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路環境下的智慧財產權戰略管理及對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機制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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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基於智慧財產權制度社會價值的戰略管理角度分析,重點從知識產權制度的現代化、網路環境下智慧財產權法制的變革、智慧財產權業務管理及智慧財產權管理資訊化等幾個環節,闡述了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機制建設的社會需求與發展。

關於網路環境下的智慧財產權戰略管理及對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機制的推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戰略管理/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知識產權制度

智慧財產權是一個變化中的概念,傳統智慧財產權研究主要有兩個視角:一是法學的視角,強調製度的安全與秩序;另一個是經濟學視角,強調製度的效力與效果。此外,不少研究者還從社會學、倫理學、歷史學、管理學及技術發展的角度,對知識產權制度進行了大量研究。尤其隨著資訊科技、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從管理角度探討知識產權制度的社會價值及執行控制方式、從技術角度探究知識產權制度的執行效率與安全控制手段,正成為新的重要視角。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正是試圖從資訊管理的角度探討知識產權制度的資訊化發展及其對社會環境要素的影響。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加米爾-伊德里斯來華訪問時,提出目前世界智慧財產權介面臨著七種挑戰,它們是:智慧財產權資訊的強化教育工作,智慧財產權的教育工作,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的工作,促進技術創新、促進發明商業化的工作,智慧財產權資訊的傳播工作,調整和發展智慧財產權的戰略工作,以及智慧財產權的全球化工作。可見從整體來看,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已成為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重要戰略組成部分。智慧財產權戰略管理可以具體表現為知識產權制度的現代化、智慧財產權法制的變革、智慧財產權事業及業務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資訊化等幾個環節,我們以下就試圖從這幾個方面來具體分析智慧財產權戰略管理對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的內在需求與現實推動。

1、知識產權制度的執行對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的要求

根據有關專家的觀點,知識產權制度存在五個構成要素:

(1)知識產權制度追求的目標;

(2)作為鼓勵知識生產與創新的激勵因素的權利;

(3)為達到知識產權制度目標和保障權利而設計的規則;

(4)為達到知識產權制度目標保證規則有效執行的機制;

(5)該制度影響的利益團體的行動。雖然在字面上我們找不到資訊管理的字樣,但事實上每個構成要素中均蘊涵著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的因素。從知識產權制度追求的目標看,必然包含智慧財產權資訊的有效傳播、合理配置尤其是在生產、生活中的應用;從智慧財產權權利看,禁止智慧財產權資訊的非法複製、未經授權的商業化利用等,是智慧財產權權利的主要表現形式;從規則看,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規則是知識產權制度目標實現、權利保障的有效形式;從機制看,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制度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必然產物和重要組成部分;從利益團體的行動看,圍繞智慧財產權權利保護的資訊管理活動,是各種利益團體的一種基本行為。

此外,為衡量知識產權制度執行的有效程度,美國技術評價辦公室曾提出了一個對該國知識產權制度評價的框架,其中的一級指標包括:達成目標的有效性;取得目標的效率;可實施性;制度的健全性;作為政策工具的精確性;與國際及國家其他系統的相容性。作為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必然結果的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制度,對於提高知識產權制度的執行效率、增強智慧財產權國際交流等,起著重要的協助與支撐作用。

2、網路環境下知識產權制度變革與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的發展

因特網從根本上改變了社會資訊交流模式,但智慧財產權保護仍然是網路活動必需遵循的一個原則,因為我們不難發現:網路傳輸的內容是一連串的文字、圖形、聲音、影像、計算機程式等作品,網際網路的網頁間閃爍著的是各種商標或其他標識,網路傳輸所依賴的技術有可能涉及到技術祕密或者專利技術,網路域名則更與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有關。然而,網路環境下智慧財產權保護因技術手段的變化、載體形態的不同等而呈現出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必將影響到網路空間的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與服務活動。與傳統智慧財產權保護客體相比,網路智慧財產權保護面臨著諸多的新領域、新事物,其中包括:作品數字化和網路作品、向公眾傳播權、網路連結權的`保護、域名與商標衝突、馳名商標的網上保護、網路域名註冊市場服務的不正當競爭、涉及網路假冒及虛假宣傳等行為的不正當競爭、與網路技術有關的不正當競爭、作品保護的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資訊等。這些新的保護客體及業務領域導致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變化。

從智慧財產權法律特性來看,根據鄭成思先生的分析,智慧財產權的特點之一是“專有性”,而網路上的資訊則多是公開、公知、公用的,很難被權利人控制。這一對矛盾,引出了智慧財產權領域最新的實體法問題。在國際上,有的理論家提出以“淡化”、“弱化”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來緩解專有性與公開、公用的矛盾。而更多學者乃至國際公約,則主張以進一步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強化專有性來解決這一矛盾。智慧財產權的特點之二是“地域性”,而網路上知識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這一對矛盾,引出了智慧財產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式法問題,即在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中,如何選擇訴訟地及適用法律的問題。過去,絕大多數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為訴訟地,並適用訴訟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網路上的侵權人,往往難以確認其在何處;在實踐中,侵權複製品只要一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生地。許多的國家及地區正通過加速各國智慧財產權法律“一體化”的程序,即通過弱化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一矛盾。

