後在一定時間內也應承擔上述義務,以及單位如何付給對方報酬或獎勵等。

14、負責對本單位智慧財產權的評估工作。

15、做好本單位著作權管理,主要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管理。

16、做好本單位商業祕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資料室,處理商業祕密爭議等)。

17、做好本單位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登記和管理。

三、智慧財產權工作聯絡員的職責:

1、協助智慧財產權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單位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規章制度。

2、做好本單位內部的智慧財產權基礎工作,尤其是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專案的統計、申報和上報工作。

3、負責與智慧財產權辦公室一起辦理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智慧財產權範圍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本單位智慧財產權是指本單位員工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利用本單位的名義和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以及享受本單位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所取得的權益。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一、在本職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即在執行科研計劃(含補充計劃和臨時計劃)課題和合同計劃課題,完成計劃創作任務和設計任務,實施技術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崗位職責的過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履行本職工作之外,完成單位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三、離休、退休、辭職或調離的員工在離開單位一年內完成的與原所在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利用本單位的名義”是指在經濟技術合同中使用本單位名稱。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原材料、機器裝置、試驗研究裝置、各種未公開的技術資料、圖紙及其說明、聲像材料等。

“享受本單位的待遇”是指自選課題、自籌資金、自立專案,但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智力勞動成果”是指經過創造性智力勞動獲得的各種實驗研究技改和技術創新成果、實驗原始記錄和各種資料、檔案材料、圖片、技術資料、實驗裝置與樣機、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各種聲像材料、程式軟體、文學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及其他文藝作品等成果。

第六條 本《規定》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職務發明專利權。

二、專有技術及技術祕密:指未申請專利但具有實用效能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技術和經驗,如關鍵工藝技術引數、技術訣竅、操作規程、消化引進的各種資料、圖片和國家以及單位保密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科學技術祕密等。

三、商標、服務標記:指單位擁有註冊的和尚未註冊的產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以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四、商業祕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如製備方法、分析方法、財務資訊、供銷網路、客戶名單、涉外合同等。

五、著作權(版權)

1.指員工在從事本職工作或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時,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並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包括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質圖、聲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他作品。

2.指由本單位員工進行創作,並由單位提供資金、裝置、設施或資料等創造條件並承擔責任的論文、專著、年鑑、辭書、教材、報刊、畫冊、聲像作品、美術攝影作品以及其他藝術作品和編輯作品的版權。

第四章智慧財產權歸屬

第七條 按本《規定》第五條,凡職務發明創造及其他職務智力勞動成果所形成的智慧財產權以及本單位委託他方研究、開發、設計、製作等所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其申請和所有權利必須是本單位,但有合同或協議並在合同或協議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歸屬

一、本職工作範圍內或執行單位分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並由單位承擔責任而開發的計算機軟體,屬於職務創作軟體,軟體設計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金和報酬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屬於本單位。

二、本單位員工開發的軟體,如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並與開發者在單位從事的工作內容無直接關係,同時又未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則屬於非職務創作軟體,其軟體的著作權屬於開發者自己。

三、由本單位和其他單位或其他單位與本單位合作開發的軟體,除另有協議者外,其軟體著作權由合作開發者共同擁有,行使時按書面協議約定辦理。如無書面協議,而合作開發的軟體可獨立使用的,由合作開發者協商使用,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四、委託他人開發或他人委託本單位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若無書面協議約定或者協議中未作明確約定,其著作權屬於受託方。

五、按上級單位或政府部門下達的指令計劃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由專案任務書或合同中的規定確定權屬,如無明確規定,軟體著作權屬本單位所有。

第九條 商標權及其保護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條 委託、合作開發或研究中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的權屬,按其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或合同辦理,沒簽協議或合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按《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章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一節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十二條 與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條款。在簽訂合作研究合同、技術合同(包括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商標轉讓許可、版權轉讓許可合同時,必須符合國家頒發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本單位的合同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本單位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時,均須根據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合同,並經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審查,重大專案須報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組長批准,簽字方能生效。向國外轉讓時,還須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方可轉讓。

第十四條 本單位在進行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時,在引進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以及在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時,均須事先與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一同對其法律狀態進行調查,確定恰當的研究開發方向和起點,制定正確的生產經營戰略、目標,避免重複研究,造成人財物的浪費,防止侵權糾紛的發生。

