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知識經濟與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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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是建立在知識和資訊的生產、分配、使用之上的經濟,是一種以知識和技術為經濟增長與發展的主要推動力的經濟形態。它是工業經濟新的經濟發展形態,具有不同於傳統工業的明顯特徵第一,知識經濟主要是依靠知識創新、知識的創造性應用和知識的廣泛傳播而發展的經濟。已開發國家已經有50%的經濟增長依賴於知識經濟,主要依靠知識的創新,實現質量效益的提高。

有關知識經濟與智慧財產權

第二,國家和地區的知識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包括知識創新、知識傳播、技術創新和知識應用體系)已成為國家、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潛力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競爭力的關鍵因素。

第三,社會的勞動結構將發生根本性改變,創造性的智慧勞動,包括R&D,創造性的經營管理,以知識創新為基礎的服務,乃至文化藝術創作等將成為社會勞動的主體和領銜力量,社會將全面知識化。

第四,人們將會如農業時代追求土地那樣和工業經濟時代追求資本那樣去追求知識,創新人才將成為國際間、企業間真正的最重要的資源,人們也將把教育和科技的投入看成是最重要的戰略性投資,終身學習將成為時代的潮流。

第五,全球化的競爭和合作。這表現在知識在全球範圍的即時傳播和利用(因為知識經濟是建立在資訊社會基礎上的),人才在全球範圍的流動和競爭,知識化產品全球性的合作、生產與行銷,全球性智慧財產權保護公約和法規,全球化寬頻數字多媒體網路,全球化科技文化的交流與合作等等,全球化已成為知識經濟時代的必然特徵之一。

第六,知識經濟將改變工業經濟時代許多傳統經濟規模。如工業經濟一般遵循“效益遞減”原理,知識經濟已呈現“收益遞增”的現象。工業經濟社會的一個產品,如果要賺錢,是先要有更多的資本投入,然後產品產量增加了,利潤就低了。而知識經濟時代,可以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再創造、再開發,可以取得比較高的收益。

當然,知識經濟經還有其他的一些特徵,如經濟增長的支柱將轉移到資訊產業、新材料產業、生物技術產業、新能源和環保產業、航空和航天產業、海洋高技術產業,以及科技、教育與文化產業等;消費將更呈現多樣化、個性化、藝術化,因而製造業將呈現全球化、分散式、智慧化特點;人們將追求生產方式、分配方式、生活方式和發展模式的理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人類將更加自覺控制自身的生活消費,保護地球的生態環境。等等。

從知識經濟的這些特徵,我們不難看出,知識是知識經濟中的關鍵因素,也是發展知識經濟的主要資源。

在市場經濟環境中,作為資本投入的知識也需要投入,同時也必須得到相應的收益,誰創造和付出了知識,就理所當然地要取得相應的報酬;誰使用了知識,就必須付出相應的費用,這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

為了在市場經濟中合理有效地表達這一規則,許多國家的民法典規定了智慧財產權,輔之以侵害救濟的規範,建立了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以激勵知識創造者的創造熱情。這樣新型的民事權利——智慧財產權便產生了。[2]19縱觀各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不難發現,各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都是從保護知識創造者的角度出發,規範主體的人格權,以達到對人類智慧的創造者創造行為的認可,規範主體的財產權以達到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切實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保證知識價值的實現;都是通過法律的途徑鼓勵知識分子的創新行為,使得社會財富向有知識的人手中集中,營造一個知識分子具有地位,其價值能夠充分實現的社會,促進知識經濟的發展。如果說知識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是依靠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話,那麼知識產權制度就是運用法律手段對知識創新成果進行有效激勵保護的重要制度。

由於智慧財產權法律的這種作用,目前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國尤其是在經濟已開發國家得到普遍實行,並且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範圍設立和擴充套件,幾個主要的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我國現代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也在這種發展背景下籌備、醞釀,逐漸融入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潮流。

而我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起始於2O世紀7O年代末期,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而起步的'。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相繼出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進入了高速發展時期。

《商標法》是我國內地的第一部智慧財產權法律,標誌著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開始建立。隨著1984年專利法、1990年《著作權法》的推出,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初步形成。與此同時,我國還加入了一些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1980年6月加入智慧財產權組織,1985加入《保護智慧財產權巴黎公約》,年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議》,1994年加入《商標註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議》,此外我國還與歐美日等國家和地區就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問題簽訂了雙邊協議,或者達成諒解,或舉行了談判。尤其是2001年成功人世之後,遵守我國加入WTO時的承諾和TRIPS協議,我國加快了對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立、改、廢的步伐,使國內相關立法能夠迅速與WTO規則接軌,順應經濟全球化的改革浪潮。在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逐步履行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也成熟和完善起來。經過這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已經基本健全、完善,智慧財產權立法、執法、司法保護水平逐年提高。首先,智慧財產權保護已被置於影響國家發展的戰略高度,2007年6月底我國完成了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制定工作。其次,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正在不斷地完善。如有關部門正在進行《商標法》和《專利法》的第次修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釋出了《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再次,進一步加強對全國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協調和統一領導。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釋出《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綱要(2006—2007年)》,在全國5O個城市建立了綜合性的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最後,不斷加強智慧財產權執法力度,嚴厲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同時,智慧財產權訴訟制度也進一步完善,如制定了涉及不正當競爭和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兩個司法解釋。

就現狀而言,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在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均取得輝煌成績的同時,也面臨來自各個方面的嚴峻考驗。

首先,智慧財產權保護在近些年出現了一種新動向,那就是把技術標準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相結合,形成新的技術壟斷聯盟:一方面藉助於技術標準的特殊地位強化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另一方面藉助於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又稱壟斷性)去實現對某些技術標準事實上的壟斷,以追求最大經濟利益。我國企業近幾年來遇到的專利許可、數字電視制式之爭、思科訴華為、3G行動通訊標準之爭等事件,充分反映出這一動向。這種動向在IT產業內尤為明顯。

其次,雖然我國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已經取得長足的進步,初步形成了一個能夠基本適應國家發展需要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體系,並且在這個體制中不乏引人注目的亮點,但是在我國智慧財產權執法和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其中的難點就是地方保護。為進一步從根本上提高智慧財產權執法水平,必須加強宣傳教育,大力提高全民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必須提高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智慧財產權執法能力。另外,還要進一步協調、改進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銜接機制。