此外,同傳統知識產權制度相比,網路智慧財產權保護還具有以下顯著特性,一是網路智慧財產權保護物件的動態擴張。資訊科技的不斷創新、網路經濟的快速演變,導致網路環境下智慧財產權保護客體的日益多樣化,推動著智慧財產權保護物件的不斷動態擴張。二是更為隱蔽的無形性。傳統的智慧財產權具有無形財產的性質,但由於固化載體的存在而使智慧財產權活動顯得直觀易察;而在網路的虛擬空間,智慧財產權甚至連固化的載體形式都失去了,其無形性更加隱蔽,從而導致涉及智慧財產權的一系列活動難以認定和監測,增大了智慧財產權問題的難度。基於網路智慧財產權的特性,我們可以考察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的存在合理性與必要性。首先,網路智慧財產權問題的日益升級促使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擔當更多的重任,如各種智慧財產權資訊的準確收集、合理組織、快速傳播、充分交流。其次,網路智慧財產權權利的加強及保護客體的不斷擴張,促使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內容向縱深方向發展,如因網路而產生的域名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再者,智慧財產權地域性的弱化,有利於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更方便地跨越地域限制,業務範圍更多地從國內轉向國際。因而,網路環境下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推動了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業務的拓展、深化。網路智慧財產權的特性,也成為網路環境中的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的一種重要理論基礎。

3、智慧財產權法制的不斷完善對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的推動作用

正如以上我們談到的,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動態的概念,知識產權制度是伴隨社會進步和科技發展而產生和不斷演變的,當今時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與飛速發展,必然對相應智慧財產權法的修改和調整提出更高的要求。這種調整和修改主要表現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的日益擴大和深化,因為知識產權制度的每次修改與完善,都會增加或刪除一些內容或程式步驟,引起智慧財產權保護客體在型別、內容、範圍等諸多方面的變化,進而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資訊也將隨之發生變化。如日本為使其知識產權制度與國際接軌,便不斷地對其智慧財產權法律進行修改,自1959年至今,已先後對專利法進行6次修改;對著作權法的修改則更為頻繁,1990年至1997年,先後修改了11次。其中在1985年和1986年,日本通過對著作權法兩次修改,明確了對計算機程式和資料庫進行保護;1992年修改著作權法,創立了向權利者支付補償金的制度,規定使用數字化的複製機器進行的私自錄音、錄影,應該向作者和連結權人支付補償金。又如,我國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在2001年7月和10月分別實施了新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修正案,對不符合《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的有關法律條款進行了調整,使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更具時代性和國際性。及時地對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及制度變化資訊進行科學管理並擴大宣傳,才能使修改後的知識產權制度發揮有效的作用,達到預期的目的。知識產權制度的不斷完善與修改,也對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的快速、方便、新穎、有效等方面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以使其能與知識產權制度的運行同步與協調發展。

4、網路環境下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對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的需求

與國外先進國家相比,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制度從申請到保護都有許多不盡人意之處,主要表現在:其一,智慧財產權申請的數量和質量與目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與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尚未能有效地融合一體;其二,智慧財產權保護與開發利用意識差,知識產權制度的經濟特性與激勵機制有待進一步發揮;其三,智慧財產權管理有待加強,我國智慧財產權管理活動主要是以智慧財產權工作

規章制度的制訂、智慧財產權日常業務的規範來體現的,而智慧財產權管理及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本身還沒有真正成為科技進步與企業成長環節中的重要構成要素。鑑於這種情況,在“十五”期間我國將從五方面調整智慧財產權政策:

(1)進一步完善通過智慧財產權促進科技創新的利益激勵機制;

(2)加快建立促進科技創新和智慧財產權管理有機結合的良性機制,把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作為科技管理體制創新的主要內容和主要指標之一;

(3)加快自主智慧財產權產業的發展,促進高科技發展;

(4)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保護能力和服務體系建設;