第十五條 本單位對外宣傳(包括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等),參加國內外科技展覽、舉辦技術鑑定會、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以及接待參觀訪問等,凡涉及本單位智慧財產權時,應嚴格按照本單位保密規定和本《規定》及有關的管理制度執行。職工非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凡需申請和登記予以保護的,必須由本單位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審查,並出具證明,方可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或登記。

第十六條 本單位研究、開發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能申請法律保護的,應及時辦理申請、註冊和登記。

第二節專利管理

第一、專利申請管理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各類發明創造,應嚴格遵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來確定專利申請權的歸屬,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八條 科技開發計劃內的專案,包括委託研究開發專案和共同研究開發專案,專利申請人的確定按開發合同條款的約定執行,第一申請人是本單位的,相關的專利工作由本單位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直接管理。

第十九條 單位及個人申請專利前,應填報《專利申請表》,《專利申請表》必須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是否是本單位的計劃專案。

2、申請專利的理由及發明創造的專利性(附文獻檢索報告)。

3、申請人及確立申請人的理由,屬於非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必須詳細說明理由。

4、發明人和設計人。

第二十條 各部門對符合申請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應及時與智慧財產權辦公室聯絡,由智慧財產權辦公室負責辦理專利申請。

職工對其職務發明創造要求申請專利,但經單位主管領導及專利管理部門研究認為不適合申請的,應向發明人講清道理、妥善處理。

在發明(設計)人就其職務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協商不一致時,發明(設計)人不得以個人作為申請人申請專利。

第二十一條 對職工的非職務發明申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壓制。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與其它單位或個人共同開發的研究成果,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應根據事先簽訂的書面協議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辦理轉讓手續後,應向國務院專利主管部門登記。

第二十四條 需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應向單位專利管理部門報送《申請國外專利申報表》一式三份,由單位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申請事宜。

第二、科研及進出口工作中專利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科研計劃專案及進出口工作中的專利管理由本單位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智慧財產權辦公室負責對計劃內科研成果的專利性鑑定及專利技術引進中的專利法律狀態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在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和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檢索專利文獻,尤其要加強中國專利文獻檢索,避免重複研究和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二十七條 對準備申請專利的科研成果,應遵守“先申請後鑑定”的原則,在專利申請公佈或公告前進行技術鑑定的,應做好保密工作和進行保密鑑定。

第二十八條 技術引進工作中涉及專利技術時,應要求許可方提供專利專案清單,並進行相應的專利文獻檢索和法律狀態調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技術引進中籤訂的協議,不得出現限制自身發展、改進引進技術和有礙申請改進專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技術引進後要組織好專利文獻的翻譯和整理工作,並在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基礎上積極開發新的專利技術。

出口產品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力求有所創新、避免侵權。

第二十九條 科研立項、成果鑑定、技術改造和技術進出口等工作,凡涉及專利技術的,主管專利工作的領導和專利工作者必須參加,技術開發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積極支援專利管理部門做好上述各項工作中的專利工作。

第三、專利實施及許可證貿易管理

第三十條 專利實施和許可證貿易由單位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歸口管理。

專利實施包括:使用專利技術建立新裝置、開發新產品和進行技術改造。

許可貿易包括:轉讓或受讓已申請專利的技術,許可或被許可專利技術及與專利(申請)相關的技術祕密

篇【2】:智慧財產權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持有的智慧財產權,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二)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影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祕密(含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資訊等。

(五)其他單位委託本企業承擔的科研任務並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本企業引進的專利、商標、著作、計算機軟體等智慧財產權。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如商號、域名、網路地址專用權等。

第三條 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下同)的員工(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本企業成立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由企業董事長、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辦、技術開發部、法務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客戶服務部、保密室、財務部等負責人組成,董事長為領導小組組長。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是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巨集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的策略及規定;

(二)審查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

(三)指導、檢查、監督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

(四)規劃處理與本企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爭議,保護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五)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的領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本企業在技術開發部(或者法務部)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由分管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的副總經理兼任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主任。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是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歸口管理智慧財產權工作,負責處理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草擬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組織開展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

(二)宣傳、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三)審查企業各部門申報的智慧財產權文書,管理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註冊、登記統計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智慧財產權的狀況、權屬變更;

(五)配合政府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及專項工作;

(六)監理涉外智慧財產權、進出口產品和技術合同中的有關智慧財產權問題;

(七)負責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智慧財產權的專業培訓;

