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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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管理,保護公司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祕密、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智慧財產權是指單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祕密、著作權以及與上述智慧財產權相關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務;其他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事務。

專利權:主要指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等專利權。

商標權:主要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業祕密:分為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技術祕密如工藝、配方、資料、程式、設計、製作方法等;經營祕密如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價格、招投標檔案等。

著作權:包括以多種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署名權。包括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等權利。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企業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三條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採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護手段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章智慧財產權的權力歸屬

第四條商標權、商業祕密歸屬於企業所有。

第五條專利權歸屬:執行企業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企業,申請被批准後,該企業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力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設計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研究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立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指令開發著作權歸屬由專案任務書或合同規定;如專案任務書或合同中未明確規定,軟體著作權屬接受任務的單位。

第六條著作權歸屬包括:

1、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2、為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只為其專門提供的資金、裝置或者材料),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計算機軟體、工藝流程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力由企業享有。

3、其他的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企業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適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企業同意,著作權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企業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受託方所有。

第八條企業的名稱、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及其它標記,企業享有所有權。

第三章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九條利用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等法律手段維護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通過自我保護的方式維護企業的商業祕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條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在智慧財產權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務的諮詢、指導工作,並協助本公司各職能部門做好智慧財產權的維權和保護工作,將審批完的專利、商標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備案。

第十一條建立企業內部商業祕密保護制度。運用經濟手段、合同手段、內部保密等制度進行管理。

1、商業祕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參照集團商業祕密管理辦法制定本公司的商業祕密管理辦法,並出臺具體保護措施,與商業祕密專案一起報集團政策法律室稽核、備案;每季度末將商業祕密保護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隱患報集團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門參與本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商業祕密管理辦法的制定,並具體落實。

3、通過合同手段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本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與有關涉密人員訂立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保密條款,進而實現對公司商業祕密的保護。

4、對部分技術申請專利,保留核心技術祕密,使他人難以利用全套技術。

第十二條以公司名義設立機構、簽訂技術合同、簽訂重大經濟協議或從事各種經濟活動時,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或批准。

第十三條對外簽訂的技術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簽署,並經技術開發部門審查。擅自簽署的,公司不予承認,將追究簽署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智慧財產權的轉讓,必須經技術開發部門、安全生產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門會審同意,報公司領導批准。

第四章獎懲

第十五條公司每年末對保護智慧財產權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各部門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實施,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及個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智慧財產權。對於違反本規定而使公司的權益受到損失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甚至除名,並責成當事人及時改正、挽回影響,對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政策法律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