(5)加強國際領域的智慧財產權合作與交流。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作為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和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將促進知識與技術創新、促進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機制、促進高新技術向生產力的轉化、促進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交流,設定為自身的工作重點和推動社會各要素髮展的主要入手點。根據上述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精神,國家科技部於2000年3月釋出了《關於加強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對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及智慧財產權資訊開發利用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其一,為應對國際競爭、變壓力為動力,必須把智慧財產權管理納入到科技計劃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產業化和科技體制改革的各個環節中,實現知識的資本化,在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中體現智慧財產權的經濟價值。為此,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結合科技規劃、重大專項、專題、課題的立項和進展,制定相應的智慧財產權戰略,進行必要的智慧財產權狀況分析和評估;要充分運用智慧財產權資訊資源,選準高起點,突破國外專利封鎖,選擇最優化的技術開發及產業化路線,避免低水平重複研究;要從智慧財產權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計劃立項的質量和科研目標的準確性。科技計劃專案立項應當以獨立的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該專案技術領域的智慧財產權狀況評估報告為基礎,並在專案研究與開發過程中,及時進行智慧財產權資訊分析。其二,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鑑定制度,將智慧財產權管理納入科技成果管理體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內涵和市場外延。為此,要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的效用,逐步實行科技成果鑑定的社會化和市場化;通過智慧財產權資訊分析研究,掌握企業智慧財產權擁有量及其保護和管理制度建設狀況,並將其作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科技人員職稱評定、科技獎勵評審等項工作的重要指標。

從企業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的實踐看,目前我國企業對專利資訊的利用較多地停留在科研開發過程中對技術資訊的利用,而如何從專利戰略競爭角度挖掘市場競爭情報並採取對策等深度開發方面尚未能普遍開展。我國已經加入WTO,企業將面對國際化競爭,網際網路則使得資訊傳播更加迅捷和全球化,因此我國企業迫切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專利資訊利用機制和平臺,從專利資訊入手,更全面更迅速地獲取國際國內競爭對手的技術資訊、市場競爭資訊和智慧財產權法律狀況資訊。2000年初,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頒佈了《企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一系列考核企業專利狀況的標準,該《辦法》的第三章為“專利資訊利用”,強調了企業專利管理及技術創新中專利資訊利用的重要性。如第十九條規定:企業要建立適合本企業的專利資訊利用機制。大中型企業應逐步建立企業專利資訊資料庫,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企業專利資訊計算機管理系統,缺乏條件建立專利資訊資料庫的企業可依託社會專利資訊中介機構與專利資訊網路利用專利資訊。企業專利工作者、專利顧問要及時收集、研究與企業有關的專利資訊,為企業技術創新、經營管理等相關企業活動提出對策。第二十條規定: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巨集觀經濟調控部門應採取措施促進專利資訊的傳播、開發利用。要鼓勵和支援本地區專利資訊網路建設,逐步建立本地區中國專利資訊網站。鼓勵和支援社會專利服務中介機構開展專利資訊服務。第二十一條則規定:企業在產品、技術研究開發立項之前,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及完成後,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因而可以看出,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制度的建設,是智慧財產權管理現代化的迫切需要與重要手段。儘管我國有關企業商標管理工作及企業商標資訊開發方面的法規規章有待進一步制訂和完善,但從現有制度可以看出,建設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制度,對於參與國際競爭的中國企業乃至整個國家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

5、智慧財產權管理資訊化與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機制

隨著當前資訊高速公路和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知識的共享與交流步伐加速、科學技術創新的週期縮短,因而要求與之配套的社會制度實現技術與管理的資訊化,其中包括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資訊化。根據人們所歸納並認可的資訊化概念,一般意義上的資訊化指標包括:資訊資源、資訊網路、資訊科技應用、資訊科技和產業、資訊化人才、資訊化政策法規及標準。知識產權制度與管理體制的完善,既涉及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智慧財產權業務執行,又涉及到智慧財產權知識普及、智慧財產權權利保護、智慧財產權成果應用,必然要藉助於資訊科技的應用、智慧財產權資訊資源的建設與開發、智慧財產權資訊網路的有效執行、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人才等手段;這些手段則既是智慧財產權管理資訊化的重要標誌,又構成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的主要環節,因而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水平是智慧財產權管理資訊化的重要體現。例如日本株氏會社INAX制定了“智慧財產權管理規定”,其中第六章為“智慧財產權情報管理”,包括“定義,智慧財產權情報的收集、利用,專利公報的提供”等,充分體現出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在日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中的關鍵地位。就目前智慧財產權管理資訊化的重點看來,我們認為應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化”資源,即藉助資訊科技、網路技術手段實現智慧財產權文獻、資料、資料的數字化、資料庫化;二是“化”業務,即在智慧財產權司法行政管理、智慧財產權貿易管理等各項業務中,大力開發、應用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軟體與系統;三是“化”人,即培養與造就一大批熟悉網路技術的智慧財產權資訊組織、資訊加工、資訊檢索等資訊管理專家,並在各類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中普及智慧財產權資訊獲取與檢索知識及技能。世界資訊系統大師、美國學者詹姆斯-馬丁博士提出了一系列的具有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的“化”資訊的工程化方法,即資訊工程方法。其思想主要包括:第一,要圍繞核心業務作好戰略資料規劃;第二,建立主題資料庫;第三,開發並應用獨特的軟體系統。這種資訊工程方法對於我們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資訊化、大力推行智慧財產權資訊管理,具有積極的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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