(八)協助調處智慧財產權糾紛;

(九)負責辦理、落實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

第七條 在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確定1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評估制度。

智慧財產權屬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並在企業財務會計上反映。

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智慧財產權評估,重大的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准,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備案儲存。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查新、檢索制度。

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涉及智慧財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智慧財產權。

(一)本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制定正確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避免重複開發或者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

(二)重大科研課題在立項、結題時應當進行查新和檢索。

(三)申請專利、確定納入商業祕密保護的技術訣竅、資訊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

(四)申請商標註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五)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

(六)企業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必須查新和檢索,全面瞭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避免重複引進等問題,向國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時必須作有關智慧財產權查詢工作,並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企業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有關工作進行備案,主要包括:高新技術的科研獨立開發、合作開發、智慧財產權合同;智慧財產權轉讓合同;智慧財產權評估;涉及智慧財產權的企業批准檔案;智慧財產權成果處理方案;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方案;具體的智慧財產權獎勵措施;智慧財產權會議的決議;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組成成員、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成員名單;智慧財產權中涉密範圍人員名單;商業祕密保護範圍劃定;商業祕密保護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規定;智慧財產權的財務處理等相關資料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建立成果歸屬判定製度。

(一)個人智慧財產權活動。企業鼓勵員工在工作之餘開展個人創新和智慧財產權創作活動。對於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企業予以尊重。

(二)職務智慧財產權創作活動。員工的職務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企業,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企業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保護其創作者的署名權。

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本企業:

1、為本職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為本企業分配指定專項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業的資金、裝置、材料、資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4、來本企業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企業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

5、離開本企業1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本企業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企業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註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後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依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由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

(一)專案檔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課題(包括本企業自行研究、委託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專案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智慧財產權辦公室應對專案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程序。在每一階段程序和科研工作完成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資料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專案負責人歸檔。在專案結題前,專案負責人必須在研究專案完成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後方可結題。如檔案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專案承擔者不因專案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前款所述檔案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製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二)智慧財產權分類管理。對於商標、專利、著作權、商號、商業祕密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三)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並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影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稽核登記備案後方可借出。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承諾制度。

(一)企業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祕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

(二)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祕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訊工具傳遞商業祕密資訊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資訊。

(三)企業確定的商業祕密,在其檔案資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誌標示出企業商業祕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檔案資料限於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採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後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

(四)在勞動合同中,加上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智慧財產權擅自發表、洩漏、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資訊資料為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

(五)員工在進入本企業工作時,須簽訂《遵守<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企業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裝置、產品、計算機軟體、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祕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並有責任保護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不得擅自複製、發表、洩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六)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佩戴有專門標誌的胸章,並按照指定路線和範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七)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準備。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合同制度。

(一)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條款。

(二)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三)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並根據許可的許可權範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企業各部門、各級領導應充分認識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杜絕由不正當行為造成的智慧財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企業實際,發揮智慧財產權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

(一) 企業積極進行智慧財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於不宜採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商業祕密予以保護,在確定智慧財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託鑑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 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搶注。

(三) 各部門積極配合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的登記註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有衝突的情形,應通過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採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的程式解決。

(四) 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侵權的可能,應採取積極措施配合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

(五)企業聘請智慧財產權法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對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六條 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宣傳制度。

本企業設立智慧財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於每年的智慧財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對員工制定培訓、宣傳計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檔案上註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 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持有單位要按照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

專利技術及其他技術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設計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擅自將本企業所有的智慧財產權洩漏、使用、許可或轉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洩漏本企業的商業祕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擅自許可使用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或造成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流失和損失的,本企業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給本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侵權行為觸犯刑律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執行,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企業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或通報批評、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未及時申請專利、商標註冊、軟體登記或未採取其它保護措施,給本企業權益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必要時給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以行政處分,嚴重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企業智慧財產權、促進本企業可持續發展為原則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本企業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年 月 日

遵守《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

本人已經閱讀並清楚《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的全部內容。我同意在企業工作、任職、學習(包括實習、進修、合作研究、兼職)期間,遵守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我在企業工作期間因職務或單位指派工作以及利用單位條件所取得的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歸企業所有,並且向企業繳還、歸檔有關研究資料和成果、實物。

我將遵守上述之承諾,並願意承擔《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規定的責任和享受有關的權益。

特此承諾。

  承諾人(簽名):

  承諾人所屬單位(部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